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环发〔2017〕110号)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14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公安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公安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检验机构是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责任主体,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主动申请与市机动车监控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视频实时共享,目前视频尚未联网的检验机构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联网工作。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的检测方法,对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如车辆技术条件许可,原则上不允许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对于能使用加载减速法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不得修改为自由加速(不透光)法。检验机构随意更改检测方法或随意申请更改理由等行为一经发现,市机动车管理中心将收回其检测方法的审核权限,实行统一审核。

  二、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全面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配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开展监督性检查,对检验机构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查实处理,并跟踪督办整改到位。

  三、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我市将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路检路查等工作纳入2018年全市大气污染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市环保局近期将重点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出现未实时上传检车视频及图片的、报告单上检测值显示数值一致或显示为零、温度湿度大气压数据与现实差异大、车辆信息录入错误导致检验方法判定错误的、应当使用工况法检验而使用非工况法检验的、自由加速(不透光)法三个检测结果值之间差值较大等现象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通报。同时,将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纳入宜昌市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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