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试点的通知》(鄂建办〔2019〕198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住宅质量合格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20年6月1日起,宜昌市城区(含猇亭区、夷陵区、高新区)新组织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套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2020年12月1日,在全市全面实施住宅工程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制度。
二、《住宅质量合格证》是交房的必要条件,在房屋交付时连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提交给住户。如未提供《住宅质量合格证》,住户可拒收房屋。
三、建设单位应健全住宅工程售后服务制度,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及时收集住户的质量反馈意见,受理房屋质量投诉。凡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迅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住宅质量合格证制度,对在住宅质量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出具或不出具《住宅质量合格证》的,或在保修期限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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