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栏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03
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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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及相关情况介绍

(一)起草背景

2019年7月1日住建部门承接消防审核验收工作以来,我省各市州积极响应,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加强与编办、财政、应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克服任务重、人员少、资金紧等各种困难,确保按期顺利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2020年4月1日,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部令)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全省各级住建部门消防审验工作不断理顺,目前基本实现住建部预先制定的“有人接、接得住、做得好”的工作目标。但自承接工作以来,各地相继反映了一些共性问题,如工作流程、备案抽查比例、消防验收文书格式等,亟待省厅进行统一和规范。为加强全省消防审验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审验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编制的必要性

一是作为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51号部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本办法以51号部令及其配套的《工作细则》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现有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模式、申请材料、技术要求等进行及时调整优化,如本办法第六条就基层反映强烈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是否还应纳入监管、装饰装修工程审验的主体不明等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从而提高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

二是作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监管的有效途径。按照51号部令和《工作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常规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仅针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模式难以满足消防查验工作需要,本办法第四条就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施工过程管理进行了明确。针对当前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消防查验缺少统一的规范、流程和依据,需要通过制定本办法明确工作方式、查验程序和运行机制,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查验工作,进一步推动建设单位规范开展全过程消防查验,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如本办法附件中制定了《竣工验收查验报告》《施工竣工报告》等文本样板,规定了内容和格式,避免建设单位报送过程中内容不规范、要点不全面,基层审验部门不好判定受理。

三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化技术服务力量的作用。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文件精神,坚持消防审验领域的简政放权,压减审批项目,改变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本办法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调整了我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模式,创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以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如第十五条明确了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出具“不予以受理凭证”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条明确了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方式,严格遵守“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特殊功能区域必检外,对标准层随机选定。

(三)编制的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七)《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厅头〔2020〕973号)。

(四)编制的过程

一是提前开展调研。2020年以来,我厅先后在全省开展了3次消防审验工作市州全覆盖调研,全面了解了全省住建系统承接消防审验工作后的基本情况,深入查找各地消防审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收集各地对我省出台配套文件的相关诉求和建议,为进一步布局谋划我省消防审验工作、出台相关落地政策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广泛学习借鉴。本办法起草中,重点参考了《暂行规定》《工作细则》,学习借鉴了福建省、陕西省、河北省、吉林省、广西自治区等地的工作经验,并组织各地住建部门消防审验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从事一线消防审验工作的业务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统一思想认识,统筹考虑相关单位的合理性需求和建议。

三是组织专家研讨。本办法初稿形成后,为了规范和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消防审验工作,组建了长期从事消防审验、消防设施检测及评估的专家组,进一步细化《工作细则》内容。

二、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21日先后两次面向社会面、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建设科技质量安全专委会、中南院、中信院等单位的消防技术专家、科研专家和企业代表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厅内相关处室单位征求了意见。第一轮征求意见反馈修改意见71条;第二轮征求意见反馈36条;最后经过专家收集、筛选、归纳、汇总,主要修改意见建议33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13条。最后形成本次送审稿。《暂行办法》共8章46条,内容包括:总则、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施工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档案管理、附则等,其中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资料审查和流程要求;三是明确施工过程的监管及参建各方的责任;四是细化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等核心资料的编制内容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问题。按照51号部令要求,明确由省厅组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自承接职能以来 ,全省共受理组织了7次,分别是鄂州机场物流转运分拣中心、武汉市汉口客运中心、武汉轨道交通5号线部分地铁站、武汉梦时代广场、武汉长江中心、武汉科技大学文体中心、姚家岭村城中村改造等项目。经过实践探索和学习借鉴,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内容一并实施。

(二)关于明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问题。《暂行规定》《工作细则》均要求省级主管部门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根据我省各地实际情况,参考全国各地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我厅明确了四类工程项目的备案抽查比例,并在省级审批平台设置随机抽选功能模块全省通用。

(三)关于“其他29类”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问题。为了解决各地针对房建、市政以外的29类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在本办法中明确各市州可从“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且赋予了各市州自行成立专家库的权限,市州可以参照省厅《湖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对其他29类专业建设工程组织专家论证。

(四)关于明确消防工程施工过程监管问题。在消防审验职能划转之前,施工阶段的消防专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原本由消防部门独立监管,但在职能划转到住建部门之后,专项专业施工项目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因此,本办法明确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房建、市政类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全过程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其他类工程,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项分部工程纳入所属行业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

(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问题。《暂行办法》细化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内容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文件为有参建五方签字和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专项);第二层级文件为各分部分项报告;第三层级文件为现场评定的项目汇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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