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7-19
宜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日期:2021-07-19 18:06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法规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和《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达到市级示范社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的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县市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发文认定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明确,充分发挥作用。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平原地区200万元以上,山区100万元以上。

  4. 联合社成员出资额、固定资产都要达到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实行现代信息系统管理。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县(区、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个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用水合作社成员达到80个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7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推行标准化,有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饲料禁抗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

  3.基地生产推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种养模式生态化,统筹做到农业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与绿色高效发展相互协调,达到“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生态要求。

  4.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5.积极创建农产品品牌,维护农产品公共品牌形象。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和农产品公共品牌声誉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市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社会化服务,承担生态环保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六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申报。

  2、县级审核推荐。

  3、专家组评审认定。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公示。

  6、发文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可组织专班对参评合作社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二)申报要求。

  1、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服务中心)提供真实准确的书面申报资料;

  2、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林业、水利湖泊、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政法委等部门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名单,组成专家组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依据得分高低排名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

  (二)网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确定的候选名单,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同级市场监管、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党组审定后在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仍有异议的,由各地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库。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建立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实现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落实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加强对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对市级示范社实行两年一次监测评价。

  具体程序:

  (一)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度的3月31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材料包括:合作社运行情况统计表,合作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科室意见,完成监测情况评定。监测评定时,对已注销、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进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黑名单、影响农产品公共品牌声誉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市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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