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函〔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5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部分“(一)提出申请”中“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区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申请”修改为“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区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
二、将第四部分“(三)签订协议”中“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修改为“本单元全体出资业主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上述修改后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宜府办函〔2019〕35号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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