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20
宜昌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提高应急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湖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鄂民政发〔2014〕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宜昌市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提高应急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湖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鄂民政发〔2014〕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物资包括:应急管理部门使用市级资金采购,专项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生活类应急救助物资、直接用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配备给应急工作人员的个人装备(以下分别简称为: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及物资、个人装备)。上级调拨给宜昌市的应急物资视同市级应急物资管理。

  第三条 应急物资管理遵循“市级所有、专项管理、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接收的应急捐赠物资管理使用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年第35号)、《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方案》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减灾备灾中心负责应急物资的出入库组织、储备管理、发出运输等工作。

第二章 应急物资采购、验收及入库

  第六条 按照市级启动《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和常年需救助人数的生活物资需求,结合上年度自然灾害情况、上年度生活物资使用、救援装备及物资和个人装备损耗、现有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本年度应急物资采购需求,经市减灾备灾中心汇总后报局党委会审批。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需紧急追加采购应急物资的,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制定应急物资购置计划,根据资金来源报批后采购。

  第七条 市减灾备灾中心按照市应急管理局批准的应急物资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 市减灾备灾中心委托市级及以上质量检验部门,对生活物资生产前(备料)、生产中、生产后全过程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组成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对拟入库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生活物资采取抽检方式,抽检比例不少于5‰,抽检样品中合格率不少于97%,救援装备及物资、个人装备采取逐一检验方式验收。

  第十条 市级应急物资经验收合格之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分类储备。

第三章 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减灾备灾中心应建立和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分级、分类、分批、科学存放,摆放整齐,堆码稳固,留有作业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定期检查库房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鼠咬虫蛀、防霉烂变质,确保应急物资安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接收、发出后,要及时记账和更换垛卡,保存好有关手续,做到“账(账目)、物(实物)、卡(垛卡)”相符。垛卡应标明物资的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市减灾备灾中心对所管应急物资的“账物”每月进行一次核对盘存,盘存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费主要用于除应急物资购置支出以外的与应急物资管理维护有关的库房、设备、人工、装运、维保、水电、保险等相关支出。

第四章 应急物资出库

  第十六条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先动用本级生活物资及救援装备及物资,在本级储备的生活物资及救援装备及物资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

  第十七条 申请调拨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及物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或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市减灾备灾中心予以调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本级应急物资储备总量,已使用本级应急物资数量;申请应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可事先领取救援装备及物资备用。

  紧急情况下,市减灾备灾中心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指令可先组织发运应急物资,事后七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装备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领取、分发和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制定报损补充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发出应急物资,遵循“发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实行物资保管员、物资分管领导、运输人员等双重或多重清点复核,做到品种清、数量清、文件手续清,杜绝错发、漏发、重发等现象。

  第二十条 接收使用应急物资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调拨通知单,对调拨来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接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收发应急物资发生的装运费由物资接收县(市、区)承担。

第五章 应急物资使用、回收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生活物资只能用于救助受灾群众,救援装备及物资只能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个人装备只能由从事安全生产、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相关人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扩大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物资和装备。

  第二十三条 生活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包括各类帐篷、活动板房、折叠床等;非回收类包括各类衣物、棉被、小型照明用具等;个人装备类属于非回收类物资。

  第二十四条 回收类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发物单位应及时组织回收,并及时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将回收物资入库建账,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将报废、回收等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 回收类应急物资,经回收、清理、认定,丧失再次使用价值的,可作报废处理。回收单位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或成立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应急物资进行鉴定,根据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报废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申请内容包括:拟报废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废原因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结论和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应急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充分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

  第二十七条 贪污和挪用应急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应急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除追回或赔偿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应急物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或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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