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宜昌高新区经发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修订)》和《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规则(2020年修订)》已经委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规则(2020年修订)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附件1
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宜昌市发改委审批或核报宜昌市政府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综合竣工验收;
(二)宜昌市发改委核准或核报宜昌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宜昌市发改委决定委托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由宜昌市发改委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财务科及有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法规科会同行政审批科负责建立评估机构库、编制年度咨询评估预算;法规科会同业务科室按规定确定具体事项委托评估机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评估费用报销手续;财务科负责评估经费的管理和支付;机关纪委参与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宜昌市发改委按专业分类建立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申请承担宜昌市发改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相应的工程咨询评估资格条件;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咨询评估业绩和专职从事工程咨询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近3年无违法违纪以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宜昌市发改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评估机构库。
(一)法规科根据各业务科室提出的评估机构专业资格等需求,组织拟定招标方案;
(二)法规科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入选评估机构库建议名单;
(三)将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提请委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建立年度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咨询评估工作情况、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法规科会同行政审批科、有关业务科室对评估机构库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选择承担某一事项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法规科分专业建立机构库,并以抽签方式对每个机构库进行原始排序。
(二)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委托事项投资内容及额度确定评估价格,提出评估申请,报分管领导审签。
(三)法规科根据业务科室申请受理评估申请事项,并依照受理先后顺序,对应各专业库原始排序,因利害关系需回避的自动跳过,但不影响下一轮排序,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反馈申请科室。
(三)接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利害关系回避承诺;有关业务科室向评估机构下达委托评估任务书,签订服务协议,提出评估报告编写要求。
评估机构接收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机构库序列的队尾;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任务,否则此轮直接到该专业机构库队尾。该事项按排名顺序,由下一名评估机构承担委托任务。
对咨询评估费用超过5万元的项目,有关科室应会同法规科,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同意后,由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从机构库中比选确定评估机构。
对涉密项目,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需具备相关保密资质条件。如机构库无法满足评估要求,由相关科室请示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在机构库外选择评估机构并报法规科备案。
第七条 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宜昌市发改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宜昌市发改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宜昌市发改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对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机构,每延期一次,取消其下一次参与委托咨询评估的资格,并由对口业务科室报法规科备案;对评估报告质量不佳,报告有明显瑕疵的机构,经业务科室确认,取消该机构下一次参与委托咨询评估的资格,并由对口业务科室报法规科备案。
第九条 咨询评估费用“一事一结”,按照《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经费报销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向宜昌市发改委报送上一年度参与本委咨询评估工作的年度报告。各业务科室每半年组织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价。评价结果提交行政审批科、法规科汇总。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入选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昌市发改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名单中除名,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三年内不得申请入选宜昌市发改委评估机构的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报告有明显瑕疵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宜昌市发改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宜昌市发改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不得领取评估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搬迁项目委托评估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发改委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发改法规〔2018〕48号)和《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2018年操作规范的通知》(宜发改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规则(2020年修订)
一、咨询评估事项基本要求
1、委托咨询评估的事项必须符合《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发改规〔2020〕 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
2、《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均指需要市发改委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事项,而不是程序性审查的事项。
3、相同或相近的事项可合并一次性询价评估,原则上500万元以上项目不超过5项,500万元以下项目不超过10项。
4、咨询评估费用超过5万元的事项需报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
二、评估费用标准及确定
1、每个评估事项按《评估费用标准表》确定评估费。
2、对于同类型事项合并一次性询价评估的,评估价可按单个事项费用总和的40-60%核定。
3、个别项目确需突破规定标准时,由专业科室会商法规科,报分管领导审定(如因为价格原因,连续三个评估机构拒绝接受评估任务的个别项目)。
评估费用标准表
三、咨询评估操作流程
1、各业务科室根据《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拟定评估事项,就评估机构库、评估经费、专家要求等具体内容提出评估申请,填写《市发改委委托咨询事项评估申请表》并报分管领导审签。
评估申请号编排规则为:申请科室简称汉语拼音声母第一个字大写+年份+三位数流水(001-999)(其中:农经科第一个项目,评估申请编号为“NJ2020001”;能源建设管理科第一个项目,评估申请编号为“NJG2020001”)
2、法规科根据各分管领导审签同意的评估申请表受理评估事项,依照受理的先后顺序,对应各专业库原始排序,本着利害关系回避的原则,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填写《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分配确认表》,同时反馈申请科室。
评估机构分配确认号编排规则为:年份+月份(01-12)+三位数流水号(001-999)
3、接受委托评估机构向业务科室提交《回避利害关系承诺书》,同时业务科室向评估机构下达《委托评估任务书》。
4、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若需要修改完善咨询事项,须协调编制单位修改,再由评估机构确认后提交评估报告)。
5、批复咨询事项。
6、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7、项目相关资料交审批科归档。
市发改委委托咨询事项评估申请表
市发改委委托咨询事项评估机构分配确认表
回避利害关系承诺书(样本)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发改规〔2020〕 号)规定,本公司拟承担XX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根据利害关系回避原则,本公司郑重承诺:
1、本评估机构与报告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2、评估专家与报告编制专家不为同一人或存在关联关系。
如有违反,自愿无条件取消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XX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委托书
宜发改委评函〔 〕 号
XX公司:
根据《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委托你单位对XX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法人)及联系人:
报告编制单位及联系人: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上报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评估要求
评估内容及重点:
专家要求:
其他要求:
评估时限:
评估费用:
请尽快组织专家开展工作,按照咨询评估时限要求,将咨询评估报告及时报送我委。若项目报告经过评估后,需要修改补充,须督促报告编制单位在XX日内完成修改补充工作,待修改后的报告符合要求后,再提交咨询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相关情况。
业务科室及联系人: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