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历史文化街区44处,有大量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分布在城市。本着对历史负责,更多地体现湖北省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的原则,我厅联合省文物局,结合湖北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并相应制定了管理办法。2017年,我厅联合原省文物局委托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和湖北省城乡规划中心,对全省历史建筑分布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研,整理了潜在对象摸底名单。全省各地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力量,将确有保护价值、符合条件的申报为历史建筑报请市政府公布,截至2021年5月,我省共确定历史建筑1465处。同时,我省武汉市、黄石市正在开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试点,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利用。
今后,我厅将会同省文旅厅,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发挥部门职能,指导各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延展历史建筑年代区间,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以来的各时间段内符合认定标准的既有建筑,及时认定公布为文物或历史建筑,纳入保护范畴。在对历史建筑挂牌和建档的基础上,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保持其高度、体量、外观、风貌等特征,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指导,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丰富业态,活化功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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