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出台背景年月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宜昌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提升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若干措施》(宜府办发号)。为培育壮大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壮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支持电商企业抱团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带动其他各产业转型发展,根据宜昌市政策文件和市领导指示精神,

  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5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宜昌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提升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若干措施》(宜府办发〔2022〕41号)。为培育壮大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壮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支持电商企业抱团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带动其他各产业转型发展,根据宜昌市政策文件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当阳实际,制定此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主要内容

  《当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共有12条。

  1.引进培育电商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支持引进电商平台重大项目(含跨境电商)。支持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当阳特色地方馆及产业带专区,对年线上销售农特产品达到2000万元以上,入驻本地企业(品牌)达到10家以上的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支持。

  2.做优做强电商园区。鼓励电商产业园对电商市场主体免租,对吸引电商市场主体入驻30家以上、电商市场主体入驻免租达到5000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每平方米每月7元标准对园区运营电商市场主体进行免租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批(保留)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吸引电商企业落户。支持招引“两头在外”电商总部机构(企业),其在我市年实际缴纳两税在200万元及以上,对其缴纳的两税本级所得部分,每年给予70%的奖励;支持招引“一头在外”电商总部机构(企业),其在我市年实际缴纳两税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200万元、1000 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 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对其实际缴纳两税本级所得部分每年给予80%、90%、100%奖励。对全市重点招引的知名电商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一事一议”,其中,对知名直播电商企业区域总部入驻当阳或设立地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直播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大力扶持电商创业。支持各类返乡人员进行电商创业,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办电商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5.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对认定的省级电商零售“头部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亿元以上)、“瞪羚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种子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保留)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电商企业融资便利。

  6.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实体经济企业在抖音等直播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年网销额达到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支持网红镇(街道)、网红村(社区)建设,每年评定1个网红街道、2个网红镇、3个网红社区、20个网红村,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对建设经主流电商平台授牌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电商企业或MCN机构年直播带货当阳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7.支持文创电商发展。对在当阳建设“长坂坡”品牌文创产品或赋予当阳文化的创意产品生产基地、相关文创产品年度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企业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每美元货物扶持0.06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扶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9.促进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对物流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点、智能快件(信包)箱等智慧物流设施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以及对物流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的自动化分拣分拨中心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快递进村”,对验收合格的站点给予营运补贴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5000元。

  10.强化电商公共服务。每年安排电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100万元,支持开展政策咨询、电商培训、产业孵化、设计与策划等电商公共服务。

  11.强化资金保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电商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12.强化组织保障。发挥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

  (二)注意事项

  本措施适用于在当阳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实施期为颁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电商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涉及的奖补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类同及与本政策有叠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名词解释

  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省商务厅《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指引(试行)》,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两头在外”电商总部机构(企业):电商运营在外、产品供应及寄递发货在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在当阳的电商总部机构(企业)。

  “一头在外”电商总部机构(企业):电商运营在外,产品供应及寄递发货、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在当阳的电商总部机构(企业)。

  电商零售“头部企业”: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亿元以上,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北省电商零售头部企业”。

  电商零售“瞪羚企业”: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平均增速20%以上,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北省电商零售瞪羚企业”。

  电商零售“种子企业”: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北省电商零售种子企业”。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其中,电商零售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8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以上;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500人(含)以上;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

  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根据《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按照《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经商务部认定的以数据驱动为核心、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以产业融合为主线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模式的数字商务企业。

  网红镇(街道)、网红村:以网红开通商品橱窗数量、电商市场主体数量及活跃度、电商销售额及直播销售额等指标对镇(街道)、村(社区)进行综合排名,每年评定1个网红街道、2个网红镇、3个网红社区、20个网红村,具体以评定文件为准。

  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电子商务运营主体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销售等业务,有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能为本地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并经直播电商平台认定授牌的直播产业集聚区,包括园区、商务楼宇等。

  智慧物流:是指通过智能硬件、物联网、大数据等智慧化技术与手段,提高物流系统分析决策和智能执行的能力,提升整个物流系统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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