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夷陵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夷陵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夷陵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夷陵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夷陵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由区交通部门按照“全面养护、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并根据上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验收考核情况予以确认并公示。进一步构建区镇村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养护管理职责,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建立责权明确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

  未纳入养护范围的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村委会自筹资金进行养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应明确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标准;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管理质量;

  (四)汇总、编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上报的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维修改造方案;审定县道水毁抢修和恢复工程方案,并及时深入重大水毁现场指导抢修工作。

  (六)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县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开展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区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农村公路水毁等险情的抢修工作,负责设置、保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公路安全通行。

  (四)汇总、编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筹集、使用、检查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委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危险路段情况,设置必要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通行;

  (三)积极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资金;

  (三)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村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规定的标准,区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发现存在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过渡到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

  (一)日常巡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而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

  (二)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修缮等维护保养作业,具体内容为:

  1.路基:修整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木,清除杂物;疏通边沟等排水设施;清除挡土墙、护坡等附属构造物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的杂物。

  2.路面:清除路面泥土、积水及其他杂物。

  3.桥涵:清除桥面泥土、积雪、积冰及其他杂物;疏通泄水孔,疏通涵管。

  4.交通安全设施:清洁和修葺标志、道口标柱、里程碑、百米桩、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5.绿化:修剪行道树、花草;治虫;清除杂草;行道树冬季刷白。

  (三)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具体内容为:

  1.路基:修整路肩、边坡,维修挡土墙;维修边沟等排水设施;清理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处理轻微沉陷翻浆。

  2. 路面:修补沥青混凝土路面裂缝、坑槽、沉陷等病害;修补水泥混凝土路面轻度坑槽、板角破碎、局部脱空等病害,更换填缝料。

  3.桥涵:修补裂缝、坑槽等桥面轻微病害,维修桥梁的泄水孔、伸缩缝及涵洞的洞口设施。

  4.交通安全设施:维修更换道口标柱、减速带、里程碑、百米桩及标志等设施;标志标牌护栏维护刷漆见新;补划路面标线。

  5.绿化:补植行道树、花草。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一)预防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二)修复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中修、大修。

  (三)应急养护工程是突发情况下农村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的,为较快恢复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

  农村公路应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安排预防养护、修复养护等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五章 安全与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会同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和村委会,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有权上路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挖掘、毁坏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

  (二)擅自在道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污的;

  (三)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开展的架设杆线、管网、固定建筑物等基础设施的活动,应建立相关部门会商制度,经相关部门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应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管委会)每月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督办,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七条 对养护管理不合格的线路,区交通运输局可以扣减养护资金,并调减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励机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夷陵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夷政发〔2008〕16号)同时废止。

  (发布人:李鸷歌;审核人:方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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