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职责
行业协会商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代表为基本职能。
(一)可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2.开展行业内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3.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4.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6.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产品质量认证或评比、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7.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8.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9.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二)行业协会商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2.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
3.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会员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出境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有偿服务;
4.强制会员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会员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5.开展各种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表彰、达标、排序活动;
6.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合法社会活动;
7.对会员实行歧视性待遇。
二、管理机构职责
(一)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2.对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年度检查和评估;
3.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4.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5.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2.指导、监督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3.对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等重要事项和召开重要会议、开展境外合作交流等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4.根据本部门职能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5.会同有关单位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的清算事宜;
6.管理所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
财务和人事管理、评比表彰、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
7.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整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1.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审查,对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会员构成、业务范围、会费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建议;
2.指导、监督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3.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管理,制定自律公约、诚信准则、行业标准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
4.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5.采取项目委托、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6.根据本部门职责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涉及多个行业、跨行业领域的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指定牵头行业管理部门。
三、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解决好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加强“互联网+监管”,开展对行业协会商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管,加强执法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审计监督。
人社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
税务部门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税收监管,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税收风险管理。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账户的监管,加强对资金往来特别是监测大额现金支付情况,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力度,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以企业满意为第一标准、以市场感受为第一感受,发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金牌店小二”精神,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政府主导,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沟通联络,定期通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
六、加强监督检查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督查;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发改、市场监管、财政、人社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公示,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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