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城区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区电动车(包括悬挂白色号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悬挂黄色号牌的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安全行车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车在宜昌城区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登记并悬挂电动车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挪用号牌,未悬挂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加装遮阳伞,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改变技术参数;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外侧机动车道的右侧或者路肩范围内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随意穿行,禁止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3.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按导向车道指示的方向通行,不得闯红灯、逆行、随意穿行。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时,应当在非机动车等候区内等候,没有等候区的应当在停止线前等候;
4.驾驶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搭载其他人员。
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悬挂黄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3年过渡期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从2022年5月1日起禁止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继续上道路行驶,请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车主们提前做好准备,妥善处置超标车辆。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违者,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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