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实施办法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9
实施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对于落实长江大保护、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相关精神,为科学合理推进全市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水平,实现河湖功能

  实施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对于落实长江大保护、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相关精神,为科学合理推进全市河湖(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护水平,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宜都市位于鄂西南山地与江汉平原过度地带,长江与清江在此交汇。辖 8 镇 1 乡 1 街道、2 管委会,人口 39.8 万人,国土面积 1357 平方公里,耕地面积 25 万亩。全市多年平均径流总量 11亿 m³,多年平均降雨量 1235.4mm。我市除有十分丰富的本地径流外,长江、清江、渔洋河三大水系从境内穿过,过境客水 5007亿 m³。全市有中小型水库 46 座,其中中型水库 5 座,小(1)型水库 9 座,小(2)型水库 32 座,总库容 1.89 亿 m³。中型灌区 5 个,干支渠全长 307km。堰塘 8597 口,总库容 0.23 亿 m³。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 7.934 亿 m³,人均水资源量约 2022 m³/人。全市纳入“河湖长制”常态化管理的河流 46 条、湖泊 2 个。其中:流域面积 30km²以上的 18 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 2 个湖泊实行市、乡、村三级河湖长负责制,河流总长度 403.7km,湖泊总面积 0.78 km²;流域面积 30km²以下的 28 条河流实行乡镇、村二级河长负责制,河流总长度 183.2 km。

  二、原则、依据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

  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因地制宜遵循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的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3.先易后难坚持先划界后确权,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先推进重点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再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管理范围内土地界限和权属清晰的,办理所有权登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分类解决难题。

  4.分类确权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划界确权。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权限进行限制,杜绝破坏河湖形态、损害水岸生态的开发行为,引导规范经营者保护优先、适度利用。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 2 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7 月 2 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 年第三次修订)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0 年修改)

  5)《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02 年 6 月 17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

  6)《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 年 8 月 12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

  7)《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 年 5 月 30 日)

  8)《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2010 年 5 月 7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35 号)

  9)《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2016 年 12 月 20日,国土资发〔2016〕192 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版)

  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 年 11 月 24 日)

  12)《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 年 4 月 14 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9 号)

  2、文件通知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 年 11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7 年 11 月 17 日)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 号)

  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3 号)

  6)《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 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06 号)

  8)《宜昌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宜水函〔2019〕19 号)

  9)《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都政办发〔2019〕14 号)

  3、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2)《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3)《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5)《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96)

  6)《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7)《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2013)

  8)《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9)《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0)《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

  1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1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17)《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 号修订版)

  4、相关规划及成果

  1)规划成果,已批复的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湖泊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等。

  2)“一河(湖)一策”成果,已批复的相关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

  3)工程设计成果,已批复的各类水利工程设计报告等。

  4)测量成果,自然资源部门已完成的相关测量资料。

  三、划界确权标准

  (一)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河湖(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原有的确认进行;对原来没有划定界限的,应依法划定。

  其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如下:

  1.河道堤防

  河道堤防

  河道堤防

  (1)河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水利和湖泊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划定后报宜都市人民政府审定。

  (2)堤防工程:根据《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1 级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宽度为 30 米~20 米,2、3 级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宽度为 20 米~10 米,4、5 级堤防护堤地(管理范围)宽度为 10米~5 米;1 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 300 米~200 米,2、3 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 200 米~100 米,4、5 级堤防保护范围宽度为 100米~50 米。

  2.湖泊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1)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 50 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在保护范围划定时,若遇到以下特殊情况,可对保护区和控制区的边线作适当调整:

  ①对于城市规划区内或周边已规划开发的湖泊,保护范围内有城镇道路、划拨用地(包括单位、居民及城市公共设施等);

  ②保护范围附近有明显的分界线,这些明显的界线包括流域分水岭、道路、河流和行政区划线等;

  ③湖泊周边围垦的圩垸、分蓄洪区或备蓄洪区原则上应划入湖泊保护范围。尤其是设计洪水标准下参与分洪的圩垸,一律划入湖泊保护区;

  ④达到设计洪水位时临水的水工建筑物(包括灌排闸站、堤防等)一律划入保护范围,并以建筑物的工程管理范围作为保护范围的边线;

  ⑤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其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应在湖泊的保护范围内; ⑥所有湖洲及湖心岛屿一律划入保护区内;

  ⑦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形湖岬(其平均宽度不大于 1 公里)划入湖泊保护范围。

  (2)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控制区,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 500 米的范围。

  3.水库(含小水电)

  (1)管理范围:库区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坝区大型水库为上下游 150 米-200 米、两侧 100 米-250 米,中型水库为上下游 100 米-150 米、两侧 100 米-200 米,小型水库主坝为坝高的 7-10 倍、副坝为坝高的 5-7 倍、溢洪道为两边为开口面的 3-5 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 10 米,支渠为线外 5 米)。

  (2)保护范围:主坝为两端各 200 米,禁脚地以外 100 米;副坝为两端各 100 米,禁脚地以外 50 米;溢洪道为管理范围以外50 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 20 米,支渠 10 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 500 米,中型为周围 300 米,小型为周围 100 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 30 米、中型为 20 米、小型为 10 米,渡槽两端大型为 200 米、中型为 100 米、小型为 50 米。历史上进行过划界,其界限大于上述标准的沿用原划界成果。

  4.灌区渠系

  (1)管理范围:渠道及其禁脚线(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 10 米,支渠为线外 5 米)。

  (2)保护范围:渠道从禁脚线地外沿线算起,干渠 20 米,支渠 10 米;涵闸、涵洞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 500 米,中型为周围 300 米,小型为周围 100 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 30 米,中型为 20 米,小型为 10 米,渡槽两段大型为 200米,中型为 100 米,小型为 50 米。

  5.水闸、泵站等建筑物

  (1)管理范围: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为大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 300 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 100 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 150 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 40 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单侧不大于 100 米,左右两侧单侧不大于 30 米。

  (2)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大型水闸上、下游各 300米-500 米,左右两侧各 200 米-300 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各 200米-300 米,左右两侧各 100 米-200 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各 100米-200 米,左右两侧各 50 米-100 米。

  (二)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标准

  1、长江宜都段:河道无堤防的河道按长江历史最高洪水位或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划定;有堤防河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划定;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宜都市堤防为民堤民垸 ,堤防工程参照 4 级堤防标准管理,堤防护堤地宽度按 5 米划定;堤防保护范围宽度按 50 米划定。河道上的泵站、涵闸按照小型泵站、涵闸标准划定。

  2、清江宜都段:高坝洲库区上游河道和高坝洲库区管理范围按照高坝洲水库土地征用线划定(高程 81.00m(吴松)以下为河道管理范围);高坝洲下游河道,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划定,有堤防河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划定;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宜都市堤防为民堤民垸,堤防工程按照 4 级标准,堤防护堤地宽度按 5 米划定;堤防保护范围宽度按 50 米划定。河道上的泵站、涵闸按照小型泵站、涵闸标准划定。

  3、渔洋河宜都段:熊渡、香客岩河道和库区按照两个库区设计洪水位划定;其他地段河道,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划定,有堤防河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划定;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宜都市堤防为民堤民垸,堤防工程按照 4 级标准,堤防护堤地宽度按 5 米划定;堤防保护范围宽度按 50 米划定。河道上的泵站、涵闸按照小型泵站、涵闸标准划定。

  4、宜都市级河流及乡镇级河流: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划定,有堤防河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划定;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宜都市堤防为民堤民垸,堤防工程按照 4 级标准,堤防护堤地宽度按 5 米划定;堤防保护范围宽度按 50 米划定。河道上的泵站、涵闸按照小型泵站、涵闸标准划定。

  5、水库及灌区渠系::结合宜都市实际,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标准参照执行。

  (三)数据基础标准

  本次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统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1985 国家高程基准。采用优于 0.2 米分辨率调查精度。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² ),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以上单位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实施目标及时间安排

  根据省、宜昌市河湖(库)划界确权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 通过查阅历史资料, 结合宜都市河湖(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宜都市纳入本次划界确权的河流 46 条, 其中市级河流 18 条, 乡 镇级河流 28 条; 湖泊 2 个; 水库 46 座, 其中中型水库 5 座,小(1) 型水库 9 座, 小(2)型水库 32 座; 灌区 5 个, 干支渠 307km; 堤 防工程 71.45km; 涵闸 34 座; 泵站 22 座。

宜都市河湖划界确权任务表

河流 级别 序 号 河流名称 流经乡镇 河流   长度(km) 划界确权 实施主体 划界工作 时间节点 确权工作时 间节点
 
 
 
 
 
 
 
 
市级
1 长江 红花套镇、高坝洲镇、陆城、枝城镇 47  
 
 
 
 
 
 
宜都市人 民政府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 清江 红花套镇、五眼泉镇、高坝洲镇、姚家店镇、陆城、 41
3 渔洋河 王家畈镇、潘家湾乡、聂家河镇、姚家店镇五眼泉 55
4 大溪 红花套镇 29  
 
 
 
 
 
2019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5 全福河 王家畈镇 11.4
6 青龙溪 王家畈镇 23
7 李家河 王家畈镇 12.8
8 拖溪 五眼泉镇 16
9 桃花溪 王家畈镇 20
10 九道河 枝城镇 28
11 王家嘴河 聂家河镇、姚家店镇、枝城镇 25
12 回龙垱 枝城镇 18.5
13 芭荒河 枝城镇 22
14 柳林河 红花套镇 14.2
15 白洪溪 红花套镇、高坝洲镇 12.2
16 洛溪河 松木坪镇 54
17 尖岩河 王家畈镇 15.6
18 新河 松木坪镇 47
19 南桩桥湖 高坝洲镇、红花套镇 0.44km²
20 贵子湖 高坝洲镇 0.34 km²
乡镇 级 1 孙家冲 枝城镇 5 枝城镇人 民政府    
2 洋溪山洪沟 枝城镇 3.1
3 石马冲 枝城镇 7.6
  4 艾家冲 枝城镇 5.8      
5 罗家冲 枝城镇 5
6 丑溪河 五眼泉 5.6 五眼泉镇 人民政府
7 探母沟河 五眼泉 5
8 董家沟河 五眼泉 7
9 白马溪 王家畈镇 6.2 王家畈镇 人民政府
10 石板河 王家畈镇 8.2
11 何家湾 王家畈镇 7
12 柳树河 王家畈镇 10.8
13 干沟河 松木坪镇 9  
松木坪镇 人民政府
14 永丰河 松木坪镇 6.5
15 宏庙子冲 松木坪镇 8.1
16 泉水垱 松木坪镇 3
17 赵家垱 松木坪镇 5
18 解放山洪沟 陆城街办 2.5 陆城街道 办事处
19 杨家湖 陆城街办 5
20 丁家溪 红花套镇 10  
红花套镇 人民政府
21 渔洋溪 红花套镇 13
22 白岩溪 红花套镇 9
23 干子堰 红花套镇 5.8
24 申家溪 红花套镇 8.6
25 杨家湾 高坝洲镇 6.4 高坝洲镇 人民政府
26 宋山冲 高坝洲镇 6
27 裴家冲 高坝洲镇 6
28 李家冲 姚家店镇 3

  宜都市大中型水库工程划界确权任务表

水库
名称
所在流域 总库容(亿 m³) 坝顶高程(m) 正常高 水位(m) 设计洪水位
(m)
校核洪水 位(m) 划界确权 实施主体 划界工作 时间节点 确权工作 时间节点
高坝洲 清江 4.89 83 80 78.3 82.9  
 
 
 
宜都市人 民政府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熊渡 渔洋河 0.9504 148 146.5 146.5 146.86
香客岩 渔洋河 0.2202 68 64 65.4 67.6
大溪 长江 0.1144 141.91 140 140.47 141.91
白洪溪 长江 0.1022 98.8 95.82 96.66 97.08
九道河 九道河 0.1338 155.5 152 153.93 154.61
水库名称 水库管理 单位 总库容 (万 m³) 坝顶高程(m) 正常高水 位(m) 设计洪水位
(m)
校核洪水 位(m) 划界确权实 施主体 划界工作 时间节点 确权工作 时间节点
望城岗 熊渡电业 249.09 111.03 109.57 110.15 110.38 宜都市人民 政府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芭芒溪 红花套镇人 民政府 76.1 154.7 101 101.61 102.13 红花套镇人 民政府
冲锋 65.5 154.67 151.7 152.48 153.14
尖山 44 147 145.4 146.05 146.23
聂家湾 10.3 82.2 79.2 80.09 80.5
绿林冲 高坝洲镇人 民政府 13.4 86.97 84.7 85.73 86.05 高坝洲镇人 民政府
白龙冲 76.8 72.4 70 70.98 71.46
争光 姚家店镇人 民政府 62 84.5 83.8 82.83 82.98 姚家店镇人 民政府
五一 13.2 106.57 104.5 105.1 105.25
姚店 36.1 89.81 88.37 88.99 89.2
红山 五眼泉镇人 民政府 124.4 238.85 236 237.47 237.96 五眼泉镇人 民政府
建楼子 351 146.95 145.2 146.03 146.53
五眼泉 122.8 137.78 136.05 136.98 137.37
景岗 18.3 104.77 103.2 103.83 104.07
跃进 聂家河镇人 民政府 12.5 321.13 318.72 319.86 320.39 聂家河镇人 民政府
深冲 29.9 192.96 190.4 191.72 192.62
中岭 潘家湾乡人 民政府 15.9 356.6 355.3 356.15 356.47 潘家湾乡人 民政府
万春 王家畈镇人 民政府 203 278.86 277.3 278.38 278.96 王家畈镇人 民政府
永乐 102.4 266.5 264.47 265.61 266.03
施家湾   15.6 696.95 695.57 696.61 697.03      
松林湾 12.3 720.87 719.38 719.44 719.68
青林 15.8 265.64 263.65 264.36 264.63
田河 17.5 241.21 240.07 239.8 240.09
董家冲 47.8 343.03 340.7 341.3 341.61
永丰  
 
松木坪镇人 民政府
611 182.6 180.1 181.62 182.66  
 
松木坪镇人 民政府
牛眼冲 35.7 214.05 212.73 213.31 213.52
株树湾 53.5 236.03 233.8 234.5 234.77
兰花冲 25.2 225.7 223.22 224.4 225.1
茶园 15.3 167.75 164.3 165.64 166.51
王家湾 13.7 179.39 178.15 178.7 178.87
勤建三队 21.4 192.44 191 191.43 191.6
张家冲  
 
 
枝城镇人民 政府
381.46 123.42 117 118.8 120.3  
 
 
枝城镇人民 政府
安桥 542 130.84 128.9 130.27 130.82
南坡 36.4 201.39 198.3 200.14 201.65
五童庙 63.5 271.58 270.21 271.03 271.41
东升 37.5 158 157 157.54 157.71
高桥 10 228.6 226.95 227.54 227.74
同心 26.6 91.1 90 89.23 89.38
关门冲 10.4 269.05 266.55 267.25 267.58
团结 16.9 104.96 104.4 103.89 104.04
楼子河 15.4 134.59 132.8 133.24 133.37

 
五、划界费用测算

  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经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费、调查费(历史洪水及划界现状调查)、测绘费、界桩(告示牌)制作安装费、划界确权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管理维护费。宜都市级管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费用测算明细如下:

  宜都市市级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费用测算明细表

  

序 号  
河流
名称
根据卫
星图最
新复核
长度
(km)
测绘、及
边界调
查、核查
费用(单
价 9800 元/km)
界桩设 置(700 元/个,
单边 7 个/km)
 
 
合计
 
 
备  注
 
1
 
长江
 
47
 
94000
 
230300
 
324300
国土自然资源确权已测图, 按 2000 元/km 测算河道划界调查费用。
 
2
 
清江
 
61
 
122000
 
298900
 
420900
国土自然资源确权已测图, 按 2000 元/km 测算河道划界调查费用, 按 左右岸计算长度。
 
3
 
渔洋河
 
110
 
220000
 
539000
 
759000
国土自然资源确权已测图, 按 2000 元/km 测算河道划界调查费用, 按 左右岸计算长度。
 
4
 
九道河
 
25.2
 
50400
 
246960
 
297360
国土自然资源确权已测图, 按 2000 元/km 测算河道划界调查费, 界桩 按左右岸计算个数。
5 新桥河 24.7 242060 242060 48412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6 芭荒河 13.8 135240 135240 27048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7
碾子河 17.6  
172480
 
172480
 
34496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8
青龙溪 18.2  
36400
 
178360
 
21476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9
向家河 10.4  
101920
 
101920
 
20384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0
中溪河 11  
107800
 
107800
 
21560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1
大沟 11.4  
111720
 
111720
 
22344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2
拖溪 16.4  
160720
 
160720
 
32144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3
白洪溪 8.5  
83300
 
83300
 
16660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4
大溪 18.7  
37400
 
183260
 
22066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20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5
柳林河 3.4  
33320
 
33320
 
6664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6
新河 13.1  
128380
 
128380
 
25676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7
洛溪河 5.2  
50960
 
50960
 
10192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8
尖岩河 11.5  
112700
 
112700
 
225400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98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
 
19
贵子湖  
11
   
53900
 
53900
测绘、调查已完成, 界桩按 7 个/km 计算。
 
20
南桩桥 湖  
12
   
58800
 
58800
测绘、调查已完成, 界桩按 7 个/km 计算。
 
 
 
21
高坝洲
库区、五
座中型
水库、望
城岗水
 
 
 
6
 
 
 
210000
 
 
 
448000
 
 
 
658000
高坝洲库区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100000 测算, 五座中型水库测绘、 调查、划界费按 20000 测算, 望城 岗水库测绘 、 调查 、 划界费按 10000/km 测算; 高坝洲库区界桩按 300 个计算, 五座中型水库按60 个 测算, 望城岗水库按 40 个计算。
 
22
五大灌
区渠系 (干支 渠)
 
307.08
 
307080
 
859824
 
1166904
 
测绘、调查、划界费按 1000/km 测 算, 界桩按左右岸计算(每 km²个)。
  合计   2517880 4537904 7055784  
宜都市涵闸、泵站、堤防工程划界工作随所在河流划界工作同步进行,其费用包含在河流划界经费中。


  乡镇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经费由各乡镇根据各地河湖和水利工程实际参照本标准自行测算,并由各乡镇处自行招标实施。

  六、实施步骤

  (一)确定单位

  根据《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按照分级实施原则,各实施主体根据工作任务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资格的单位实施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

  (二)划定界线

  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实施单位编制所实施河湖和水利工程划

  界技术方案,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测绘、设计洪水位推算,按照标准初步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利和湖泊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对初步划界范围审核,编制划界成果技术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勘界立桩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划定成果,调查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设界碑、界桩、公告牌等设施。

  1、布设原则

  一般情况下,管理范围界桩布设间距为100-200m,不超过250m;保护范围界桩布设间距为200-300m,不超过500m。堤防工程设置公里桩。

  遇以下情况对界桩间距适当调整:

  (1)特殊地形

  湖泊、河流、堤防及渠系等弯曲较大地段,界桩间距可适当缩小,管理范围以不超过200m、保护范围不超过300m为宜。另外,在边界拐点处,需增设界桩。

  (2)城区段

  穿越或分布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区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适当加密,一般不超过200m。

  (3)边界顺直且干扰较少段

  边界顺直且分布于生产和生活活动较少的荒山、森林等偏远

  地带的河流、湖泊及渠道,在保证边界走向清晰的情况下,间距可适当加宽,但管理范围界桩一般不超过300m,保护范围不超过600m。

  (4)建筑物或设施处

  界桩一般不布设于现有的临时建筑或公共设施上,此处界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横向平移,如交叉建筑物、码头、桥梁、供用水管道等。

  2、材料、规格

  宜都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界桩材料采用石材或预制砼,公里桩和界桩两种,公里桩规格为:1.0m×0.35m×0.2m。公里桩两面刻字,注明河流。界桩规格为:0.8m×0.15m×0.15m,界桩注明河流明称、编号、座标。公里桩、界桩均采用现浇砼基座埋设。

  3、界桩编号

  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分类单个水域或工程编号,编号原则:河流、渠道等线形工程一般左右岸分别自下游至上游按顺序编号;湖泊、水库、水闸、泵站等按顺时针编号。

  4、公告牌

  在人类生活、生产活动密集地带、河湖及水利工程重点区域可设置管理保护公告牌。公告牌标注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行为、管理主体、管理范围、保护宣传语等。

  公告牌外形一般采用长方形,尺寸宜为2000mm×1500mm(宽×高)或1500mm×1000mm(宽×高)。公告牌尺寸可根据工程规

  模选择;对临近村镇的工程,可选用较大尺寸的公告牌。公告牌的埋设一定要注意埋深,务必满足安全要求。材质采用铝合金等金属,面板底色为蓝色,标注文字颜色为白色;公告牌正面和背面均应标注,面向管理范围外立面为正面,面向管理范围内立面为背面。标注文字的字体均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

  5、安装

  界桩、公告牌均应埋设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内侧(近河湖、水利工程一侧)。所有已埋设的界桩、公告牌均应在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平面图上标注,并将埋设点的坐标、高程和界桩、公告牌照片整理入数据库。当界址点不适于埋设时,应对界桩、公告牌位置进行横移,并在电子图进行成果修正。

  (四)编制报告

  根据实地放样情况,在管理范围线外一定区域利用内业划定保护范围线,形成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并按照规定格式将划界成果资料归档,编制划界报告(包括报告书、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移位界桩点之记、界桩(公告牌)成果表、界桩(公告牌)。

  (五)确权登记

  1、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确权登记。

  2)地籍调查、测绘。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地图。

  3)权属公示,包括对象的权属单位(主管部门)、权属主要范围等。

  4)审核颁证及成果归档。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按照规定格式将确权成果信息化归档。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水利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民政、住建、交运、农业农村、等部门为成员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工作专班。水利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挥主体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政府统筹安排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划界确权测绘、地籍调查、征地拆迁、立桩标界等经费支出。各乡(镇)、街道应配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乡(镇)级负责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工作专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本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工 作,加强对乡镇河湖划界确权工作业务指导,对工作不落实、质量不高、进度滞后的地方,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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