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成果的解读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06
一、出台背景(一)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公示地价体系建设,适应集体土地市场实际需求,2020年8月,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0〕33号)等文件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宜都市集体农用地基

  一、出台背景

  (一)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公示地价体系建设,适应集体土地市场实际需求,2020年8月,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0〕33号)等文件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宜都市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制定。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将为集体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流转农用地提供价格参考,有助于规范农村农用地流转市场秩序。同时,为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土地资源资产量核算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提供依据,促进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实现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

  (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越来越小。国家已先后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我国部分地区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上,已建立了相应制度。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工作,体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显示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宜都市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一步完善了宜都市城乡公示价格体系。

  (三)标定地价制定。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7〕37号)、《省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8〕84号)等文件要求,全省应全面更新各县市的城镇基准地价、补充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完善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并加快推进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了本次宜都市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宜都市标定地价体系建设,丰富我市地价管理工具,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公示地价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土地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

  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是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前提条件下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价值,适用于土地性质为集体且土地用途不得改变条件下的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参考,具体可应用于为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承包、出租、抵押等价值评估提供参考,但不用于土地征收价格参考。宜都市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主要为耕地、园地和林地,成果以“级别基准地价”的方式表现,分为三级,具体最高为园地一级36.76元/平方米,最低为林地三级13.43元/平方米。

  (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对应于不同用途和权能特征,在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一定年期的使用权价格。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湖北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将宜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类型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四种,分别制定了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三)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又称宗地地价,是指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限的价格,是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基准地价具有微观、精准、形象等表征性,更便于市场主体对照参考。标准地块可作为地价监测,通过定期测算评估价格反映地价市场变化,为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本次标定地价制定工作选取了标准宗地21个,其中商服5个、住宅8个、工业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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