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2009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明确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比重占50%以上(含50%)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2017年8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17〕55号)。2021年3月,在对试行办法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印发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17号)
从2004年起,湖北省在武汉、襄阳、宜昌、荆门等4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对于促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成效明显。同时,“代建制”还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和“三超”问题。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个章节、35条规定,分别明确了代建范围、职责分工、代建程序、资金管理、奖惩与监督等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代建办法》的依据、目的意义、代建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代建职责分工,对代建单位应该具备的条件、代建单位和使用(委托)单位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划分。第三章为代建程序,要求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为资金管理,要求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使用(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综合考虑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后,报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第五章为奖惩与监督,要求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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