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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村农村统计台账制度
栏目:宜昌市统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基础工作,依据《统计法》第二十条及四十二条规定,村、乡镇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为规范乡(镇)村农村统计工作流程,根据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乡镇、村农村调查工作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条各级统计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基础工作,依据《统计法》第二十条及四十二条规定,村、乡镇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为规范乡(镇)村农村统计工作流程,根据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乡镇、村农村调查工作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调查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数据采集

  第四条严格依据乡村基本情况、农业季节生产特点,填报乡(镇)、村统计台账。按照村级起报,逐级汇总,实事求是原则,填报农产品面积、产量、单产数据,建立乡镇、村农业统计台账,并按台账填报调查表。农村基础台账表式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条及时调查年度内新增农业产品《产品目录》及增减情况,确保新增农产品能够及时准确上报数据。

  第三章数据审核

  第六条严格审核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农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和省统计局补充报表制度规定审核,利用数据指标间的匹配性和关联性,以及历史数据台账审核数据在季度间波动的合理性,深入分析数据异动情况,不断完善审核公式和查询模板,对于数据异动较大需要增加分析和说明,以备核查。

  第七条落实上级查询。在报表处理期内,确保专人负责落实上级的数据查询任务。认真核实联网直报平台中上级验收不通过和做错误标记的数据,据实填写错误说明;逐一落实上级下发的查询单中所列问题,按时汇总报送查询结果;仔细检查乡卡、村卡说明中要求修正的数据是否在联网直报平台正确修改,及时解决数据问题。

  第八条记录遗留问题。在数据审核查询时,记录缺乏合理解释和未能核实到位的数据,将其作为数据检查和回访的重点对象。

  第四章备份和存档

  第九条备份基础数据。各级在每季度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后,及时备份基础数据库。

  第十条建立数据台账和存档。市、县两级要指导乡镇、村建立年度、季度、季节性数据和历史数据2个电子台账和打印纸质报表,存档备份。归档调查表应与上报数据保持一致。原始调查表中数据改动时,填报单位应重新上报。

  第五章调查回访和工作检查

  第十一条乡镇村回访。各县(市、区)采用电话联系、上门等方式对村和乡镇进行回访。每年回访1/5以上村级上报数据,重点核实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认真核对上报数据与抽查样本数据之间的差异,分析造成数据偏差的原因,及时纠正不合理上报数据。

  第十二条县市回访。各市州完成季度数据采集工作后,尽早组织对县(市、区)开展核查,发现数据问题线索,逐级溯源实地进行回访。每年回访1/2以上县市上报数据和1/10以上村级上报数据,核实调查人员是否上门入户、是否遗漏农产品、是否准确填报数据。

  第十三条工作检查。每年下半年,各市州要对本地乡镇、村农村统计台账工作开展一次全面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填报数据质量、年度季度备份存档、培训和辅导、调查回访等情况。省统计局将组织市州和部分县市根据各地检查情况抽取部分县市5%的村,按照异地交叉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地考核评比依据。乡(镇)、村是否建立完善的乡镇、村农村统计台账作为农业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情况报告。各市州统计局要在12月30日前对本地区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至省统计局。按照《制度》要求,对数据质量逐条比对说明,重点报告调查回访和工作检查情况。回访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问题处理、数据比对清单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方案和整改措施。

  第六章培训和辅导

  第十五条培训频率和内容。各市州、县(市)每年至少对下级调查人员或乡镇、村统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农业调查制度、联网直报平台操作和统计调查工作规章制度。若发生人员变动,需要及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工作职能。原则上,每个村聘请一名辅助调查员,辅助调查员首先明确所负责的村农村统计台账报表清单、农产品种类目录,并负责相应的数据采集、报送以及核实等工作。

  第十七条能力要求。辅助调查员应熟悉本村农业生产、乡村社会基本经济等情况,熟练掌握农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联网直报平台操作。辅助调查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各地组织的必要的业务培训。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辅助调查员应及时调换。

  第十八条信息备案。各地对本地辅助调查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受培训情况以及所负责的村等信息及时登记,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最新全部信息报县统计局备案。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制度》用于指导全省乡镇、村农村统计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待收集各方面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后,全省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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