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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1 加入收藏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0413


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省民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生民政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统筹推进全省民政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打赢民政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标对表中央和省委的学习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在入眼、入脑、入心、入行上下功夫,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求实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2.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结合民政工作职责,分层分类开展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推动领导干部先学一步、创新形式学出效果、专题培训学深一层。站位全局、立足长远,不断建立健全民政领域各项制度,加快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自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苦功,打牢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思想根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创新,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决打赢民政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强化“防”的意识、严格“防”的举措、落实“防”的责任,坚决扛起民政领域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慎终如始、持续不懈做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在全力抗疫、服务群众中践行初心使命。

5.切实做好民政领域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指导组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民政部的具体要求,积极引导和动员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在疫情结束前继续对养老机构等民政领域特殊场所实行封闭管理,抓实排查救治,强化物资保障,规范返院条件和流程,扎实做好养老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返院工作,确保民政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切实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做好受疫情影响相关群体民生保障工作文件精神,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和救助供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群众和罹难者家庭,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7.切实做好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两委”成员、村(居)民小组长、网格员、下沉党员干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等,摸清核准特殊群体情况。统筹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留守”人员、独居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及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等特殊群体关爱帮扶工作。对需要日常生活照料的留守老人、独居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明确监护人或照料人并督促履行监护或照料职责。对一时难以确定合适监护人的,督促基层民政部门承担兜底监护责任。积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为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亲情陪伴等专业服务,提高关爱水平。按照“一例一策”“一户一专班”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逝者善后有关工作。

三、坚决打赢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战

8.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全面落实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比对排查未脱贫人口、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存在致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量化调整公布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稳定解决“两不愁”问题。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返贫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市州建立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

9.做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相关工作。认真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国家对湖北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等监督检查反馈民政领域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强化“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和贫困残疾人帮扶。动员、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工和志愿服务力量将扶贫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集聚。加强贫困地区社区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推动移风易俗。支持贫困地区加强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继续牵头做好“联县驻村”帮扶工作。

10.规范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建立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台账,实行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促进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地落细。规范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11.大力提升社会救助效能。加强《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着力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执行能力。按照“一月一比对,一月一通报,年终纳入目标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压实市县核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典型示范引领,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继续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目标考核和省对县(市、区)扶贫成效考核范围。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12.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排查摸底及整改整治,推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支持街道和老旧社区建立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功能布局,加快建设分布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全面建立运营补贴机制。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等关爱服务制度。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推进大城市养老工作,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发挥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作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土地、金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在税收、金融、社保减免、稳岗、房租等多方面享受受疫情影响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业恢复发展。完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制度,努力增加护理型床位和养老服务供给。

13.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隐患整治,推动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贯彻实施,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冬暖工程”、“平安工程”和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康复、护理等机构合作,支持上门开展服务。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和农村福利院长培训,推动建立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奖补、褒扬机制,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队伍。

14.加强养老服务业综合监管。推动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养老机构信息公开。

五、健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5.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进一步深化孤儿集中养育工作,加强集中养育孤儿的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一体化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步向有需求的社会家庭辐射。广泛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不断提升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孤儿助学项目工程,积极拓展省级“明天计划与爱同行”项目,实施“孤儿康复医疗明天计划”。扎实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16.加强儿童关爱保护。全面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帮扶救助力度。推动市、县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发挥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作用。加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能力培训,推动落实村(居)儿童主任津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台账,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行动。持续摸排儿童福利领域风险隐患,加强孤弃儿童养育风险预防,大力开展民办机构养育儿童摸底清理工作。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依法履行监护兜底职责,对需要由民政部门兜底监护的儿童及时予以监护照料。

六、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

17.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关于基层治理系列文件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社区治理、提高社区治理效能,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加强城乡社区协商,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开展优秀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法评选发布活动。指导基层全面规范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探索建立健全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和奖惩机制,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深入推进村委会换届选举“回头看”,巩固和夯实村民自治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18.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省级层面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市、县成立或调整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跟踪指导,总结推广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城乡社区治理等经验做法。有序扩大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渠道,总结推广公益积分兑换经验做法。举办社区公益创投培训和大赛,推广运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本流程》,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百佳同创·示范引领”行动,加强成果宣传推介。建立省级城乡社区治理理论专家库和实务专家库,举办村(社区)干部示范培训班。完善村(居)委会组织信息,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

七、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19.严格依法登记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资格审查,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督促社会组织落实党建承诺。进一步规范登记工作流程,修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登记规范指引。

20.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年检,简化年检程序手续。协助落实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专项检查,深入推进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继续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监管和信用管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力度,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协调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综合监管,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21.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部门责任,做到“三纳入、一共享”。持续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加强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全省社会组织数据质量,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走进贫困县示范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推动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

八、稳妥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22.全面推进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及界线管理。全面开展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在核定村级管辖线、勘定乡级界线的基础上,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界线落地落细,确保60%的县(市、区)2020年底完成勘界测绘、界线贯通等任务。做好鄂豫线第四轮联检,统筹推进市州及县级界线联检、平安边界创建等工作。

23.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主动适应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稳妥推进撤县设市、撤乡设镇以及设立街道办事处等区划调整,不断完善湖北城镇结构体系。研究制订湖北省《设镇标准》与《设立街道办事处标准》。

24.推进地名规范化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稳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推动《地名属性信息采集质量检查规范》(DB42/T 1344-2018)由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进一步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做好《国家地名志》(湖北卷)、《国家地名词典》(湖北卷)编纂工作,加快各级地名图、录、典、志编纂工作,制作《湖北省地名文化宣传片》。加快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出台《湖北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编辑出版《湖北地名故事》,启动编纂《湖北省聚落大典》,推动“千年古县”申报及红色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借助“互联网+地名+地图+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地名信息日常更新和管理。

九、加强社会事务管理

25.增强救助管理工作风险防控能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市(州)、县(市、区)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请党委和政府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监管,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履行站内照料、身份查询、寻亲服务、落户安置、接送返回、托养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职责。督导托养机构(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落实托养协议、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等责任,防止极端事件发生。继续开展“冬季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举办“6·19”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

26.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殡仪馆新建、改扩建和火化炉尾气处理设备改造。积极争取扩大惠民殡葬政策惠及面,加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支持力度,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支出负担。巩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推广使用全省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清明节群众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殡葬移风易俗宣传引导。

27.积极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进一步理顺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机制,探索建立重度残疾人数据与护理补贴对象数据比对机制,努力做到应补尽补。启动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工作,推动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一月一比对、一月一通报”的要求,落实信息比对机制和每月复核制度,切实加强“两项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对象精准、发放及时。继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推广成熟经验模式。推进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继续实施“福康工程”。

28.着力提升婚姻登记质效。宣传贯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加强行风建设,禁止在婚姻登记场所开展有偿服务。全面开展跨区域补发结婚证工作。举办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婚姻登记颁证比赛。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推动婚姻家庭辅导和颁证服务工作创新。发挥婚姻登记机关阵地作用,推动婚俗改革。扩大婚姻登记智能终端一体机使用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网上预约、微信预约功能,扩充移动端APP预约功能。全面开展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全文扫描工作。做好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约束和联合惩戒工作。

十、推进慈善、社工和志愿服务工作

29.推动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力量、社会工作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帮助解决特殊群体实际困难。加强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提升专业能力水平,推动年底前实现县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全覆盖。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推动慈善工作、社会工作与民政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配合省人大做好《湖北省慈善条例》立法工作,推动各地进一步落实《慈善法》精神,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积极发展基层慈善,做好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组织有关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聘请第三方对慈善组织进行抽查审计。配合省文明办出台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加大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力度,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行为。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规范化管理,重点做好调结构、保市场、防风险、促稳定等工作。拓展销售渠道,扩大营销宣传,促进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30.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出台省级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引入第三方开展省级资金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慈善社工专业人才培训,会同省人社厅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

十一、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创新

31.加强政策创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党和政府的德政善举落到实处提供坚强保障。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对湖北支持力度为契机,积极谋划推动养老服务业等恢复发展、补齐民政服务设施短板弱项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民政部门应对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32.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一网通办”深度。全面建立社会组织登记部门会商制度,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办法。协调省直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探索推进民办医疗机构登记体制改革。积极完成省委、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各项清单任务和民政部“金民工程”各项系统对接工作,大力推进“一网覆盖、一次办好”工作。

33.推进重点改革创新项目指导仙桃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开展“一市一主题”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创新实验试点,持续推进国家和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和规程,建设村级议事协商示范点。积极开展智慧区划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试点,为新型智慧城市管理体系提供基层基础数据服务。扩大民政局直属公墓公益化改革试点范围,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试点,健全建设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推广“互联网+居家养老”模式,推动智慧健康养老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入住轮候。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试点。积极探索推广志愿服务积分制度,探索建立引导社工志愿服务力量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响应机制。

十二、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

34.科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做好全省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终期评估工作。加强沟通衔接、上下联动,开展全省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补齐民政公共服务短板、加固民政事业发展底板,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质量。

35.加快民政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湖北省慈善条例》《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等立法工作,完善民政立法项目储备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和全过程记录,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合法性审查流程,提升合法性审查的全面性、针对性、科学性。做好《湖北省法治民政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总结评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全省民政系统“七五”普法检查验收,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普法实效。继续推进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加快对老旧、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申报、立项制订新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民政综合信息平台功能,推进人脸识别、电子资料、全省公文传输系统等在全省业务系统中的推广使用。积极探索大数据应用,深入推进民政数据治理。

36.持续加强民政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公文运转和审核、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国家安全、意识形态、信访综治、档案管理等工作质量,继续实施精文减会,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加大民政工作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积极开展民政领域先进典型宣传。加强风险研判和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政领域风险。扎实做好援藏、援疆、“616”和“1+1”工程等对口支援帮扶工作。加强厅机关后勤服务和保障,积极做好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民政数据统计工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单位内控管理体系,全面开展部门预算绩效评价,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项目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深入开展新时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十三、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37.着力建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坚持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将党建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开展“红旗党支部”创建工作,打造特色品牌。开展“民政讲堂”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四会”能力。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三提两争”活动,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创新中争当新时代人民群众心中“最可爱的人”。

38.着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党建带群建,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评选文明处室、文明家庭,大力弘扬文明新风尚。加强职工活动中心和职工书屋建设,举办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关心关爱职工身心健康,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深入开展“我为精准扶贫办实事”以及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志愿服务活动。

39.着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强化“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持续深入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筑牢廉洁思想根基,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纪问责,推动制度落实,切实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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