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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结果公告
栏目:宜都市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07-03 加入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宜都市审计局对全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及分配情况2012年,全市应参合农民288136人,实际参合285539人,参合率达99.10%。2012年人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宜都市审计局对全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及分配情况

  2012年,全市应参合农民288136人,实际参合285539人,参合率达99.10%。2012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00元,其中:中央财政132元、省级财政73.80元、本级财政配套34.20元、个人缴费60元。全年实际到位基金8584.62万元。2012年新农合基金实际分配比例情况为:门诊统筹基金人平57.66元计1646.53万元(占基金总额19.18%);住院统筹基金人平233.96元计6680.55万元(占基金总额77.82%);风险基金人平9.02元计257.54万元(占基金总额3%)。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2012年度新农合基金收入合计8584.6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769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107万元,本市级财政补助992.30万元,农民个人交纳1613.65万元,医疗救助资助收入99.58万元,利息收入3.09万元。

  2012年度新农合基金支出合计9009.16万元。其中:住院补偿支出7153.66 万元,门诊补偿支出1188.37万元,慢性病补偿支出124.31万元,大病补充补偿支出501.60万元,住院分娩定补支出41.22万元。

  当年新农合基金超支424.54万元,以前年度基金结余877.35万元,截止2012年末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452.81万元(系风险基金结余)。基金银行活期存款2230.40万元,基金列支待付1777.59万元(截止2013年4月底已拨付到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

2012年度补偿起付线最低100元,最高1200元,封顶线10万元;全年享受待遇1202228人次,全年补偿金额共9009.16万元,住院补偿政策范围内(剔除非目录用药)报销比例达到76.34%,实际报销比例(补偿金额占医疗费用比例)达到54.19%。

  基金补偿分补偿类别明细为:全年住院补偿36256人次,补偿金额7153.66 万元;门诊补偿1158949人次,补偿金额1188.37万元;慢性病补偿4962人次,补偿金额为124.31万元;分娩定补2061人,补偿金额41.22万元;大病补充补偿714人,补偿金额501.60万元。

  基金补偿分医疗机构明细为:各乡镇卫生院补偿金额2512.81万元,宜都市一医院补偿金额2014.28万元,宜都市二医院补偿金额873.31万元,宜都市中医院补偿金额1147.08万元,市妇幼保健院补偿金额230.81万元,枝城港口医院补偿金额81.15万元,松宜矿区医院补偿金额52.79万元,长江医院宜都分院补偿金额64.93万元,三八八厂医院补偿金额41.42万元,市以上医院补偿金额1990.58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情况表明:宜都市2012年度新农合基金运行较好,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基金管理较为规范,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及时足额。财政部门为新农合基金核算实行专账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基金收支真实,基金收支超支424.54万元,累计结余452.81万元。

  宜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易于操作、监控有力”的管理原则,坚持实行“四公开、一公示”的“阳光操作”制度,不断完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一是统一账户设立,实现基金收支活动网络监管。市财政基金专户、市合管办零星支出户、定点医疗机构专业账户统一按要求在市信用社设立,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各级管理机构可适时查询基金活动;二是严格了市统筹、市乡(合管科)两级管理机制,实行了“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和用拨分离”基金管理,补偿费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垫付、市级合管办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审查、农村信用社办理结算”的资金划拨程序运行;三是健全了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一方面利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将病人住院补偿情况在网上公开,参合农民可随时查询所有病人补偿情况;另一方面建立合作医疗公开栏,按月定时公示补偿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行政村都按要求建立了公开栏,各月补偿情况定时公示上墙;四是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到四坚持,即坚持推行例均费用控制目标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坚持基本用药目录,控制目录外用药;坚持实行单病种限价付费,促进医疗消费透明化;坚持三级费用审核,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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