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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评估报告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6 加入收藏
宜昌市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评估报告委托单位: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单位:三峡大学宜昌自贸研究院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评估时间:2021年11月28日 目录一、序言二、评估开展情况(一)评估依据(二)评估对象(三)评估内容(四)评估团队(五)评估方法(六)评估标准(七)评估进程(八)抽样情

  宜昌市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评估报告

  委托单位: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评估单位:三峡大学宜昌自贸研究院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评估时间:2021年11月28日
 

  目录

  一、序言

  二、评估开展情况

  (一)评估依据

  (二)评估对象

  (三)评估内容

  (四)评估团队

  (五)评估方法

  (六)评估标准

  (七)评估进程

  (八)抽样情况

  三、分单位评估结果

  (一)宜昌市教育局

  (二)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三)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四)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宜昌市税务局

  (七)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

  (十一)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十二)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三)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十四)宜昌市司法局

  (十五)宜昌市财政局

  (十六)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十七)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十八)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九)宜昌市民政局

  (二十)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二)宜昌市商务局

  (二十三)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总体评估结果

  (一)综合评估结果

  (二)单项评估结果

  五、不足与建议

  (一)不足之处

  (二)改进建议

  六、评估人员签字

  附表2-1 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估等级标准

  附表2-2 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综合评估等级标准

  附表2-3 政策措施出台与抽查数量

  附表2-4 成员单位各年度政策措施抽查数量

  附表2-5 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结果一览表

  附表2-6 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附表2-7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表
 

  一、序言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为了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保障措施。根据《意见》,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始全面推进。基于几年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2021年6月修订了《细则》,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21年,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纳入法制范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017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7]21号),开始在全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19年,宜昌市成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过几年实践探索,宜昌市构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框架,推动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强化自我公平竞争审查,贯彻落实《意见》《细则》等文件精神,取得良好成效。为了摸清成效、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更好地推进全市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意见》《细则》与《指南》,宜昌市市场监管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三峡大学宜昌自贸研究院团队(以下简称评估团队)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联席会议23家成员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团队与评估委托方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具备相应评估能力,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展开广泛深入调研,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标准,对市联席会议23家成员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展开评估。同时,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时间不长,需要鼓励成员单位在实践中探索新制度、新机制、新模式、新方法,评估团队本着“以评促改、以评促进、以评促优”目的,秉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理念,对部分成员单位较好的创新性举措列入“升级”评价范畴。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第三方评估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现行规范标准,本次评估难免存在不妥之处,希望能够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共同探讨完善评估指标、评估标准、评估流程、评估方法等,共同推动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工作。

  二、评估开展情况

  (一)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制定,2021年修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

  《2019年省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鄂市监函﹝2019﹞210号)

  《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鄂市监函﹝2019﹞211号)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7]21号)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23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经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如果成员单位认为上述期间本单位只制定了不需要做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评估团队仍然抽取政策措施样本进行简要评估,判别样本政策措施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如果评估团队的判别结论与成员单位的判别完全一致,则该成员单位不做等级评估;如果评估团队的判别结论与成员单位的判别出现不一致情况,则该成员单位需要做等级评估,评估团队在评估之前需要把判别结论不一致情况告知该成员单位,如果该成员单位有异议,可以申请市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结论可以作为评估重要依据。

  (三)评估内容

  评估团队对抽取的政策措施的四个方面进行评估:自我公平竞争审查主体的专业性;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自我公平竞争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正确性。

  (四)评估团队

  评估团队为三峡大学宜昌自贸研究院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三个领域的专家学者。

  黄 华:评估团队负责人,管理学博士,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宜昌自贸研究院院长,宜昌市政协委员,宜昌市西陵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盛三化:评估团队执行负责人,经济学博士,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宜昌自贸研究院副院长,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余 澜:评估团队核心成员,法学博士,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 攀:评估团队核心成员,管理学博士,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赵菲菲:评估团队核心成员,经济学博士,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五)评估方法

  定性分析。建立定性评估量表,通过汇总、梳理、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对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分单位给予定性等级评估(优、良、中、差)。

  定量分析。对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综合评估等级与单项评估等级进行量化分析,呈现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整体情况与结构性差异。

  比较分析。对各成员单位的具体指标评价等级与综合评价等级进行比较分析,呈现成员单位之间整体自我公平竞争审查与单项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差异。

  (六)评估标准

  1、单项评估等级标准

  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估包括审查人员的专业性、审查对象的全面性、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与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四个方面,评估等级为优、良、中、差四类。单项评估等级标准详见附表2-1。

  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级:一是自我公平竞争审查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相关工作经验;二是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情况。公平竞争审查人员需要熟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精神,能够采取正确的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流程,对所有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政策措施开展审查工作,并对受政策措施影响的市场经济活动了解比较充分,具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为了提高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与准确性,有必要引进外部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协助审查。

  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主要从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对象(范围)是否做到“应审尽审”进行评级。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对象是本部门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政策措施的表现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通知、公告、会议纪要、框架协议、“一事一议”具体措施等)

  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主要从审查工作程序与流程的合规性、《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的完整正确性、征求意见的代表性公开性等方面进行评级。公平竞争自我审查需要严格遵照《细则》规定的程序、流程,并把审查情况、审查结论等完整正确的填入《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过程中,必须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审查结论的正确性。主要从《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的“竞争影响评估”的正确性、审查结论的正确性等方面进行评级。“竞争影响评估”必须严格遵照《细则》中“18+2”审查标准,如果存在难以判断情形,可以提请宜昌市或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审查。最终审查结论是对“竞争影响评估”结论的综合评定,只要“竞争影响评估”存在一处错误,则认定“未违反相关标准”的审查结论为错误结论;如果“竞争影响评估”有存疑情形(难以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则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存疑。

  2、综合评估等级标准

  确定了4个单项评估等级后,需要按照附表2-2的规则确定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综合评估等级。

  (七)评估进程

  2021年7月20日,评估团队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服务协议,确定评估团队核心成员。

  2021年8月上旬,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研究文献,明确评估内容与需要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初步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与具体标准,明确团队成员任务分工,制定评估实施方案。

  2021年8月中旬至2021年10月中旬,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对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23家成员单位展开深入调研,从各成员单位抽取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及其相关资料,对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资料、信息和数据进行整理与初步分析。

  2021年10月下旬至2021年11月中旬,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研和补充资料,对资料与信息进行深入全面分析,确定评估具体事项、指标体系与等级标准,完成评估报告初稿。

  2021年11月下旬,评估报告征求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完成修改与评估报告验收。

  (八)抽样情况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23家成员单位共出台532件政策措施,其中167件需要做公平竞争审查。宜昌市司法局、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与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家成员单位该期间未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评估团队从21家成员单位共抽取了63份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资料,占成员单位出台政策措施总量的12%,平均每家3份。其中,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42件,占23家成员单位做了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总数量的25.15%,抽查比例超过1/4。详见附表3。

  从抽样的时间分布来看,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有23件、24件、16件,分别占抽样总量的36.5%、38.1%、25.4%,比较均衡。

  从抽样的审查类别来看,已做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42件,占抽样总量的2/3,未做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21件,占抽样总量的1/3。详见附表4。

  三、分单位评估结果

  (一)宜昌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教育局共出台了7件政策措施,其中5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做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涉校后勤服务招标(租)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3日出台)《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2020年8月6日出台)《宜昌市中小学营养午餐工程“微厨”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6月18日)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涉校后勤服务招标(租)管理办法》审查人员为宜昌市教育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审查人员为宜昌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熟悉涉校保险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该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提供了协助。

  《宜昌市中小学营养午餐工程“微厨”管理办法(试行)》审查人员为民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法律专业人士,但相关业务知识欠缺。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教育局出台的5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从相关资料来看,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3件政策措施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其中,《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宜昌市涉校后勤服务招标(租)管理办法》缺少审查意见,只有审查人签名;《宜昌市中小学营养午餐工程“微厨”管理办法(试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审查意见,没有在书面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签名。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涉校后勤服务招标(租)管理办法》涉及后勤服务提供商、学生家长、招标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但只征求了财政部门、宜昌市教育局纪检组等意见,可认定为开展了内部专家论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涉及商业保险的承保机构(保险公司)、投保人(学生家长)、招标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保险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县市区教育局、中学等发函邀请参加征求意见会,中国人寿等8个保险公司、宜昌市财政局等4个部门、宜昌外国语高中等单位派代表参会,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宜昌市中小学营养午餐工程“微厨”管理办法(试行)》涉及食堂托管、食材提供、学生(家长)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宜昌市市监局餐饮科科长、各区后勤办主任、部分中小学校长参会,可认定为开展了专家论证会,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涉校后勤服务招标(租)管理办法》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宜昌市中小学营养午餐工程“微厨”管理办法(试行)》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教育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中(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二)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以下称宜昌市中心支行)未出台或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更多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分行的政策措施,没有开展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评估团队抽查判别,宜昌市中心支行上述期间出台或起草的政策措施未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因此不对其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评估。

  (三)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宜昌市交通运输局未出台或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具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评估团队抽查判别,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上述期间出台或起草的政策措施未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因此不对其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评估。

  (四)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宜昌市住建局)共出台23件政策措施,其中20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评估团队抽查了《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关于优化城区供水供气营商环境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0]18号)、《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评标办法》(宜市住建文[202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12日送审)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关于优化城区供水供气营商环境的通知》初审人员为宜昌市住建局相关起草部门负责人,复审人员为宜昌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审查。所有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了解城区供水供气营商环境,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评标办法》初审人员为宜昌市住建局相关起草部门负责人,复审人员为宜昌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审查。所有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了解工程施工招标情况,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初审人员为宜昌市住建局相关起草部门负责人,复审人员为宜昌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审查。所有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了解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情况,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住建局出台的20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从相关资料来看,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3件政策措施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且3件政策措施的书面审查表均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关于优化城区供水供气营商环境的通知》涉及供水供气企业、房地产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征求了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企业、房地产协会、市发改委等单位的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评标办法》涉及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行政管理部门、部分建设单位、相关行业协会、部分招标代理公司等发函征求意见,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个行政管理部门、宜昌城建控股集团等12个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市建筑业协会等3个行业协会复函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等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各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建设单位征求了相关意见,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关于优化城区供水供气营商环境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评标办法》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住建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优(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五)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宜昌市卫健委)共出台212件政策措施。由于宜昌市卫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拟定与国民健康相关的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对各种卫生环境的监督和管理,与市场主体之间无明显的密切联系,这些文件极少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评估团队抽查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宜卫生计生发[2017]4号)文件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初审人员为宜昌市卫健委相关起草部门负责人,复审人员为宜昌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负责人,监管人员为领导专班。所有审查人员均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了解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卫健委对出台的212件政策措施进行了评判,认为均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是对2017年出台的1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新审查。评估团队抽取了其中13件政策措施进行分析与评判,评判结论与宜昌市卫健委一致。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但没有填写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只提供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说明。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由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为2017出台的文件,在2019年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时,只提供了情况说明,并未进一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卫健委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中(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六)宜昌市税务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税务局共出台11件政策措施,包括8份业务性文件和3份废止公告。评估团队抽查了《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适用对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2件政策措施的初审人员为宜昌市税务局相关起草部门负责人,复审人员为宜昌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监管人员为分管领导和局长办公会。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了解税收政策,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税务局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8件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性审查。从相关资料来看,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2件政策措施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结论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的公告》属于优化税务管理与服务的“放管服”改革,严格来讲是内部管理流程优化,是促进企业与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创新,是否需要做公平竞争审查尚需商榷。《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适用对象的公告》属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文件精神,是否需要做公平竞争审查尚需商榷。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2件政策措施均涉及《细则》中一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2件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标准,可认定为审查结论正确。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税务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良(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七)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宜昌市国资委)共出台8件政策措施,其中3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评估团队查阅了3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并抽取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20年12月签署)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人民政府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由宜昌市国资委文件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复审,由专业法律顾问协查。审查人员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较为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国资委出台的3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但是,《宜昌市人民政府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补做公平竞争审查的催办函》后2020年11月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此前可能存在漏做公平竞争审查情形。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宜昌市人民政府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按照《细则》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书面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比较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但是,审查工作交由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不妥,第三方机构只能协助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建议书,没有审查职权。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人民政府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医药、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该政策措施征求了司法局等单位与法律顾问的意见,但没有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可认定为征求了专家意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人民政府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没有发现明显违反上述两类标准情形。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国资委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良(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中(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良(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八)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出台10件政策措施,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8件。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宜市监文[2021]2号)、《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市监文[2020]46号)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2件政策措施均由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复核,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局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所有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8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按《细则》要求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从资料来看,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2件政策措施均按照《细则》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书面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涉及各类食品加工作坊等市场经济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在宜昌市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异议,可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涉及食品经营、小餐饮经营、食品生产加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等市场经济主体,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该项政策措施属于优化经营许可管理流程的“放管服”改革,核心内容是优化内部管理,不会给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与利益带来负面影响,是否需要做公平竞争审查尚需商榷。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一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标准,审查结论正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证照同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优(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良(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九)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共出台了28件政策措施,其中23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做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9年9月12日出台)《关于支持建设网上金融服务大厅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1日出台)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起草机构为宜昌市非处办,负责初审,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负责复核。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的科室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两者均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关于支持建设网上金融服务大厅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指导意见》起草机构为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负责初审,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负责复核。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单位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两者均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根据《细则》相关规定,第三方机构只能协助公平竞争审查,提出审查建议,没有审查权责。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出台的23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从相关材料看,做到了“应审尽审”,但个别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不规范。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2件政策措施均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两份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正确,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宜昌市财政局、点军区非处办提出的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该政策措施不影响相关市场主体合法的经济活动,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对该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不予评估。

  《关于支持建设网上金融服务大厅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指导意见》,同时征求了市发改委等部门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收到4条反馈意见,采纳了2条实质性修改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可认定为开展了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是为了打击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出台的措施,不影响企业的合法经济活动。因此,该政策措施无需做公平竞争审查,该政策措施的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可认定为正确。

  《关于支持建设网上金融服务大厅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指导意见》仅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审查标准,审查结论正确。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中(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良(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十)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仅出台了3件政策措施,其中1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做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的通知》(2019年1月2日出台)《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通知》(2019年7月31日出台)《宜昌市辖区内中小商业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3月24日)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3件政策措施中,只有《宜昌市辖区内中小商业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负责初审的为文件起草的中小银行监管科,复核人员为分局办公室,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有一定理解,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较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仅有1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出台之前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评估团队判别,抽查的另2件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从相关资料来看,该单位做到了“应审尽审”,但个别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不规范。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辖区内中小商业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出台前在官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征求了辖区内光大银行宜昌分行、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等12家银行机构、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监管组意见,可认定为进行了内部专家论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的情况。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辖区内中小商业银行监管执行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良(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十一)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共出台了115件政策措施,其中48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做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范》(2019年11月22日出台)《宜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9月27日出台)《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2021年2月19日出台)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范》文件起草科室为基金核查科(负责初审),复核人员为宜昌市医疗保障局法规和基金监督科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起草科室为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科(负责初审),复核人员为宜昌市医疗保障局法规和基金监督科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起草科室为待遇保障科(负责初审),复核人员为宜昌市医疗保障局法规和基金监督科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完成了竞争性审查,无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从相关材料看,做到了“应审尽审”,但存在审查结论不明确不完整的情况。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三份政策文件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3件政策措施的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范》征求了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意见,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宜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了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太保公司、国寿公司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的意见,各主体提出了相应的意见,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全面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致函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向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银保监分局征求意见,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专家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全面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范》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三项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宜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三项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三项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良(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十二)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共出台了8件政策措施,其中6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做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出台)《关于调整宜昌市2021年度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2021年4月15日出台)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为市文旅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初审),复核人员为市文旅局法规科,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关于调整宜昌市2021年度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起草部门为原旅游委,复核人员为市文旅局法规科,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市文旅局出台的6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从相关材料来看,做到了“应审尽审”,但个别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不规范。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两份政策文件均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比较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涉及旅游业及相关市场主体,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可认定为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关于调整宜昌市2021年度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涉及所有旅行社及相关市场主体,该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经过了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的讨论,并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细则》中一类审查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标准。

  《关于调整宜昌市2021年度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一类审查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市文旅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良(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良(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十三)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共出台了6件政策措施,其中4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出台之前均做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枢纽工程评分标准(试行)》(2020年出台)《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12月7日出台)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枢纽工程评分标准(试行)》起草机构为宜昌市水利与湖泊局建设科(负责初审),复核人员为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办公室,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起草机构为宜昌市水利与湖泊局建设科(负责初审),复核人员为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办公室,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出台的6份政策措施,其中4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从相关材料看,做到了“应审尽审”,但个别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不够规范。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两份政策文件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枢纽工程评分标准(试行)》涉及具有水利资质的施工企业,文件起草时,责任科室进行充分讨论和研究,文件出台前通过宜昌水利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到施工企业座谈,召开水利施工企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共向注册在我市的42家具有水利资质的是个企业、14个县市区(含高新区)、3个市直单位和13个科室及大部分局领导征求了意见。可认定为开展了内部专家论证,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及相关市场主体,文件起草时,责任科室进行充分讨论和研究,文件出台前通过宜昌水利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电话向22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征求意见,通过现场走访向6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可认定为开展了内部专家论证,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枢纽工程评分标准(试行)》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良(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十四)宜昌市司法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司法局共出台了9件政策措施,没有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没有具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评估团队抽查判别,宜昌市司法局上述期间出台的政策措施未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因此不对其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评估。

  (十五)宜昌市财政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财政局共出台30件政策措施,其中2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评估团队抽查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宜市财投评规[2020]1号)、《关于印发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财工发[2020]7号)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初审人员为宜昌市财政局投资评审科(起草机构)负责人,复审人员为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诚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审查。所有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了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规范,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关于印发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初审人员为宜昌市财政局工业发展科(起草机构)负责人,复审人员为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诚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顾问协助审查。所有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了解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财政局出台了30件政策措施,其中2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性审查,审查率100%。从相关资料来看,该单位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份政策文件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且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均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涉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征求了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会计机构和造价机构等21家单位和财政局内经建科等13个相关科室的意见,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关于印发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涉及传统工业企业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应急管理局等3个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其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但未被采纳;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均无意见,可认定为开展了内部专家论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标准。

  《关于印发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财政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优(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良(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十六)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共出台6件政策措施,其中5件涉及市场主体活动,出台之前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19]26号)《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宜科发[2020]11号)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初审为资源配置与管理科(起草科室),复审为法规与诚信建设科,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初审为成果与区域创新科(起草科室),复审为法规与诚信建设科,审查人员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出台的5件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从相关资料来看,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2件政策措施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涉及科技企业、研究院所等市场主体,该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兴发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微特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宜美特全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征求了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各单位填写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涉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中国科技开发院(宜昌)云计算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微特智慧谷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众勤孵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易联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有附各单位填写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

  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优(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十七)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共出台4件政策措施,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宜昌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宜市环发[2019]21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市环发[2020]4号)《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宜市环规[2021]1号)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初审为土壤生态环境科(起草科室),复审为法规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初审为行政审批科(起草科室),复审为法规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初审为大气科(起草科室),复审为法规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出台的4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无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三件政策措施均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宜昌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简要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图,可认定为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简要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图,可认定为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认定为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征求了8家监管监管对象的意见,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简要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图。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机动车维修行业及水上船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

  《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十八)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出台4件政策措施,其中3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发改规[2020]2号)《宜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宜发改价管[2021]59号)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初审为法规科(起草科室),复审为体改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宜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初审为行政审批科,复审为体改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初审为价格管理科,复审为体改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3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无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三件政策措施均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发改规[2020]2号)涉及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机构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通过公务员门户网分发至相关科室、委属各单位、投资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进行了专家咨询、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图与书面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宜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可认定为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简要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向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信局等部分征求了意见,可认定为进行了专家咨询,并向7家城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征求意见,部分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企业征求意见反馈文件。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发改规[2020]2号)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标准。

  《宜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优(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十九)宜昌市民政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民政局未出台或起草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低收入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宜市民政[2019]29号)《宜昌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两项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民政[2019]34号)《宜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宜市民政[2019]39号)3件文件原文,经评估团队抽查判别确实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因此不对其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评估。

  (二十)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信局)共出台8件政策措施,其中有3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稿)》《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送审稿)》2件文件原文及其公平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稿)》初审为消费品工业科(起草科室),复审为法规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送审稿)》初审为中小企业科(起草科室),复审为法规科,审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工作。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经信局出台的3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无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2件政策措施均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稿)》涉及仿制药企业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向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征求意见,可认定为进行了专家咨询,并向民康药业、人福药业、安琪集团、恒安芙林、东阳关、长联杜勒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简要论述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有各单位修改意见反馈资料。《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送审稿)》涉及规上企业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市场监督局等12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其中合理化意见被采纳,可认定为进行了专家咨询,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简要论述了征求意见情况,并附征集意见汇总资料。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稿)》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送审稿)》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经信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优(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良(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二十一)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共出台4件政策措施,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宜农发[2019]8号)《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宜农发[2019]9号)《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宜农发[2020]1号)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3件政策措施的审查人员均为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较丰富,法律顾问对审查工作提供协助。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的4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无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三件政策文件均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但审查过程与合法性审查交织(合法性审查结论中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涉及农业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等市场主体,出台之前向宜都市农业农村局、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以及经济作物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等部门征求意见,可视为征求了专家意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附有征求意见汇总表。《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涉及农家乐、休闲农庄、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市场主体,出台之前向宜都市农业农村局、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以及经济作物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等部门征求意见,可视为征求了专家意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该政策措施在出台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可认定为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并附有公开征求意见截图。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

  《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中(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二十二)宜昌市商务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商务局共出台12件政策措施,其中9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活动,出台之前均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转型发展“五条措施”》《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实施意见》(2021年)3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初审为商贸流通科(起草科室),复审为审批科,审查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较丰富,法律顾问对审查工作提供协助。

  《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转型发展“五条措施”》初审为商贸流通科(起草科室),复审为审批科,审查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较丰富,法律顾问对审查工作提供协助。

  《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实施意见》审查主体为市司法局,审查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良。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宜昌市商务局出台的9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无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三件政策措施均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审查意见明确无歧义,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实施意见》审查过程与合法性审查交织,无专门的公平性竞争审查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转型发展“五条措施”》附有公平竞争审查表)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主要涉及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等11家单位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可认定为进行了专家咨询,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转型发展“五条措施”》主要涉及餐饮企业、餐饮培训企业等市场主体,该项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三峡日报社等9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可认定为征求了专家意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实施意见》主要涉及的市场主体是外贸企业,该项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向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税务局、宜昌海关、中信保湖北分公司、宜昌三峡报税物流中心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可视为征求了专家意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

  《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转型发展“五条措施”》涉及《细则》中四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四类标准。

  《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实施意见》涉及《细则》中三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三类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宜昌市商务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良(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中(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良。

  (二十三)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出台了13件政策措施,其中11件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出台之前均做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团队抽查了《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5月22日发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供应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的通知》(2021年7月22日发布)2件政策措施原文及其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进行评估。

  1、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

  《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审查人员为市自规局主要领导与法规科负责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精神,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法律顾问对该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提供了协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供应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的通知》审查人员为市自规局利用科负责人(起草机构,自我审查)与法规科负责人(复查),熟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丰富。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2、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

  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市自规局出台的11件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出台之前均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做到了“应审尽审”。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3、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

  书面审查表填写情况:2件政策措施均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了审查工作。其中,《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书面审查表填写较完整,审查结论明确无歧义,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但未写明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供应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的通知》书面审查表填写较完整,审查结论较明确,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但审查意见表述不明晰。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涉及工业用地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只征求了13个行政单位部门意见,采纳意见说明详细,可认定为开展了专家咨询论证,但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供应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的通知》涉及建设用地需求与供应市场主体,该政策措施出台之前未征求意见,但该政策措施的核心内容是精简审批事项与审批流程、优化内部管理,目的是降低相关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本质是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是否需要做公平竞争审查尚需商榷。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中。

  4、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

  《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涉及《细则》中两类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内容没有违反上述两类审查标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供应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的通知》涉及《细则》中一类审查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经逐条比对分析,该政策措施的所有内容没有违反上述审查标准。

  据此,该项评估等级为优。

  5、自我审查情况综合评估

  市自规局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级分别为:优(审查人员的专业性)、优(审查对象的全面性)、中(审查过程的合规性)、优(审查结论的正确性),根据表2-2,综合评估等级为优。

  四、总体评估结果

  (一)综合评估结果

  由于4家成员单位在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未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故不对其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评估。

  从19家成员单位的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评估结果来看,整体情况良好:综合评估等级为“优”与“良”的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为11家、8家,占比分别为57.89%与42.11%,综合评估等级优良率为100%。其中,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成员单位的4项单项评估等级均为“优”,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家成员单位有3项单项评估等级为“优”。

  

  图2-1 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综合评估等级占比

  (二)单项评估结果

  审查结论的正确性评估结果最好,18家成员单位的该项评估等级为“优”,占被评估单位数量的94.74%。从这个方面来讲,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效果良好。

  审查对象的全面性评估结果次之:整体优良率为100%,评估等级为“优”的单位占68.42%。

  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评估结果再次之:整体优良率为89.47%,评估等级为“优”的单位占31.58%,表明审查力量有待增强。

  审查过程的合规性评估结果最差:整体优良率仅为68.42%,评估等级为“优”的单位占42.11%,评估等级为“中”的单位占31.58%。该项评估等级整体情况较差的原因在于:一是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环节出现问题的成员单位较多——共9家成员单位14件需做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未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占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抽查总量的35.8%;二是书面公平竞争审查表的填写不规范,调研时查阅资料发现,部分政策措施书面公平竞争审查表存在缺签名、缺盖章、审查意见表述不完整不明确等问题。

  

  图2-2 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单项评估等级占比

  五、不足与建议

  (一)不足之处

  1、少数成员单位的审查力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绝大部分成员单位实行“起草机构审查+特定机构复核”审查模式,但实行该审查模式的少数成员单位未设立法制机构,由综合科室负责复核工作,复核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所欠缺,自我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基本上落在审查工作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具体业务机构审查人员身上。

  2、部分成员单位的审查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不少成员单位(9家)征求意见工作不规范: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仅征求了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意见,未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个别单位(2家)政策措施审查方式不当,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合在一起进行。三是近一半成员单位(10家)的书面审查表填写不规范:审查机构负责人意见表述不明确,例如只有签名未写明意见或只有“同意”等不明确的意见表述;审查机构未盖章(表中注明了需审查机构盖章);审查表中填写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但未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四是个别单位(2家)审查机构不当:把审查工作交由没有审查职权的律师事务所。五是大部分成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统计工作不到位,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增量政策措施出台及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统计不够翔实和清晰。

  3、少数成员单位审查对象识别能力有待提升。少数成员单位未能准确识别制定的政策措施是否需要做公平竞争审查,2019年以来出台的部分无需审查的政策措施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不仅增加了审查工作量,而且导致本单位统计数据偏误并影响全市统计数据的正确性。个别成员单位以为代为起草或牵头起草的政策措施,本单位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不纳入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与统计范畴。

  (二)改进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高效、更有成效,评估团队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1、加强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成员单位、设立了法制机构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适配度不高的成员单位,需要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全面提升初审机构、复核机构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2、规范审查程序与流程。遵照《细则》基本规范要求,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文件,进一步细化、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与流程。可以根据政策措施的形式(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政策措施)、重要性(重大政策措施与一般政策措施)、文件出台主体(本单位制定并出台与本单位起草或代为起草但不是发布单位)等,分别规定不同的审查机构、审查流程与审查要求。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统计与存档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建立标准化统计台账制度,制定全面、精细、统一的统计表(参见附表2-6),推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统计更加精细、准确和规范;注重公平竞争审查资料的归档保存,每年年初整理上一年度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资料,装订成册。

  3、规范审查形式。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表样式。根据本单位实行的审查模式,在保持公平竞争审查表(《细则》附件2)基本内容完整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和完善。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学者共同谈论,制定统一、完善、标准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要求与说明事项,并要求各成员单位把填写要求与说明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后面。

  4、强化征求意见环节。各成员单位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机制建设,明确要求:初审机构开展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留存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的资料;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方式不当,复核机构不得签署无保留意见。代市政府草拟政策措施或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其他单位起草政策措施时,除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还必须按照《细则》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向特定单位、部门、机构或市场主体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应当附《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表》(参见附表2-7)及《细则》审查标准。

  5、更好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评估团队进一步归纳共性问题,探究问题根源,总结经验做法,制做典型案例,提出改进方案,开展讲座培训,协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方法创新等工作。

  六、评估人员签字

  评估组组长:

  评估组成员:

  评估单位:三峡大学宜昌自贸研究院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1 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单项评估等级标准

评估项目
审查人员的专业性 责任部门审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技能与相关工作经验;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 责任部门审查人员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或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 责任部门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 责任部门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没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协助审查
审查对象的全面性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全部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全部完成审查;其他政策措施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数量为1-2个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数量为3-5个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数量达到5个以上
审查过程的合规性 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完整、正确;征求了厉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证明材料),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 严格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比较完整、正确;征求了厉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证明材料),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了征求意见情况 比较严格地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存在一定问题: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但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也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按照《细则》程序和流程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审查表填写存在重要缺失:没有召开专家论证会,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也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审查结果的正确性 《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与审查结论完全符合《细则》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的“竞争影响评估”绝大部分符合审查标准,1-2个标准评估存在疑虑。 《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的“竞争影响评估”大部分符合审查标准,3-4个标准评估存在疑虑。 《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的“竞争影响评估”存在不符合审查标准情形,审查结论错误。
注:(1)“利害关系人”指可能受到政策影响的市场主体,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2)酌情提高评估等级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遇到较大争议时,提请宜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影响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广泛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征求了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的意见。

  附表2-2 自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综合评估等级标准

序号 单项评估等级情况 综合评估

 

   等级

1 4个单项 “优”;

 

   3个单项 “优”,1个单项 “良”或“中”;

   2个单项 “优”,2个单项 “良”。

2 3个单项 “优”,1个单项 “差”;

 

   2个单项 “优”,1个单项 “良”,1个单项 “中”;

   2个单项 “优”,2个单项 “中”;

   2个单项 “优”,1个单项 “中”,1个单项 “差”;

   1个单项 “优”,3个单项 “良”;

   1个单项 “优”,2个单项 “良”,1个单项 “中”或“差”;

   1个单项 “优”,1个单项 “良”,2个单项 “中”;

   4个单项 “良”;

   3个单项 “良”,1个单项 “中”或“差”;

   2个单项 “良”,2个单项 “中”。

3 2个单项 “优”,2个单项 “差”;

 

   1个单项 “优”,1个单项 “良”,2个单项 “差”;

   2个单项 “良”,2个单项 “差”;

   1个单项 “良”,3个单项 “中”;

   1个单项 “良”,2个单项 “中”,1个单项 “差”;

   3个单项 “中”,1个单项 “差”;

   4个单项 “中”。

4 2个单项 “中”,2个单项 “差”;

 

   3个或4个单项 “差”。

  附表2-3 政策措施出台与抽查数量(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

序号 部门名称 出台数量(件) 抽查数量(件)
    出台总量 需做公平竞争审查数量 抽查总量 需做公平竞争审查数量 不需做公平竞争审查数量
1 宜昌市教育局 7 5 3 3 0
2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3 0 0 0 0
3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5 0 0 0 0
4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 20 3 3 0
5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2 0 14 1 13
6 宜昌市税务局 11 8 2 2 0
7 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 3 1 1 0
8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8 2 2 0
9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8 23 2 2 0
10 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 3 1 3 1 2
11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115 48 3 3 0
12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8 6 2 2 0
13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6 4 2 2 0
14 宜昌市司法局 9 0 3 0 3
15 宜昌市财政局 30 2 2 2 0
16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6 5 2 2 0
17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4 4 3 3 0
18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4 3 3 0
19 宜昌市民政局 3 0 3 0 3
20 宜昌市经信局 8 2 2 2 0
21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4 4 3 3 0
22 宜昌市商务局 12 9 3 3 0
23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 11 2 2 0
合计 532 167 63 42 21

  附表2-4  成员单位各年度政策措施抽查数量(2019年1月至20216月)  单位:件

序号 部门名称 抽查总数量 2019 2020 2021
      抽查数量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是否征求意见 抽查
数量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是否征求意见 抽查
数量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是否征求意见
1 宜昌市教育局 3 1 1 1 1 1 1
2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0 0 / / 0 / / 0 / /
3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0 0 / / 0 / / 0 / /
4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0 / / 2 2 1 1
5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4 7 1 4 0 / 3 0 /
6 宜昌市税务局 2 1 0 / 1 0 / 0 / /
7 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 0 / / 1 1 0 / /
8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 0 0 1 0 1 1
9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 2 2 0 0 / 0 0 /
10 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 3 2 0 / 0 0 / 1 1
11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3 1 1 1 1 1 1
12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 0 0 / 1 1 1 1
13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 0 0 / 2 2 0 0 /
14 宜昌市司法局 3 0 0 / 0 0 / 3 0 /
15 宜昌市财政局 2 0 0 / 2 2 一是一否 0 0 /
16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 1 1 1 1 0 0 /
17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3 1 1 1 1 1 1
18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1 1 1 1 1 1
19 宜昌市民政局 3 3 0 / 0 0 / 0 0 /
20 宜昌市经信局 2 1 1 1 1 0 0 /
21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3 2 2 1 1 0 0 /
22 宜昌市商务局 3 0 0 / 2 2 1 1
23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0 0 / 1 1 1 0 /
合计 63 23 11 0 24 18   16 9  

注:“是否征求意见”指是否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附表2-5 成员单位自我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结果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项评估等级 综合评估等级
    审查人员的专业性 审查对象的全面性 审查过程的合规性 审查对象的正确性  
1 宜昌市教育局
2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 / / / /
3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 / / / /
4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 宜昌市税务局
7 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10 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
11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12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13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14 宜昌市司法局 / / / / /
15 宜昌市财政局
16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17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18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 宜昌市民政局 / / / / /
20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1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2 宜昌市商务局
23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表2-6 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一、基本情况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文号 出台时间 政策措施种类
(相应种类下填“√”)
是否需要做公平竞争审查
(在相应选项下填“√”)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性文件 具体政策措施
                  内部管理性文件 一般事务性文件 过程性文件 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 转发上位政策措施的通知 放管服改革措施 其他
1                              
2                              
3                              
4                              
5                              
6                              
                             

  附表2-6  政策措施及其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续表)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文号 出台
时间
起草与审查
机构名称
审查过程
        起草
机构
初审
机构
复核
机构
书面审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填“是”或“否”) 征求意见情况
              初审填写情况 复核填写情况 填写征求意见情况 是否征求
了利害关
系人意见
是否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征求意见情况
              签字 盖章 审查结
论及说明
签字 盖章 复核意见        
1                                
2                                
3                                
4                                
5                                
6                                
                               

  附表2-7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政策措施
类型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人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人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索自由流通标准 /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人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否
1.违法给子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人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对该政策措施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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