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借出去的钱是否变成非法集资?
警示案例
2011年,李某在宁都县开办的某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他开始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借款,并许诺月息1.5分至2分作为回报。开始一年,李某都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很多人抢着借钱给李某。
从2012年1月起,为偿还高额利息,李某拆东墙补西墙,通过公司员工及亲友向社会公众借钱,半年内集资近千万,这些人之所以把钱借给李某,是因为李某头上顶着不少光环:李某开办的公司是当地的龙头企业,李某为宁都县工商联常务理事、“赣州十大经济年度人物”。一切看起来顺风顺水,然而到了2012年下半年,公司资金链断裂,10月6日,无法支付债主欠债和公司员工工资的李某和妻子同时失联。
案例点评
前期李某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问题,向亲朋好友等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后期李某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就演变成了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借款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出借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人轻者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1 借贷要合法。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予以出借的,法律不予保护。
2 订立协议。
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 利率应合法。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4%,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4 提供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
5 及时催收。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
6 运用合法手段追债。
运用合法手段追债。债权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追债。
7 谨防民间借贷变为非法集资。
对于不熟悉的亲朋好友不要出借;对于不了解资金真实用途的不要出借;面向社会公众借款的不要出借。若钱借出后发现借款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微信
编辑:王恒
审核:杨明
终审:李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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