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6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我厅陆续出台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多项制度,随着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审批权限的下放,部分制度与实际需求已不相适应。我厅对《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等五项制度进行修订,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31日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项目所在地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文物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项目应避免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第六条 项目选址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第七条  新立项的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范围重叠,不得与其它涉农项目的工程建设内容重叠。

第八条 项目选址原则

(一)按流域治理原则。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和水系为基础,按灌区进行治理。在一个流域或水系中,项目选址一般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

(二)集中连片原则。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受益一片、发展一片。

(三)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四)耕地保护原则。项目选址应突出土地整治保护耕地、尤其基本农田的功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原则上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耕地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80%,基本农田不低于耕地面积的85%。   

(五)综合效益原则。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六) 遵循民意、以人为本原则。项目区选址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七)公正与公开原则。项目选址应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和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项目选址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

第九条 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气候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农业气候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水资源有保障,农业气候资源丰富,适宜农作物生长,耕地数量较多,相对集中。

(三)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条件。

(四)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渠系、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需要地方资金投入以配套相关基础设施的项目,应附县级人民政府的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及工程建设内容。

(五)社会经济条件。地方政府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一般情况下,涉及居民点搬迁和坟墓迁移的,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应具备一定经济基础。

第十条 项目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

(一)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一般情况下,丘陵山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单片面积不少于2000亩;平原地区面积不少于10000亩,单片面积不少于3000亩。

(三)省级投资耕地开垦费项目面积不少于3000亩,单片面积不少于300亩。

第十一条   省级投资耕地开垦费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公众的意见,并提供书面材料。

(一)涉及土地开发的,须附地方人民政府有效批准文件; 

(二)禁止毁林开荒、毁园开荒、填埋大面积坑塘水面;开垦废弃园地、废弃林地、废弃水面的,须附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附当地政府搬迁方案、搬迁承诺函以及搬迁户的明确意见;

(四)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权属的确认意见以及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

(五)涉及坟地搬迁的,须附搬迁户同意搬迁的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的意见》(鄂发〔2011〕7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4-2011)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在计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预算调整金额占原批准预算比例时(计算方法见附件3),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及其它单项工程之间,涉及的预算调整金额不重复计算;项目二次变更的,须将本次变更涉及的预算调整金额与以往已变更涉及的预算调整金额累加计算。

第四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有下列情形发生,导致项目规划设计无法实施或确需优化和改进的,可以提出规划设计变更: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调整规划设计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规划设计的; 

(三)项目立项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对项目区进行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项目规划设计不能解决项目区突出问题的。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必须先报批后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预算不增加。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回。

(二)严格控制变更。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批准预算的30%,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单项工程累计涉及调整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的30%。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已达2次或已经批准变更的单体工程,不得再申请变更。因建设位置调整、招投标下浮资金或审计审减资金导致的项目预算调整比例不计入30%范畴。

(三)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开垦费项目在变更后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立项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

(四)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4-2011)的要求。工程建设内容符合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范围。 

第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初审合格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现场踏勘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非直管市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地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变更审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变更备案情况,对市(州)变更备案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超出规划设计规范范围或土地整治投资范围的部分不予认可。

(三)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现场踏勘后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农场向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申报,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初审合格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现场踏勘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规划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及第六条第一、二类项目的,应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的请示,涉及第六条第一类项目的,还应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的变更请示;涉及第六条第三类项目的,应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的变更请示;涉及第六条第四类项目的,应附项目所在农场向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变更的申请及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向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变更的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附件1);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准文件;

(四)上次变更批准文件及变更明细;

(五)项目变更说明;

(六)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附件2);

(七)项目建设任务变更统计表(附件3);

(八)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预算调整对比表;

(九)项目变更前现状图、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统计表);

(十)项目单体工程设计标准发生变更应附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图; 新增加单体工程应附单体工程设计图。

(十一)公众参与意见。

第八条  规划设计变更应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并调整对应的项目预算。不得借变更之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套取工程施工费获取利益。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不得违反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30%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乡镇、村组须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因乡镇、村组原因,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30%的,两年内不得在该乡镇、村组安排项目。

第十二条  因测量单位测量不到位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30%的,给予“一次警告,两次不合格”的处罚,凡被列入“不合格”的,可以取消土地整治信用登记。

第十三条  因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失误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5%的,按照相应比例核减应支付的规划设计费用;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30%的,给予“一次警告,两次不合格”的处罚,凡被列入“不合格”的,可以取消土地整治信用登记。

第十四条 因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合伙套取工程施工费造成项目变更的,可以取消土地整治信用登记。

第十五条  因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管理不当,导致变更累计调整预算超过原批准预算30%的或先实施后申请变更报批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其涉及的工程施工费纳入决算。未经批准或经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后不予认可的规划设计变更,其涉及的工程施工费不予纳入决算。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规划设计变更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第1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项目预算批复文号

建设规模(公顷)

资金预算(万元)

建设规模调整情况

开发规模

调整前(公顷)

调整后(公顷)

整理规模

调整前(公顷)

调整后(公顷)

复垦规模

调整前(公顷)

调整后(公顷)

总体规模

调整前(公顷)

调整后(公顷)

建设位置调整

调整前

调整后

建设位置调增面积(公顷)

调整前(公顷)

调整后(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调整(公顷)

调整前(公顷)

调整后(公顷)

预算调整情况(万元)

调整前(万元)

调整后(万元)

工程调整情况

土地平整工程

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

灌溉与排水工程

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

田间道路工程

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护工程

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

其他工程

调整工程量占规划设计工程量(%)

调整资金占规划设计资金(%)

报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第2页)

变更责任划分

因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原因导致

因乡镇、村组原因导致

因测量单位原因导致

因规划设计单位原因导致

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

变更理由

乡镇、村组意见

主管领导:年月日

规划设计

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年月日

监理单位

意见

主管领导:年月日

施工单位

意见

主管领导: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

土地整治

机构意见

主管领导: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

国土资源局意见

主管领导:年月日


附件2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

项目变更前的面积(公顷)

项目变更后结构变化(公顷)

前后增减面积(公顷)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它土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项目变更后的面积

(公顷)


附件3   

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任务变更统计表

工程类型

工程编号

工程任务

工程费

备注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增加

减少

土地平整

灌排工程

田间道路

备注:1.工程编号应与规划设计变更前后图保持一致,取消的工程只填写变更前编号,新增加的工程只填写变更后编号。

2.工程任务只填写土地平整面积变化,沟渠、道路长度变化,拆迁房屋数量,具体工程量在预算编制中反映。

3.变更预算调整比例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各单项工程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单项工程变更预算调整比例=该单项工程费增加或减少的大值/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

4.市(州)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表格内容。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其他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设计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通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原则。项目监理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坚持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时,要公平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项目业主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权责一致原则。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的职责应与项目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项目业主应在监理合同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监理目标和工作内容,项目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监理原则。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项目建设目标,依照既定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项目监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项目监理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指导项目监理工作;

(三)负责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登记、业绩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 省国土整治局负责项目监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项目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监理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项目监理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发布全省项目监理动态信息;

(三)负责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登记;项目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息变更;组织监理业务培训,发放《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培训结业证书》);

(四)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以公开招投标或遴选方式选择项目监理单位,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的检查、监督、协调,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项目监理动态信息;

(三)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工作的考核考评,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考核考评结果;

(四)完成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监理单位从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

第八条 在省国土资源厅信用登记的监理单位方可承接本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业务。

第九条 省国土整治局定期统一组织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的监理人员,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并将相关信息予以信用登记。

第四章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按合同实施项目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服务期限、项目规模、项目技术复杂程度、施工标段划分大小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数量参照下表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项目业主同意后适当调整。

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人员指标见下表:

施工费+设备购置费之和M(万元)

M<1200

1200≤M<3000

3000≤M<6000

6000≤M<12000

12000≤M

选派人数(名)

2-3

3-5

5-8

8-12

≥12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一名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项目业主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具有两年以上项目监理或相关工作经验;

(三)不得同时在三个(含三个)以上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四)同一项目施工现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监理前,项目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机构、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工作权限等事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调换时,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理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业主应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双方的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理费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项目监理单位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实施项目监理的程序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项目监理;

(五)协助项目业主组织工程项目竣工自检,并参与工程项目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和其他监理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加强项目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实行信用等级考评机制。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考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外,由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信用登记,并函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超出信用登记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三)出借资质承揽项目监理业务或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

(四)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五)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虚列工作内容、虚报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

(六)故意损害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七)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三个(含三个)以上项目担任职务的;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国土资源厅取消信用登记,并函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

(二)以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培训结业证书》;

(三)在与项目参与方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兼职;

(四)未参加省国土整治局统一组织的监理单位人员培训;

(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瞒报、虚报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等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的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承担的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合同段工程验收后,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工程复核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工程复核,复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将项目竣工验收纸质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下达验收批复。

(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承担的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自行组织项目合同段工程验收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工程复核及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将项目竣工验收纸质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工程复核合格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下达验收批复。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承担的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自行组织项目合同段工程验收和工程复核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将项目竣工验收纸质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下达验收批复。

(三)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的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合同段工程验收后,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工程复核及竣工验收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工程复核,对复核合格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验收批复;所有下达验收批复的项目于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2012年1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年版)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的土地整治项目不进行工程复核。

第六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项目合同段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

(二)项目工程复核合格;

(三)项目区坐标与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区坐标不重叠;

(四)历次项目检查、审计等发现问题已整改到位;

(五)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经完成项目决算并通过审计;

(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全部落实,完成地籍变更登记、标识设定等工作;

(七)已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并签订后期管护协议;

(八)项目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九)在省监测监管系统中已报备至完工状态。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制度。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三级数据交换平台,按报件规定内容完整填报竣工验收信息(包含验收基本信息、验收坐标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竣工验收请示;

(二)项目立项批复、变更批复、资金拨付批复;

(三)竣工验收呈报表;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六)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七)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八)质量检测报告;

(九)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

(十)项目决算报告;

(十一)项目审计报告;

(十二)权属调整报告;

(十三)工程复核报告;

(十四)初步验收报告(仅国家级土地整治项目须出具,附初验人员签字);

(十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十六)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增耕地测算报告(仅耕地开垦费项目出具);

(十七)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须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项目区是否被建设用地占用的证明材料;

(十八)项目规划设计图、规划设计变更图、竣工验收图、新增耕地来源图(仅耕地开垦费项目须出具新增耕地来源图);

(十九)无人机航测1:2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立项的项目;法定涉密、禁飞区域除外)。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样核查,审查资料与实地核查、群众座谈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审查项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竣工报告,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及设计变更完成建设规模和建设任务;耕地开垦费项目新增耕地率是否达到规定指标;

(二)审查项目工程复核报告,检查工程复核提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工程质量及耕地等级情况;

(三)审查项目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检查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审查项目权属调整报告,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台账变更登记情况;

(五)审查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报告,检查项目设备、设施运行及移交,后期管护落实情况;

(六)审查项目档案资料,检查项目档案归档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及项目管理经验教训;

(八)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工作程序

(一)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民主推选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召开项目验收会,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复核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汇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质询;

(三)查看项目相关资料(声像、文字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走访农户;

(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对项目建设情况、参建单位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

(六)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验收情况,指出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七)项目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按照项目验收组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竣工验收的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督办整改,对复核合格项目出具复核意见;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整改报告及市(州)国土资源局复核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及有关档案管理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前期申报、实施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后期管护各阶段所形成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档案主管单位,对项目档案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对项目档案预验收。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对项目档案归档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室。落实档案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制度,明确项目实施管理中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登记造册。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  项目参建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上报。

第七条  根据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应在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完成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八条  与项目有关的各个环节、记载项目主要过程的文件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均属于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前期工作资料。申报项目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现场踏勘、立项审批、规划设计与预算、招投标等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资料。

(二)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三)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四)竣工验收资料。在项目检查、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五)后期管护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后期管护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六) 财务资料。记录项目发生的财务账本、凭证、结算决算报告等。

(七)项目相关评价资料。在项目后评价阶段所形成的资料。

第九条 归档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

(二)归档文件的内容、形式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省及行业管理的要求。

(三)归档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系统。

(四)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归档文件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耐久性强、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六)归档的声像资料均应标明主体、作者等内容。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表。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资料应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改动,使其具有稳定性。

第十二条  档案室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单位的分类档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档案室设施和档案资料情况,保证帐物一致。如有破损或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发现其他问题,也应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管理单位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员调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应按照国家项目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项目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项目档案信息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项目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档案的借阅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阅完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

(三)对归还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及时记录档案借阅情况。如发现借阅档案涂改、损毁或遗失等情况,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五章  档案的检查、鉴定、销毁

第十七条  项目例行检查、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档案一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含50年),长期为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二)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的所属年代次年1月1日起计算,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三)保密的项目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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