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都市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宜都市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利民政策落实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部门联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免于申报,直接享受优惠政策,资金直达奖补对象,做到应享尽享、应兑尽兑,真正让政策红利转化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先期推出“免申即享”惠企利民政策共43项。
(一)外贸发展类7项。外贸出口存量奖励、外贸出口增量奖励、外贸开口奖励、收购国际品牌奖励、出口名牌奖励、外商到资或增资奖励、外商利润再投资奖励。
(二)资本市场类7项。国内沪深主板上市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境外上市奖励、新三板科创板上市奖励、股改四板挂牌奖励、上市迁入奖励、股权融资奖励。
(三)转型升级类5项。发展电商奖励、培育“隐形冠军”奖励、工业企业进规奖励、商贸企业进限奖励、服务业企业进规奖励。
(四)科技创新类10项。仿制药研发及一致性评价奖励、新药研发奖励、仿制药新药品牌认证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奖励、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高价值核心专利产业化认可补助。
(五)品牌创优类11项。老字号品牌创建奖励、农产品出口卫生注册奖励、“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优强倍增工程”奖励、物流A级企业奖励、国家A级旅游景区认定奖励、星级饭店认定奖励、A级旅行社认定奖励、旅游商品评比奖励、军民融合体系认证奖励、两江质量奖。
(六)社会保障类3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价格临时补贴。
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分工。“免申即享”政策落实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兑现”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定期会商研判,优化工作流程,高效对接服务。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完善资金直达机制,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将申请兑现文件上报市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现。
(二)分批稳步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对接上级出台的各项政策,定期对本行业惠企利民政策进行梳理,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同步报送市财政局实行动态调整,具备“免申即享”条件的,成熟一批、推行一批,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强化宣传督导。践行“店小二”精神,通过“双千”服务、网上公开等形式广泛宣传“免申即享”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主动作为,优化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市优化营商环境督查办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制考核。
附件:宜都市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清单(第一批)
附件
宜都市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类别 | 事 项 | 政策依据 | 具体内容 | 责任部门 |
1 | 外经贸发展类 | 外贸出口存量奖励 | 《宜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市经商〔2020〕5号) | 对本年度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基数为本年度出口额。自营出口企业按照每出口1美元,在宜昌财政奖励0.003元人民币基础上,本级财政奖励0.003元人民币。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2 | 外贸出口增量奖励 | 《宜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市经商〔2020〕5号) | 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出口增长50万美元以上的超基数部分进行奖励,自营出口企业按照出口每增加1美元,在宜昌财政奖励0.01元人民币基础上,本级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3 | 外贸开口奖励 | 《宜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市经商〔2020〕5号) | 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务且出口额超过6000美元的企业,单独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4 | 收购国际品牌奖励 | 《宜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市经商〔2020〕5号) | 对完成境外收购、并购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境外收购研发机构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企业,每项技术和品牌奖励20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5 | 出口名牌奖励 | 《宜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都市经商〔2020〕5号) | 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和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6 | 外商到资或增资奖励 | 《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宜府办发〔2019〕33号) | 对在我市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当年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到资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7 | 外商利润再投资奖励 | 《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宜府办发〔2019〕33号) | 对我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经省商务厅统计认定)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8 | 资本市场类 | 国内沪深主板上市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都政发〔2019〕7号) | 对在国内沪深主板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9 | 中小板、创业板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都政发〔2019〕7号) | 对在国内中小板、创业板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0 | 境外上市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都政发〔2019〕7号) | 对在境外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1 | 新三板、科创板上市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都政发〔2019〕7号) | 对在新三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2 | 股改四板挂牌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都政发〔2019〕7号) | 对经过股改并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四板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3 | 资本市场类 | 上市迁入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都政发〔2019〕7号) | 对通过借壳成功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相应挂牌和上市同等奖励。 | 市金融办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14 | 股权融资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都政发〔2019〕7号) | 市内上市的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投资我市项目的,市政府按募集资金数额分档进行奖励:募集金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募集金额1亿元(含)-1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市金融办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5 | 转型升级类 | 发展电商奖励 | 《宜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都办文〔2019〕3号) | 支持发展电商,对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官网销售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当年网上实际销售额在我市排名前五的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16 | 培育“隐形冠军”奖励 | 对纳入国家、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纳入国家、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纳入国家、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7 | 工业企业进规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工作的通知》(都政办发〔2020〕12号) | 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新进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含宜昌市政府奖励),其中:奖励企业18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8 | 商贸企业进限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社零”申报和限上企业培育工作开展考评奖励的通知》(都政办发〔2018〕54号) | 新进一家限上商贸企业奖励4万元(含宜昌市政府奖励),其中奖励企业2.5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19 | 转型升级类 | 服务业企业进规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考评工作奖励的通知》(都政办发〔2018〕60号) | 新进一家规模服务企业奖励4万元(含宜昌市政府奖励),其中奖励企业2.5万元。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
20 | 科技创新类 | 仿制药研发及一致性评价奖励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2号) | 在宜昌研发并生产销售的仿制药:对化学药3类药品,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对化学药4-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7-9类、生物制品15类药品,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化学原料药3、4、5类药品,新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取得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新取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宜昌生产销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新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宜昌生产销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新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在宜昌生产销售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 市经商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21 | 新药研发奖励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2号) | 在宜昌研发并生产销售的新药:对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生物制品1类及2类药品,在取得Ⅲ期临床试验通知书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00万元,取得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后,再给予一次性资助1500万元;对化学药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6类、生物制品3-14类药品,获得新药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00万元;对化学原料药1类和化学原料药2类药品,获得批准证明文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0万元、200万元。 | 市经商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22 | 仿制药新药品牌认证奖励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2号) | 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英国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本市医药企业在国外成功注册自主品牌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多个国家注册的不重复奖励)。 | 市经商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23 | 科技创新类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纪要(2020 年10月29日) | 对新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通过认定企业奖励10万元;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24 |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 | 支持宜昌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试验中心的,每个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每个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和宜昌市级创新平台的,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25 | 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 | 对新获批国家、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加入国家、省级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26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 《宜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都办文〔2019〕3号) |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27 |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补助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 |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20万元。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
28 | 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 | 凡新申报获批建设院士工作站的,本级配套补助10万元;凡新申报获批建设专家工作站的,本级配套补助5万元。 | 市 科 协 市财政局 | |
29 | 高价值核心专利产业化认可补助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 | 对省认可的高价值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宜昌市认可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30 | 品牌创优类 | 老字号品牌创建奖励 | 《宜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都办文〔2019〕3号) | 通过国家、省部级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31 | 农产品出口卫生注册奖励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 | 对取得农产品出口卫生注册的企业奖励5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32 | “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 | 《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都文〔2018〕28号) | 对纳入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33 | “优强倍增工程”奖励 | 《宜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都办文〔2019〕3号) | 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首次获评湖北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市工商联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34 | 物流A级企业奖励 | 《宜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都办文〔2019〕3号) | 对获得5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4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3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2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5万元。 | 市交运局 市财政局 | |
35 | 国家A级旅游景区认定奖励 | 《宜都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都政办发〔2017〕63号) | 对评为国家3A、4A、5A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
36 | 星级饭店认定奖励 | 《宜都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都政办发〔2017〕63号) | 对评为3星级、4星级、5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
37 | A级旅行社认定奖励 | 《宜都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都政办发〔2017〕63号) | 对评定或升级为3A、4A、5A级品质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
38 | 品牌创优类 | 旅游商品评比奖励 | 《宜都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都政办发〔2017〕63号) | 对参加国家、省职能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比,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 (省级银奖)、省级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 市文旅局 市财政局 |
39 | 军民融合体系认证奖励 | 《宜都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都市经商〔2020〕41号) | 企业新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每证奖励10万元。四证齐全者另行奖励10万元。 | 市经商局 市财政局 | |
40 | 两江质量奖 | 《宜都市两江质量奖管理办法》(都政规〔2020〕3号) | 对授予两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两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 |
41 | 社会保障类 | 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2号)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42 |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宜都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都政规〔2019〕3号) |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脱贫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8万元。 |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 |
43 | 价格临时补贴 | 《宜昌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宜价法规〔2016〕84号) | 在宜昌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以发改部门文件为准。 |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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