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3
各招标代理机构,中心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现将《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予以印发,请遵守执行。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9月14日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良好的进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各招标代理机构,中心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予以印发,请遵守执行。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4日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良好的进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代理项目及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五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在项目受理、标段划分中未能正确填写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应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瑕疵,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五)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六)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七)办理了项目容缺手续,但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八)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及时回复投标人提出异议的;

  (九)在开评标环节,工作人员未佩戴内嵌“招信码”工作牌上岗的;

  (十)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影响开标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十二)对开标现场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上报的;

  (十三)未经许可进入封闭评标区,或者进入评标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十四)在评标区内未按规定存储通讯设备或未履行程序擅自对外联系的;

  (十五)未向招标人(采购人)告知抽取评标专家相关事宜,导致评标专家抽取延误或抽取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采购)文件不符的;

  (十六)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

  (十七)未按规定对评标(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导致复评或重新修正的;

  (十八)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或引导性言论干预评标工作的;

  (十九)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二十)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十一)工程建设项目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有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错误的;

  (二十二)政府采购项目公告的内容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与公告时间不一致的;

  (二十三)招标异常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二十四)未按相关规定完成交易流程的;

  (二十五)提供与招标(采购)有关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十六)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二十七)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第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记录发现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差错记录同步链接至代理机构诚信服务“招信码”进行公示。

  第七条 每月交易中心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进行汇总,在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予以公示。

  第八条 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可参照执行。原《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宜公资交〔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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