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等十项制度政策解读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4
一、制度制定背景及依据。2021年是“十四五”时期开局之年,为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进“双基强化、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我市“三示范四节点”发展

  一、制度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是“十四五”时期开局之年,为加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进“双基强化、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我市“三示范四节点”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持,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制度规定,我市制定了《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宜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宜都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宜都市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宜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宜都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等十项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划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有关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共制定了八个方面的目录标准,下一步将参照目录标准加强审查,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细化完善了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决策公开和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

  明确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论证评估,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为保证决策执行效果设置了决策后评估程序,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公开,全过程记录归档。

  (三)关于行政调解。

  基本原则:自愿、合法、公正、积极主动,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调解委员会: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启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申请条件: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三人保护:调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征得其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协议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拒不履行的,可引导当事人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四)关于行政争议协调。

  适用情形:因行政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的;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的;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的;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处理方式:行政执法事项争议协调以执法争议机关自行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由市司法局负责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协调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最终决定。

  法律责任:不及时自行协商且不申请执法争议协调,造成严重后果的;阻挠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的;自行协商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裁决书》或临时性处置措施建议的;未经协调或者在协调意见生效前,擅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明确基本规范: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设立有效期不超过5年, “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为2年。

  严格制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市场主体必经公平竞争审查,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组织听证。

  完善后续管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

  监督:违规、违法制定或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而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未按照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未按照规定答复书面审查意见的,通报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责。

  (六)关于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时间:每年1月31日前在宜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

  对象:主要统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

  责任: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情节严重的提请或建议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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