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确认低保有关工作指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22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管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统一规范全市低保审核确认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低保精细化管理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低保有关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宜昌市民政局2020年9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管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统一规范全市低保审核确认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低保精细化管理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低保有关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宜昌市民政局

  2020年9月22日

  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确认低保有关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统筹社会资源,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一网通办”便民服务渠道,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城乡低保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政策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做好低保审查、备案以及低保金发放等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政策执行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新申请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所有近亲属备案管理对象进行100%入户抽查。入户抽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同时可结合实际不定期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评审会,对对象不够精准、审核确认程序不到位、超过规定审核确认时限办理等问题,应当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负责通过宜昌民政综合服务平台对在册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的养老金、车辆、房产等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加强每月动态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完善一门受理机制,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确认等职责,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等社会救助具体工作。

  三、确认程序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低保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范内部审核确认流程,对每月10日前提交的低保申请,应当月审核确认结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及时提交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收入核算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核算,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审核,审核确认结果须经评审会组长签字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在线申请)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及时提交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信息核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或聘请第三方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逐一核实信息核对结果和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现场填写入户调查表,详细登记家庭成员(包括法定赡养人)的基本信息,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对通过网上在线申请未填写《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委托书》的,入户调查时应补齐相关资料。

  (三)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核算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核算。核算小组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至少1人,小组成员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四)审核确认。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审核。评审会人数不少于7人,由组长召集,邀请纪检干部参加。确认同意给予低保的,确定救助金额,经评审会组长签字后,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复印件及近亲属备案管理台账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未审核确认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五)县级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看程序是否到位、对象认定是否准确、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对有疑问的申请和近亲属备案管理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有问题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改。审核确认之日下月10日前发放低保金。

  (六)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确认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动态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及核对预警信息等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分类复核,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人员保障。统筹研究制定工作人员配备、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建立一支人员稳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设施保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做到纸质档案一户一档,妥善保管;没有档案室的将纸质档案交县级民政部门保管。同时,通过配置录相机、录音笔、扫描仪等设备或社会救助信息采集录入终端,进一步规范救助家庭及个人的信息采集工作,规范建立低保对象电子档案,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完善,为做好信息共享、综合救助等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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