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7-20
宜猇府办发〔2021〕13号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

  宜猇府办发〔2021〕13号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猇亭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6512350”,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安全猇亭”留言或者采用当面、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时,除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基本信息的证据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举报奖励的核实和兑现。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接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属于本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七条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处罚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法定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5%计算,最低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负责核查的部门在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的30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九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猇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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