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章一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基本目的、原则及总体要求。第二章明确了申报条件和具体申报程序。对申报市级示范社应符合的基本标准、优先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三章明确了市级示范社评定的时间和基本流程。第四章主要是明确市级示范合作社接受监测的内容及要求、实施监测方法。包括评价、统计制度,退出机制等。第五章对违规违纪及其他否决事项做出规定。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要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中农办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实施质量提升做出了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计划,在每个行政村重点培育1-2个‘有健全组织机构、有具体章程制度、有统一生产标准、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合理盈余分配、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六有’合作社。每两年认定一次示范社,完善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20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国家级、省级示范社评定监测进行了规范。截止2020年末,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到8924家。历年来由市级评定的市级示范社达到了523家,有的示范社运营状况出现较大变化,有的甚至没有实际经营,已达不到市级市范社运行标准。当前,我市需制定新的市级示范社监测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标准,适应当前合作社质量提升,高效运营要求,并开展实时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名不副实的示范社实施分类处置,逐步建立完善的示范社准入及退出机制。根据以上政策要求和发展需要,特制定该《办法》。
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中农办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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