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内容解读
栏目: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10-10
2016年12月16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

  2016年12月16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为配合《条例》施行,规范食品摊贩食品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制订了本办法。《办法》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履行的义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系列规定,并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
  (四)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餐饮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食品摊贩应当履行哪些食品安全义务
  (一)食品摊贩采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载有供货方详细信息的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或保质期满后1个月;
  (二)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工作;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哪些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的食品;
  (四)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
  (五)过期、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七)国家或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管理者应当履行哪些食品安全义务
  (一)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等信息;
  (三)建立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四)根据实际情况,为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配备供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五)定期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及时督促经营者整改;

 

    (六)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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