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伍家岗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集团、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伍家岗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伍家岗区教育局 宜昌市伍家岗区财政局
宜昌市伍家岗区民政局 宜昌市伍家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宜昌市伍家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伍家岗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初中及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阶段在籍在园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和非普惠性幼儿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区教育、财政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幼儿园)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园)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幼儿园),各校(园)具体负责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以及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校(园)长是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一名校(园)级领导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确定一名工作责任感强的教职工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任务。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由学校(幼儿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得少于6人。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园)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区教育、财政、民政、退役军人、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事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工作,指导各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深入学校(幼儿园)开展检查、督办,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监管各学校(幼儿园)依法依规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对于资助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区民政、退役军人、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运用大数据比对等手段为各学校(幼儿园)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第三章政策宣传
第八条就读学校为资助政策宣传责任主体。各学校(幼儿园)要有计划地安排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时效。在落实当期资助政策时,必须提前一周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学生及其家长有足够的时间掌握资助政策,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申请资助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学校(幼儿园)在宣传资助政策时,要详细介绍资助条件、认定程序、补助标准以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关键内容,让学生及其监护人全面领会资助政策的精神实质。
第十条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橱窗、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家长微信群、QQ群、学校(幼儿园)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第十一条各学校(幼儿园)要经常开展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挖掘助学先进事迹,推介爱生、资助育人典型,营造浓厚育人氛围,进一步突出宣传实效。
第四章 认定对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园)(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子女;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地震、旱灾、水灾、滑坡、冰雹、飓风等)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5.因家庭成员(指学生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与其共同生活的祖父祖母、外公外婆)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火灾等导致重伤或死亡)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6.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离异或失踪、判刑等)影响入学就读的学生;
7.当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幼儿园)签订学生资助工作承诺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组织学生填写《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在户籍地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学生,由区教育局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园)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相关部门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确认盖章后反馈给区教育局。9月30日前,区教育局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对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学校通过信息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家访、电话访谈应至少有2名教职工参与,搜集能有力证明其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并据实填写《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载表》(简称《家访表》,见附件3)。
各学校(幼儿园)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在学校(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如若本学期学生资助工作已经完成,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先纳入校(园)级资助管理,从下学期起按规定程序纳入资助范围。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幼儿园)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已经通过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幼儿园)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并填好《家访表》。
对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集中进行评议,填报《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评议记载表》(简称《评议表》,见附件4)。
对未通过评审的应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未通过评审的第七类学生,须在其《申请表》中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原则上只公示学生姓名、班级等基本信息,严禁涉及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公示无异议的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正式资助对象和申报资助计划的依据,校(园)长在《确认表》、《申请表》、《评议表》、《家访表》上签字,学校(幼儿园)盖章。
五、建档备案。学校(幼儿园)汇总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评议表》、《确认表》、《申请表》、《家访表》、佐证资料、宣传图片、公示图片、银行发放流水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套;学校留档一套,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专档,归档存放在学校(幼儿园)档案室;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通过信息比对确认,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讲解学生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填报《申请表》做好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已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坚持强化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学生资助金分学期发放,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将资助金发放到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再将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银行账户,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不得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转发资助金,严禁挤占、挪用、冒领、截留资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规定的资助标准落实资助政策,不得擅自另立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学校(幼儿园)要按照绩效管理的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区教育局、财政局对各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适时进行指导,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强化资金管理。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区教育、财政、民政、退役军人、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区教育、民政、退役军人、扶贫、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比对,为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支持。不断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区级、学校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幼儿园)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区级部门对学校(幼儿园)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及时纠正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偏差。
各校(园)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开通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畅通监督渠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同时,要认真学习上级资助工作文件,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明晰工作职责;要严扣资助程序,严格资助标准,确保对象精准,确保资助成效。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现工作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区教育局将启动问责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八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区教育局应对跨省跨地区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幼儿园)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校(园)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秋季学期制定本校(园)该学年度学生资助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附件1:
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生本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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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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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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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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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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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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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城镇□ 农村□ |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
2.低保家庭学生 □ |
3.特困供养学生 □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5.烈士子女 □ |
6.残疾学生 □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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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寄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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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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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父母
或
监护人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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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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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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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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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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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审认定意见 |
经相关部门确认,该生为第□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评审,公示无异议,
可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500元/学期£625元/学期□)。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伍家岗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
2.已成年学生可由本人填写。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填写。
附件2:
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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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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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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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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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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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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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寄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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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信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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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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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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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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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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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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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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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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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核实情况 |
通过家访等方式核实,该生家庭经济情况:属实□,不属实□。
核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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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审认定意见 |
□经学校确认,该生为第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评审,公示无异议,可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
(500元/学期£625元/学期□)
□未通过评审,主要理由为: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伍家岗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
2.学校、年级、班级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4.“学校核实情况”“学校评审认定意见”栏内应在相应的£处直接勾选(√)。
附件3:
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载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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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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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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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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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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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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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寄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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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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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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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及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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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 |
1.家庭共人。与申报不一致情况说明:
2.家庭收入来源:人均年收入:元。
需要说明的是:
3.申报困难情形核查结果:
4、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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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访谈人承诺及签名 |
我承诺以上调查内容真实准确,家庭经济并不富裕,希望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的救助。
被访谈人(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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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佐证资料 |
(佐证资料如照片、证明等可粘贴在此处,也可附在本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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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人 |
访谈教职工签名: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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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
学生家庭情况是否属实:是£否£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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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用于《伍家岗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
2.被访谈人包括家长、邻居或村(居)委会干部等。若正面空格不够,可在反面记载说明。
附件4:
伍家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
评议记载表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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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年 月 日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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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 |
学校领导: 学生资助工作人员:
班主任代表: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学生家长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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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内容 |
关于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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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结果 |
同学是(否)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 |
记录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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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签名 |
学校领导: 学生资助工作人员:
班主任代表: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学生家长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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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签字及学校盖章 |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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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教育局办室 2020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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