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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栏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9 加入收藏
《湖北省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6年11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住建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家单位提出的6条意见。拟采纳其中4条,暂不采纳2条。

二、拟采纳的主要意见

意见1:第八条(二)“工商等部门”建议修改为“市场监管”。理由:机构改革后原“工商”部门更名为“市场监督”部门。

答复:第八条(二)修改为:新建企业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当地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市场监督等部门行政审批(或备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意见2:第二十条:湿拌砂浆现场储存装置应添加“防雨、防漏、防晒”几个字。理由:为了保障湿拌砂浆的质量。

答复:第二十条【施工现场条件要求】修改为: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干混砂浆现场储罐有防尘装置,湿拌砂浆现场存储装置应整洁,防雨、防漏、防晒,无废水、废浆、废渣外排。

意见3:第八条(二)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当地行业规划布局。

答复:第八条(三)修改为:符合地区推广应用规划及当地行业布局规划或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意见4: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人员不能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要求配置,实验室人员宜减少。

答复:第十一条【试验室要求】修改为:(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砂浆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试验员不少于4人。相关人员不得挂靠,必须人证合一,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控制。

在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配置基础上降低标准,并相应减少人员配置。

、暂不采纳的主要意见及原因

意见1:第六章法律责任能否加重处罚或罚款数额等级

答复:暂不采纳,处罚依据不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省住建系统要依据现在法律依据进行处罚,不能任意增加罚款。

意见2:本管理办法能否把石膏基砂浆的管理使用涵盖进去。

答复:暂不采纳。本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与监督管理。预拌砂浆包括干粉砂浆和湿拌砂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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