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点军区规范完善农村“三证”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7-16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规范完善农村“三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湖北点军工业园区,辖区企事业单位:《点军区规范完善农村“三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点军区规范完善农村“三证”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湖北点军工业园区,辖区企事业单位:

  《点军区规范完善农村“三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军区规范完善农村“三证”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总要求和省、市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集体林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农村宅基地不动产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三证”)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推进、逐步覆盖”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区农村“三证”确权颁证管理,达到“解决突出问题、规范工作要求、完善制度保障”的工作目标。为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物权,推动全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支撑。

  二、工作内容

  (一)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不动产证管理

  1.化解遗留问题。为妥善解决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历史遗留问题,区、乡政府组建工作专班,按照调查摸底、分类处理、分期分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1年7月20日前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办。完成时间:2022年12月31日)

  (1)调查摸底。各乡(镇)、街办组建专班分类统计调查辖区无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完成时间:2021年7月20日)

  (2)分类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办提出处置意见,并提请区政府集体议定。符合建房条件的完善宅基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分期分批组织查处拆违。(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

  (3)补发证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负责对宅基地审批手续完备的房屋,按照程序分批补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完成时间:2022年12月31日)

  2.规范建房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职能移交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的指导和管理,牵头制定全区农村个人建房及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区政府同意后施行。各乡(镇)、街办负责辖区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其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具体流程见附件1)。(责任单位:区农村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街办。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1)村级初审。各村(居)负责指导农户提交个人建房及用地书面申请,并对农户建房资格、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乡(镇)、街办审核。(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2)乡镇审核。各乡(镇)、街办组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实地踏勘,根据踏勘情况提出审批建议,并将申请及审核资料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3)区级复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对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三区”界址、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进行核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街办根据审查结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4)确权颁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颁发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做到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便民颁证。(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二)关于完善林权证管理

  1.变更登记颁证。各乡(镇)、街办负责对权属人反映的林权证错漏信息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后出具权属意见,权属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具体流程见附件2)。(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调查核实。各乡(镇)、街办组织村(居)对权属人反映的林权错漏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建立问题台账。(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

  (2)村级初审。各村(居)指导权属人提交办理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乡(镇)、街办审核。对增(减)宗地、面积不准、地界不清等问题,村(居)要组织专班进行林权权属调查。(完成时间:2021年8月31日)

  (3)乡镇复审。各乡(镇)、街办着重对权属人姓名、名称和身份证明、权属来源、权属期限、权属类型、登记权属人、位置坐落、边界面积、相邻权属人等信息进行审核。2021年9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变更清单及佐证材料分宗地整理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间:2021年9月30日)

  (4)区级复核。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登记林权的合法性及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意见书。(完成时间:2021年10月31日)

  (5)登记颁证。权属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2.规范后期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数据、档案移交工作,明确办理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职责分工与具体流程。每年定期对错漏信息问题进行变更登记。建立办证、换证长效工作机制,做到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便民颁证。(责任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三)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1.变更登记颁证。各乡(镇)、街办重点对农户反映的承包方信息不准或发生变化、证书承包地面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地块“四至”错误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让或互换等情形,需重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开展调查核实及定期上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修改、颁证(具体流程见附件3)。(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办,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调查核实。各乡(镇)、街办负责组织村(居)对农户反映的土地确权错漏信息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建立问题台账。(完成时间:2021年7月31日)

  (2)村级初审。各村(居)负责指导农户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并对申请内容依据事实情况及法律政策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乡(镇)、街办审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则上转让后受让方的家庭总承包面积不能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均家庭承包面积的3倍。(完成时间:2021年8月31日)

  (3)乡镇复审。各乡(镇)、街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查,对于增(减)地块、证书上承包地面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问题要组织专班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量证明。9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变更清单及佐证材料分类整理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间:2021年9月30日)

  (4)登记颁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街办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中变更信息,重新制证、颁证。(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2.规范后期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上述程序每年定期对新增问题进行变更、登记、颁证服务。进一步完善《点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明确流转程序。(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办,完成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农村“三证”管理工作规范落实,成立以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街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农村“三证”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三证”颁发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上肩,形成合力,全面规范地完成“三证”颁发任务。各乡(镇)、街办要督促和指导各村(居)开展整改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向各责任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工作全面覆盖、不留隐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快工作进度,保证确权颁证质量。

  (三)落实工作经费。农村“三证”确权颁证整改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并统一安排,各单位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区农村“三证”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办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力、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追究一起。

  (五)维护农村稳定。乡、村两级要注重发挥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正确对待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坚持矛盾化解在第一线,共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农村宅基地审批办理流程图

  2.林权不动产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图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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