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推行“不予行政 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18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推行&l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推行“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宜都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对于符合行政处罚要件或者拒不改正、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避免将包容审慎监管变为“妥协性执法”或者“不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打造平等、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责任主体

  “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第一批)已在宜都市政府网站征求了公众意见,先行在卫健、教育、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统计、民政、农业农村、交运、应急、发改等十一个执法队伍中开展,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行“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好本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实施及动态调整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切实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化、明晰化,打消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不敢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顾虑,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行为的预见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积极稳妥实施。各责任主体对适用清单内容的案件,要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要防止应罚不罚,确保清单能够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并要及时开展实施后评估,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行为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仍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

  (三)践行容错纠错。探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大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解放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理念,消除行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附件:1.宜都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2.宜都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3.宜都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

  宜都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不予处罚条件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首次发生,未造成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卫健局
2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罚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经调查核实确已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
6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所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且相关备案内容不违背培训行为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
7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涂抹、轻徼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车身不洁、有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行为的处罚 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管局
9 运输车辆未安装全密闭覆盖装置、定位终端设备的或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该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统计局
11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统计局
12 对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民政局
13 对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4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首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1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 属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未销售、或使用者无投诉举报行为,且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16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 属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未销售或使用者无投诉举报行为,且对外销售自配料金额在1000元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7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首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
18 农用薄膜使用者(个人) 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 农用薄膜使用者(个人)未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经责令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9 农药使用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行为 农药使用者(个人)未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经责令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0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的处罚 年度首次违法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交运局
2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年度首次违法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交运局
23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登记评定运输车辆超限30日以内,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4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行驶公路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超限率控制在10%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5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6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的处罚 年度首次违法的对象,经查证该船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7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年度首次违法的对象,经查证该船员有合法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8 未按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年度首次违法的对象,经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9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首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按责令改正要求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文旅局
30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1 对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2 对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3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在场所显著位置未标注“12318”举报电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4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首次违法,按要求及时改正,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发改局
35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首次违法,按要求及时改正,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发改局
36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7 项目单位取得核准文件后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8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9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0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首次违法,按要求及时改正,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发改局
41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 首次违法,按要求及时改正,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发改局
42 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3 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4 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5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应急局
4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7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应急局
48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9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0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5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附件2

  宜都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1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卫健局
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一定后果的,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或者胁迫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统计局
4 社会组织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民政局
5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相关经营信息未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初次被发现、落实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文旅局
6 对发行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核验统计数据的处罚 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落实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核验统计数据  
7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落实整改要求并及时改正的  

 

  
附件3

  宜都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第二次发生,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连续第三次发生,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卫健局
2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未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存在3项或3项以内,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未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超过3项,逾期未改正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一定影响,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严重影响,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并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卫健局
4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情节轻微,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发改局
5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 情节轻微,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发改局
6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情节轻微,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有证据证明受干预或者胁迫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统计局
9 社会组织违反管理规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民政局
10 社会组织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1 社会组织违反管理规定,登记证书遗失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情节轻微,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发改局
13 单位产品能耗超出限额的
14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15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
16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情节轻微,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发改局
1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处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落实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和变更

 

   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文旅局
18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按责令改正要求落实,并将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迅速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文旅局
19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影视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按责令改正要求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文旅局

 

  

  

20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按责令改正要求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文旅局
21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变更信息、终止经营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按责令改正要求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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