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控辍保学工作指南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14
-01-重残辍学对象:因身体重度残疾原因辍学,需要专人护理,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措施:按一人一案原则,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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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残辍学

  对象:因身体重度残疾原因辍学,需要专人护理,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不能到学校就读的。

  措施:按一人一案原则,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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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残辍学

  对象:因身体残疾原因辍学,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可以在校就读的。

  措施: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籍正常管理。

  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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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辍学

  对象:患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暂不能上学的。

  措施: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籍系统上标注休学,待好转后及时复学,复学后学籍正常管理。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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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务工辍学

  对象:因外出打工辍学。

  措施: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可短期单独辅导后再编入原班级,学籍正常管理;愿意在务工地就读的,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协助对接联系务工地教育部门,在务工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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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迁子女辍学

  对象:因随父母进城务工而辍学。

  措施:按流入地规定,依法送随迁子女至流入地学校入学,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依据:新《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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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对象: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措施:回原学校就读,有学校安排单独辅导后再编入原班级,学籍正常管理。

  依据: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义务教育有保障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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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离校辍学

  对象:实际年龄超出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或已毕业但因身份证或其它问题,在学籍系统中被列为辍学的。

  措施:教育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完善学生相关身份资料,超出义务教育适龄阶段或确已毕业的,在学籍系统控辍保学台账中按程序删除或进行“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立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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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缓入学辍学

  对象:因身体等原因延缓入学。

  措施:由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在学籍系统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及时办理休学,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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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家庭思想观念辍学

  对象:因家庭思想观念陈旧导致辍学的。

  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和依法控辍,督促监护人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

  依据:新《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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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踪失联辍学

  对象:因各种原因失踪失联,无法查找去向和就读情况的辍学生。

  措施:县级教育部门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经公安部门核查确为无法查找的,在学籍系统进行“其他离校”操作,并建立相应资料档案,不再列为辍学生。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基教司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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