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关于2020年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5
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关于2020年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鄂自然督〔202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直接查处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1件、挂牌督办典型土地违法案件11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有关情况

(一)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棚改项目—黄陵片区工程违法用地案。2018年11月至2020年,武汉市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管理委员会违法批准征收黄陵村集体土地285亩,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281.77亩(其中耕地181.05亩)进行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棚改项目—黄陵片区工程项目建设。2020年9月21日,省厅对该案立案查处;11月16日,省厅依法对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收回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原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宣布无效。11月23日,省厅将该案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省纪委监委处理。

(二)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邓畈村违法占地建房案。2017年7月起黄陂区三里桥街邓畈村梅娟等31户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邓畈村集体土地14.3亩(其中耕地10.57亩)新建房屋。2018年4月9日,原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31户村民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8日,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交黄陂区农业农村局处理。2018年5月,黄陂区三里桥街纪委对该案涉及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时任邓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梅冬平,邓畈村党支部委员刘华生,邓畈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梅云友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邓畈村委会委员、妇联主任赵慧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现代产业园办公室(原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修建道路案。2012年至2018年,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现代产业园办公室(原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违法批准征收十月村、柏木岭村、红旗村、刑远长村集体土地387.13亩,违法批准使用4个村集体土地145.96亩(其中耕地45.78亩)修建刑远长路、黄家湖东路、金龙大街人行道。2021年4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5月6日,武汉市局依法对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现代产业园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收回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原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宣布无效。5月14日,武汉市局将该案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武汉市纪委监委驻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处理。

(四)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道办事处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建设武汉味美呆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案。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江夏区山坡街道办事处以土地租赁流转的形式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山坡街红星村集体土地13.67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95亩)建设武汉味美呆视频有限公司厂房项目。2021年4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5月6日,武汉市局依法对江夏区山坡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收回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原签订的《土地租赁流转合同》《土地租赁流转补充合同》宣布无效。5月14日,武汉市局将该案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武汉市纪委监委驻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处理。

(五)原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批地建怡山湾新农村三期项目案。2014年,原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怡山湾新农村三期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批准该项目使用集体农用地37亩(其中耕地32.7亩)进行项目建设。2021年4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5月6日,武汉市局依法对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原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宣布无效。5月14日,武汉市局将该案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武汉市纪委监委驻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处理。

(六)黄石市阳新县三溪乡博园项目违法占地案。2016年,阳新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阳新县三溪镇丫吉村集体土地16.76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65亩)建设三溪乡博园项目。2020年8月,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10月23日,黄石市局对阳新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全部拆除复耕复绿并退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构)筑物已依法没收,收缴罚款33.52万元。11月2日,黄石市局将该案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黄石市纪委监委处理;12月18日,黄石市局将该案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阳新县公安局处理。

(七)黄冈市罗田县白莲河石材加工区7家石材企业违法占地建厂房、3个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罗田县华兴石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33.38亩建设厂房,罗田闽泰石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12.38亩建设厂房,罗田地皇石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9.43亩建设厂房,罗田县鹏跃石材厂违法占地13.22亩建设厂房,罗田县蕲商石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59.79亩建设厂房,罗田闽甬石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35.83亩建设厂房,罗田县佳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33.82亩建设厂房,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对7家企业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7家企业违法建(构)筑物交由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处置,收缴罚款共计155万元。罗田县白莲河乡大坳冲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约404亩分别给6家石材企业用于厂房建设,扣除已支付给农户的租金外非法所得28.72万元;白莲河乡白莲河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48.5亩用于石材企业厂房建设,扣除已支付给农户的租金外非法所得17.25万元;浠水县白莲镇铁山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24亩用于石材企业厂房建设,其非法所得6.4万元。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对大坳冲村委会、白莲河村委会、铁山村委会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收缴罚没款共计173.4万元。黄冈市局、罗田县局将该案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时任白莲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小朝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时任大坳冲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仕书,大坳冲村财经委员王守中,大坳冲村治保委员范东升,大坳冲村党支部委员余春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白莲河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负责人彭向荣、白莲河乡国土所长方兴受到约谈问责处理;罗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陈拥军、肖丰振受到约谈处理;罗田县鹏跃石材厂执行事务负责人彭宏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6家企业负责人受到约谈处理。黄冈市局将大坳冲村委会、白莲河村委会非法出租集体土地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黄冈市公安局处理。

(八)荆州市洪湖市新滩经开区3家企业违法占地建厂房、2个村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2019年,武汉艾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洪湖市新滩镇胡家湾村集体土地13.34亩(全为耕地)建厂房,湖北同治印务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新滩镇胡家湾村集体土地10.82亩(其中耕地8.49亩)建设厂房,优睿起重机械(湖北)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新滩镇江夏村集体土地28.22亩(其中耕地23.35亩)建设厂房。2020年8月,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对3家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违法地上建筑物,收缴罚款共计104.76万元。2019年6月,洪湖市新滩镇胡家湾村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24.16亩用于厂房建设,违法所得100.5万元;江夏村委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28.22亩用于厂房建设,违法所得117.31万元。2021年2月,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对胡家湾村委会、江夏村委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收缴罚没款共计319.97万元。洪湖市局将该案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洪湖市纪委处理,时任新滩镇副镇长潘云华、江夏村党支部书记翟高彪、胡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沈祥斌受到政务通报批评处理;原新滩国土资源所所长廖会平、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股股长段国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2020年11月,洪湖市局将该案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洪湖市公安局处理。

(九)荆门市钟祥市金楼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9年12月,钟祥市金楼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胡集镇丽阳村集体土地17.97亩建设胡集化工园区停车场。2020年10月,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构)筑物,收缴罚款23.96万元。荆门市局将该案涉及违纪违规线索移送胡集镇政府,胡集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项目负责人卢国新受到批评教育处理,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胡集分局邓万虎受到批评教育处理。2020年10月,荆门市局将该案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钟祥市公安局处理。

(十)孝感市汉川市湖北宏丰棉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9年10月,湖北宏丰棉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汉川市南河乡荷花桥村集体土地49.8亩(全为耕地)建设厂房,2020年8月,汉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收缴罚款66.41万元,申请汉川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还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决定。8月,汉川市局将该案涉及违纪违规线索移送汉川市纪委监委处理,南河乡驻荷花村干部姜超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9月,汉川市局将该案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汉川市公安局处理。

(十一)咸宁市通城县湖北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2019年7月,湖北百利恒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超出原批准用地范围,违法占用通城县大坪乡坪山村集体土地15.7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58亩、林地11.13亩)建设厂房。2020年10月,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收缴罚款31.42万元,申请通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还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的处罚决定。11月,咸宁市局将该案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十二)天门市黄潭镇委、镇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建设湖北华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案。2019年黄潭镇委、镇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黄潭镇西庙村集体土地13.95亩(全为耕地)进行湖北华明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2020年12月,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鉴于该案涉及土地已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故不予收回。2021年3月,天门市局将该案涉及违纪违规线索移交天门市纪委监委处理。

二、有关要求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底线,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二)举一反三,以案为戒,对新增违法“零容忍”。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省自然资源厅通报典型案件的警示意义,以案为戒,举一反三,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建别墅问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对土地违法用地问题应查尽查、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省自然资源厅将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制度,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切实履职尽责保护耕地,维护好我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秩序。

(三)抓早抓小,疏堵结合,完善健全遏制违法长效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要推动建立健全多部门、多层级齐抓共管、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耕地保护监管工作机制,将耕地保护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在抓源头、堵漏洞上下功夫,提前研究、主动服务、前端保障合理的用地需求,避免出现边报边建、未批先建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疏堵结合源头防范违法用地问题,切实健全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长效机制。

湖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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