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03
一、出台背景2012年,我市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都政发〔2012〕29号),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给予政策扶持和建设、营运补贴,有效促进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实现“五个老有”目标发挥了

  一、出台背景

  2012年,我市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都政发〔2012〕29号),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给予政策扶持和建设、营运补贴,有效促进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实现“五个老有”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扶持政策不够全面,补贴标准相对偏低,影响了养老服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宜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发展,2017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94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均为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降低准入门槛,精简审批环节。办理备案手续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同时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理成立养老机构相关业务。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完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个人对城镇废弃厂房、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免收白蚁防治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

  (三)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深化农村福利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改革运营方式,探索实行“服务外包”。对特殊困难老年群体适当减免床位费。增加护理型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提高失能老人收住能力,提升兜底保障水平。

  (四)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力度。对新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改建3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依据实际入住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半失能(含二级以下失智)、能自理老人的数量,经评估后,分别按照2000元、1500元、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经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增发300元、500元、8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

  (五)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的按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按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陆城街道办事处和枝城镇的城乡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5万元/个/年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其他乡镇的按照2万元/个/年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

  (六)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加快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三、适用范围

  在我市登记备案或批准成立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四、核心举措

  (一)简化审批流程。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

  (二)推动机构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实行“服务外包”,在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社会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适当减免床位费。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养老服务,提高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

  (三)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要求经营主体应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执业登记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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