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人民币知识宣传进社区”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币的认知度,营造良好货币流通环境,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针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积极开展人民币相关知识宣传,帮助和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知人民币、爱护人民币。
人民币图样管理
(一)人民币图样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
(二)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三)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四)申请材料
1.《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3.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4.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应遵守的要求
1.单面使用。
2.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4.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者被替换。
5.使用人民币图样,须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币硬币图样;
(2)使用人民币纸币图样单面面积小于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载体上使用各边长放大和缩小比例超过原边长50%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4)在数字载体上使用分辨率小于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6.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商品时,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
人民币买卖管理
(一)以人民币收藏品为噱头的骗局
近年来,一些所谓的收藏品公司向老年群体推销纪念币、纪念钞,吹嘘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后期高价回收。更有甚者在销售产品后又伪装成拍卖公司,谎称可以协助卖出获利,要求老人将“藏品”送来鉴定,随后携“藏品”跑路。以收藏品为噱头的骗局手法本身并不复杂,往往都具有以下特征,公众需谨慎识别:
1.小利招揽、洗脑营销: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声称开展等值兑换、赠送活动,吸引好奇的公众上门,然后转而向其虚假宣传其他产品的稀缺性和升值前景,高价诱骗群众购买。
2.冒用名义、骗取信任:一些公司会花少量资金换取某某社会团体的理事资格、监制证明,以博取购买者的信任;或者在产品宣传中声称“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甚至伪造的“中国人民银行监制”字样的收藏证书。
3.假意关怀,随时转移:公司多聘请口齿伶俐的销售人员,对有购买倾向的公众嘘寒问暖,关心备至。但公司本身注册资本低,办公场所也是租用居民楼或写字楼场所,一旦事发,立即溜之大吉。
(二)人民银行发行纪念币的正规发布渠道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普通金属纪念币和纪念钞,材质是用于铸造普通硬币的金属或印制钞票的纸张;贵金属纪念币材质是金、银等贵金属。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纪念币前,会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公告。公众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人民币”栏目中查询。
普通纪念币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兑换:普通纪念币发行前,人民银行在发行公告中公布承担本次发行任务的商业银行。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通过其子公司以及特许零售商和部分商业银行渠道开展销售。
纪念金是商业银行等商家自行开发的一种工艺品,与纪念币没有任何关系。中国人民银行从未发行过任何所谓的“纪念金”。有些不法商贩为迷惑消费者,在纪念金上标注金额数字,冒充纪念币;或者将自行制作的章类纪念品称为“纪念币”,欺骗消费者。
整治拒收现金
(一)整治拒收现金行为的意义
1.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
2.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
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二)可以只接受非现金支付的情形
对于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也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且参与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上达成一致,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不属于拒收现金的场景
1.完全无人值守停车场。
2.商场设置统一的现金收款柜台,在各商户档口用现金购买商品需到收款柜台使用现金交款。
3.通过网络购票,现场要求退款的,按照资金原路返回原则,未采取现金方式退款的,不属于拒收现金。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不认定为拒收现金行为。
(四)畅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业务现金缴费渠道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以下简称“行政收费业务”)现金缴费是否通畅,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因此行政收费业务必须提供现金缴费渠道。
1.面向个人的行政收费业务,应保证一定数量的现金收费场所,合理布局。
2.面向单位的行政收费业务,需至少保留一条现金缴费途径。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行政收费业务,通过网点办理的,如该网点有现金业务,应提供现金收费服务。
反假知识普及
(一)发现或误收假币后处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误收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应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假币被银行收缴时应注意的事项
1.银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由2名以上人员进行收缴。
2.对假人民币纸币,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3. 银行应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树立正确货币观念
防范民间数字货币风险
(一)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在我国人民币是唯一合法货币。
(二)什么是法定数字货币
未来的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央行发行、国家信用支撑,与法定纸币和硬币完全等价、完全法偿的数字货币,是一种国家行为的产物。目前,我国尚未发行任何法定数字货币。
市场上现存的数字货币都是非法定数字货币,没有能维护价格稳定的发行主体,价格波动剧烈,投资风险极大。现阶段全球共有上千种数字货币,仅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其典型代表比特币在我国被定义为”“虚拟商品”。因此在投资数字货币时要有风险意识。
(三)数字货币诈骗传销特征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各种“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宣称“币值只涨不跌”,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三峡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