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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都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22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都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2日宜都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宜都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宜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健全监管工作规范体系,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全统一、监管系统全联通、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业务全覆盖、监管行为全留痕,探索推进联合监管、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移动监管,有效提升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核准监管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实现应领尽领、事项准确、层级清楚,达到清单之外无监管的要求。对于监管层级确实不属于县(市、区)级的要进行清理,写明事项和理由后上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开展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事项,应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事项一致,经比对后不一致的,要及时上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

  (二)动态调整监管人员。至少3月、9月在省“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检查并调整本单位执法人员库,准确率和完整率达到 100%。(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

  (三)及时认领监管对象。每周安排人员在湖北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中认领监管对象,实现应领尽领、一周一清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据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外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以及清单明确的监管对象和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流程等开展监管,防止随意检查、越权执法。要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政检查,以及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执法行为数据要在第一时间应录尽录。要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开展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的日常行政检查执法。对于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执法的单位,在部门自建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未成功对接之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掌握系统对接的最新进展;要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同步录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间:2021年12月15日)

  (五)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初制定并向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场监管办)上报抽查计划,按计划建立抽查任务、按抽查结果开展行政检查、全量录入检查结果。要做到当月计划、当月完成检查,力争用时最短。抽查结果要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全面进行公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抽查计划上报时间:2021年3月31日前报市场监管办,并按抽查计划的时间录入抽查计划;全年行政检查任务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六)推进实施联合监管。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的20%,梳理联合监管事项清单、联合的部门,通过与联合部门沟通,制定联合监管计划(含牵头部门)并执行。牵头部门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联合监管任务,相关联合部门要积极响应,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多头重复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联合监管计划上报时限:2021年3月31日前报市场监管办;联合监管任务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前)

  (七)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分期分批配备执法记录仪、打印机等必要的移动执法设备,推广应用移动监管,提升执法便利度。(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8月)

  (八)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的各类监管信息,加大对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含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农民工工资欠薪等5类风险的分析研判,适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医保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九)开展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风险预警、监管投诉等数据,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探索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应用,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差异化措施于2021年3月31日前分别上报三个牵头单位)

  (十)推进监管行为依法公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在宜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栏目)依法公开。(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日内)

  (十一)及时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及时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服务门户网站、工作门户网站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十二)探索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探索基于非现场的远程实时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涉企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实施方案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十三)探索“扫码监管”。根据试点进度,及时推广“扫码进企、双向监管”。市政府各部门在开展涉企监管执法时实行现场扫码登记,企业扫码确认、监督、评价、反馈,实现监管行为数据在线可追溯。(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十四)加强监管数据库建设和应用。按照国家数据标准,汇聚各地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知识库、案例库、抽查抽检结果库。有序推进监管数据应用,为各部门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综合分析、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绩效评价。依托省监管效能评估评价系统,设置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应的综合评价指标,做好监管效能评估。将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行为数据归集情况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结合数据库建设、监管业务、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群众信访、重大事故、群众评价等数据,对部门监管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评价,不断提升监管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十六)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按照监督执法“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限,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责。(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5日)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难点问题;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时间节点、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要大胆创新,打造特色,将工作中形成的特色亮点及时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市发改局(市营商办)加强对各部门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列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宜都市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

  宜都市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 工作任务 考核权重 计分方法
1 核准监管事项 6 (1)按照省市事项认领要求,对本层级监管服务事项实现“应领尽领”,得2分。

 

   (2)3月31日前清理完成天然无监管对象、或法律法规明确可不在本级以及下级行使的事项,注明法律法规后上报情况说明,得2分。因上报不及时,影响事项行为数据覆盖率的,不得分。

   (3)3月31日前完成“互联网+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两个系统事项比对工作,并上报不一致情况的,得2分。

2 动态调整监管人员 3 至少3月、9月在省“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中,检查并调整本单位执法人员库,得3分。未达到 100%注册的,不得分。
3 认领监管对象 10 每周安排人员在协同监管系统中认领监管对象,实现应领尽领、一周一清零,每周得2分。
4 行为数据录入 15 执法行为数据应录尽录。每月按计划全量、在第一时间(行政检查后当天,行政处罚和强制决定作出后的当天)正确录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数据的,得15分。根据计划,仅录入了部分行为数据的按比例得分。因录入有误或录入信息不完整,不能正常同步到省监管平台的退回件,必须在当月的最后一天前进行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扣2分。
5 上报抽查计划和联合监管计划 10 (1)年初按时报送抽查计划任务的得2分;(2)按时报送联合监管计划的得2分;(3)联合监管计划比例达到20%的得6分,达到 18%的得5分,达到 16%的得4分,以此类推。
6 联合监管 5 按计划发起联合监管任务或及时响应其它单位发布的联合监管任务,得5分。未开展到位的,按比例得分。
7 监管事项覆盖率 10 “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中监管行为数据占监管事项主项的覆盖率,满分为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
8 监管行为依法公开 5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在宜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开。每小项内容及时公开得1分。
9 推广移动监管 5 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系统,推广应用移动监管,提升执法便利度。推广1个案例加1分,最多加5分。
10 推进风险预警应用 5 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的各类监管信息,加大对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含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农民工工资欠薪等5类风险的分析研判,适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的,得5分。未按风险线索进行核查的,不得分。
11 开展信用监管 5 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按时上报差异化措施得2分,执行到位的得3分。
12 探索非现场监管 5 充分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探索基于非现场的远程实时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涉企现场检查。推广1个案例加1分,最多加5分。
13 探索“扫码监管” 5 根据试点进度,及时推广“扫码进企、双向监管”。推广1个案例加1分,最多加5分。
14 信息任务 4 监管动态每月不少于1条,曝光台每季度不少于1条。
15 监管人员注册 2 本单位监管人员(除执法人员外)全部注册的,得2分。未全部注册的按比例得分。
16 用户活跃度 5 注册用户每月应该15天以上登录系统查看联合监管、风险预警、信用监管等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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