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中心(局),宜昌高新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中心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持续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根据《湖北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鄂农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2021年7月27日
宜昌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
一、 总体要求
重点开展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猪瘟等优先防治病种,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趋势,提出防控对策,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各县市区要结合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建设,组织开展疫病净化场主要疫病监测,创建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全面创建并巩固全市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区。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调查相结合。各县市区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要对监测发现的疫病变化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的发生发展趋势。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要及时开展紧急调查监测工作:一是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建设无疫小区,推进布鲁氏菌病净化区建设;在非洲猪瘟分区防控中,进一步强化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的利用。
(四)常规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优势产业区,在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设立固定监测点与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全面开展常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市级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市级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相关疫病感染抗体等监测工作。各县市(含夷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提升动物病原学监测手段和能力,力争到2022年所有县市(含夷陵区)兽医实验室开展病原学监测。
三、任务分工
(一)市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信息分析研判、疫病形势会商、疫情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羊布病净化区建设。组织加强对已授权的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培训,指导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采样、监测、流调和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本市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立固定监测点,每季度开展一次采样监测。负责制定全市主要动物疫病专项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农业农村部相关实验室对部分重点区域有关疫病进行抽检。适时组织全市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评估,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的分析研判、疫病形势会商、疫情预警预报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开展重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引导生物安全水平较高的养殖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等无疫小区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工作,开展羊布鲁氏菌病区域净化风险分析,推进区域净化达标升级。加强对已授权的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重点做好血清学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组织开展疫苗的免疫效果评估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相关实验室、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部分重点区域有关疫病进行抽检。
(五)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指导有意愿的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简称“两场”)和无疫小区建设,积极申请“两场”或无疫小区考核评估。
(六)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工作。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动物疫病样品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在向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涉及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的样品送检时还必须同时上报调查和初步检测结果。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等手续。各县市区自行监测的样品需做好登记留样工作,以备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定期抽样复检。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平台实行逐级审核制,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填报,严格审核。信息上报实行“周报制”,县级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完成本周疫病信息报告上报和审核。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将本辖区疫情监测分析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底前将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报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以疫情快报方式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前,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表和专家现场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3.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同时报送情况说明和监测原始数据,及时将阳性样品按规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对其他病种,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4.承担常规监测任务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收集和整理本县(市、区)的监测数据,每半年将监测数据报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梳理汇总,并形成分析总结报告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已授权的非洲猪瘟检测第三方实验室在“湖北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网络信息平台”上报检测结果,如发现非洲猪瘟疑似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二)监测信息反馈
各地在按规定做好监测信息报告的同时,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样品来源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的采样场点,确保样品来源地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协调有关部门将本地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做好经费支出执行工作,主要用于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辖区的监测工作实施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监测信息上报和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考评。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6.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7.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8.猪瘟监测计划
9.新城疫监测计划
10.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11.狂犬病监测计划
12.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13.牛海绵状脑病监测计划
14.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15.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6、主要禽群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17.非洲猪瘟专项调查方案
18.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19.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20.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一览表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根除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监测场点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公路监督检查站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
三、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四、监测时间
按照非洲猪瘟常态化管理要求做好全年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部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各县市区根据监测计划时间安排,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并填写临床巡查登记表。临床巡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猪应立即按规定处置、采样检测和报告。
六、监测数量
通过授权的非洲猪瘟检测的县市区每年病原监测量不少于400份。省级专项监测点按照有关实施方案要求配合采样。
七、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2
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了解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养殖环节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 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野生禽鸟,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
三、 监测范围
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候鸟主要栖息地。
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散养户以自然村为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 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集中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采样、监测工作,分别在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省级专项监测点按照有关实施方案要求配合采样。
五、 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疑似流感症状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野鸟,猪,貂、貉等经济动物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及屠宰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2、抗体监测
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六、 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常规检测
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抗体监测不少于300份,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病原检测不少于50份。
各县市(含夷陵区)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18、19)确定监测数量。
(二)专项调查
各县市区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禽流感专项调查工作,采集家禽养殖场、活禽市场或屠宰场家禽的咽喉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养殖场和屠宰场家禽需要同步采集家禽血清进行抗体检测,水禽饲养密度高的县市区水禽拭子采样比例至少在50%以上。
七、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3
口蹄疫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了解口蹄疫病原感染分布情况及高风险区域的发病情况,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 监测对象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
三、 监测范围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
散养户以自然村为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 监测时间
每半年进行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集中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采样、监测工作,分别在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省级专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要求配合采样。
五、 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
2、抗体监测
选择场群时要综合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牲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的比例,以及不同种群动物的年龄和免疫次数的差异。
六、 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常规检测
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抗体监测不少于200份,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病原检测不少于50份。
各县市(含夷陵区)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18、19)确定监测数量。
(二)专项调查
各县市区配合国家和省疫控中心在我市生猪屠宰场口蹄疫专项调查工作。
七、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4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的感染状况,了解高风险区域的流行情况,查找传播的风险因素,开展易感动物群的布鲁氏菌病净化。
二、监测对象
牛、羊、鹿等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及同群畜。
三、监测范围
牛、羊、鹿等易感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屠宰场等场点,其中所有种公牛站、种牛场、奶牛场和种羊场必须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血清学监测
监督监测为主,结合日常监测,根据全市羊布病净化区创建工作要求进行采样检测。重点监测种畜场和奶畜场、牛羊调运频繁的场群(自然村)、以及牛羊屠宰场,发现阳性畜的场群应及时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和监测。
(二)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采样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七、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5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掌握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
三、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养羊场(户)。
四、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各县市(含夷陵区)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全面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集中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由各县市(含夷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采样、监测工作,分别在5月初和11 月初完成。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二)主动监测
各县市(含夷陵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主动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六、监测数量
各县市(含夷陵区)进行抗体监测,每年监测量不少于100份,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确定监测数量。
省级专项监测点按照有关实施方案配合采样。
疑似临床病例应及时采集棉拭子和组织样品检测,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七、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6
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掌握家畜血吸虫病感染及流行情况,了解我市不同地区血吸虫病在不同家畜中的分布状况;分析全市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及传播因素,为制定、完善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 监测对象
牛、羊、其它哺乳动物,重点为放牧牛羊。
三、监测范围
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点军区开展家畜监测和预防性投药工作。
四、监测时间
家畜监测和预防性投药工作在4-6月、9-10月开展,10月底前完成。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每年监测投药任务为疫区牛羊存栏量的90%。
六、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七、有关要求
各相关疫区县要扎实开展常规监测和风险监测工作,其监测结果不作为考核当地防治工作的指标。承担常规监测任务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收集和整理本县(市、区)的监测数据,于5月20日和10月20前将监测数据统计表上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综合分析,撰写半年、全年监测报告,为防治工作提出对策建议,于5月30 日和10月30前将监测数据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7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范围
猪。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
三、监测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采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进行监测检测工作,分别在5月底和11月底前各完成一次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省级专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配合釆样。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各地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9)确定监测数量。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进一步确诊。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五、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8
猪瘟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 监测范围
猪。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
三、 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采样、监测工作,分别在5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省级专项监测点按照有关实施方案配合采样。
四、 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抗体监测不少于200份。各地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病原监测不少于50份。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9)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五、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9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 监测范围
鸡、鸭、鹅、火鸡、鸽和鹌鹑等。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三、 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采样、监测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省级专项监测点按照有关实施方案配合采样。
四、 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抗体监测不少于200份,每年开展两次免疫抗体集中监测。主动监测可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各县市(含夷陵区)每年病原监测不少于50份。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9)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中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五、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10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及时发现感染牛分枝杆菌的乳用牛(包括奶水牛)、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推动牛结核病净化工作。
二、 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三、 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监测,11月底前完成。由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隔离检测。
四、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五、 结果判定和阳性动物处理
皮内变态反应复检阳性牛或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检测阳性牛,判定为结核病牛。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
附件11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明确全市范围内动物狂犬病流行情况及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的有效防控和消除。
二、监测范围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和野生动物。
三、监测时间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血清学监测,对城区宠物犬及随机抽取的县区或乡镇的犬或猫血清进行采集和检测。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学监测
各地对确定实行狂犬病防疫的乡镇随机抽检(10-50份),全市监测200份。对犬群免疫合格率进行检测。
(二)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床表现异常或攻击行为或死亡的怀疑为狂犬病的动物,均应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检测确诊。
附件12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一、 监测目的
掌握全市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情况,及时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 监测对象
黄牛、奶牛、水牛等家养牛科动物。
三、 监测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
四、 监测时间
各县市(含夷陵区)制定监测计划,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 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
(二)主动监测
各地根据本辖区监测计划安排,做好辖区内家养牛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六、 监测数量
主要为病原学监测,各地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七、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见附件20。
附件13
牛海绵状脑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牛海绵状脑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疫病,有效防范疯牛病传入和发生风险。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重点在奶畜场、种畜场、屠宰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场所对牛羊等易感动物进行采样监测,要求牛24月龄以上(以4-7岁的牛为主),羊18月龄以上。
采样对象为疯牛病或痒病疑似病例,以及紧急屠宰或死亡的国外进口牛羊。
三、监测数量与要求
(一)主动监测
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临床巡查,每次间隔4个月。巡查采样时应详细填写《疯牛病痒病临床巡查登记表》和《疯牛病痒病采样单》。
(二)被动监测
对发现的疑似疯牛病或痒病病例,随时采样送检。
对疑似痒病的病羊,还应采集病羊的脾、扁桃体、回肠未端、咽后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组织。
样品采集和运送等按照《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执行。
四、组织实施
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实验室检测及分析,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样、送样与流行病学调查。
附件14
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我市种畜禽场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流行状况,跟踪监测病原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疫病传播风险因素,促进种畜禽场主要疫病防控和净化。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原种猪、种公猪、祖代禽类、种牛、种羊。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场点
原种猪场、种公猪站、祖代禽场、种牛场和种羊场。
(二)监测病种
1、原种猪场/种公猪站
非洲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等主要猪病。
2、种禽场
禽流感、禽白血病、鸡白痢等主要禽病。
3、种牛场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主要牛病。
4、种羊场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小反刍兽疫等主要羊病。
(三)检测方法
血清学方法主要采用ELISA、HI和SAT。病原学方法主要采用PCR和荧光PCR。必要时将抽取部分样品进行病毒、细菌分离鉴定和基因序列测定,调查分析病原分型和变异情况。
(四)样品采集
原种猪场:每场采集猪血清样品30份,对应猪只扁桃体样品30份,对应种公猪精液5份。
种公猪站:每场采集血清样品5头份、对应猪只扁桃体样品5份和精液5份。
祖代禽场:祖代鸡场每个场采集种蛋100枚、血清50份、咽喉/泄殖腔拭子50份。
种牛场:每场采集牛血清样品30份,口/鼻拭子30份。
种羊场:每场采集羊血清样品30份,眼/鼻拭子30份。
样品采集要遵循随机采样的原则。每个动物在同时采集血清和组织/拭子等样品时,应确保同一个体的不同类型样品的编号逐一对应。
(五)信息调查
采样时按照畜禽场种类填写对应的《采样记录表》。在开展采样工作的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该场养殖信息、防疫信息等,填写《种畜禽场监测调查表》。
四、组织实施
市级和相关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场点共同配合完成采样与流行病学调查。4-5月完成采样工作。
附件15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目的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范围
怀疑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各地应立即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各地按本方案的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狂犬病。
(二)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三)疯牛病、痒病、裂谷热等外来动物疫病。
(四)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五)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的疫病,或怀疑为新发病。
(六)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省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
(五)必要时,配合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相关分中心派出的专家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组织开展经济损失和防控措施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疫情解除封锁前,各地要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省级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等疫情解封相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附件16
主要禽群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禽流感、新城疫和传染性支气管炎等主要禽群疫病流行动态和分布规律,分析病原流行和变异特点,评估疫病传播风险,预测流行趋势,提出动态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
二、范围
根据疫病流行形势,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开展。
三、调查内容
(一)养殖密集地区主要禽病流行现状调查
分别于2-5月、9-11月各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个活禽批发市场和3个活禽零售市场,采集家禽拭子样品。其中每个活禽批发市场采集15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10份禽样品,每个活禽零售市场采集6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5份禽样品,共240份。
(二)野鸟带毒情况调查
在野鸟栖息地采集野鸟拭子或粪便样品进行检测分析。
四、组织实施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协助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完成专项调查工作。
附件17
非洲猪瘟专项调查方案
一、目的
掌握当前非洲猪瘟感染状况,评估非洲猪瘟影响范围和防控效果,为有效防治非洲猪瘟提供依据。
二、范围
各县市区。
三、方法与内容
(―)无害化处理厂
每县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厂,每个场点采集病死猪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样品10头份(优先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病死猪)。病死生猪收集点采集环境样品10份。
(二)屠宰场
每个县的屠宰场(点),每个场点采集抗凝血样品(EDTA)10头份。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
(三)农贸市场
每个县选择2个农贸市场,每个场点选择2个摊位,每个摊位采集猪肉样品3份、猪肝样品3份、环境拭子样品3份。
(三)养殖场
规模养殖场采集抗凝血样品(EDTA)10头份,出猪台、粪池/沟、病死猪暂存冷库、场内工具车、场内公共道路、猪粪、污水等环境样品10份。
四、组织实施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协助完成专项调查工作。
附件18
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
|
抽样数量(头只)
|
|||||
可接受误差
|
||||||
5%
|
6%
|
7%
|
8%
|
9%
|
10%
|
|
50
|
37
|
33
|
30
|
26
|
24
|
21
|
100
|
59
|
49
|
42
|
36
|
30
|
26
|
150
|
72
|
59
|
48
|
40
|
34
|
29
|
200
|
82
|
65
|
53
|
43
|
36
|
30
|
250
|
90
|
70
|
56
|
45
|
37
|
31
|
300
|
95
|
73
|
58
|
46
|
38
|
32
|
350
|
100
|
76
|
59
|
47
|
39
|
32
|
400
|
103
|
78
|
60
|
48
|
39
|
32
|
450
|
106
|
80
|
61
|
49
|
39
|
33
|
500
|
109
|
81
|
62
|
49
|
40
|
33
|
550
|
111
|
82
|
63
|
50
|
40
|
33
|
600
|
113
|
83
|
64
|
50
|
40
|
33
|
650
|
115
|
84
|
64
|
50
|
41
|
33
|
700
|
116
|
85
|
65
|
51
|
41
|
33
|
750
|
117
|
86
|
65
|
51
|
41
|
34
|
800
|
118
|
86
|
65
|
51
|
41
|
34
|
850
|
119
|
87
|
66
|
51
|
41
|
34
|
900
|
120
|
87
|
66
|
51
|
41
|
34
|
950
|
121
|
88
|
66
|
52
|
41
|
34
|
1000
|
122
|
88
|
66
|
52
|
41
|
34
|
1100
|
123
|
89
|
67
|
52
|
42
|
34
|
1200
|
125
|
89
|
67
|
52
|
42
|
34
|
1300
|
125
|
90
|
67
|
52
|
42
|
34
|
1400
|
126
|
90
|
68
|
53
|
42
|
34
|
1500
|
127
|
91
|
68
|
53
|
42
|
34
|
1600
|
128
|
91
|
68
|
53
|
42
|
34
|
1700
|
128
|
91
|
68
|
53
|
42
|
34
|
1800
|
129
|
92
|
68
|
53
|
42
|
34
|
1900
|
129
|
92
|
69
|
53
|
42
|
34
|
2000
|
130
|
92
|
69
|
53
|
42
|
34
|
注:按照预期抗体合格率90%, 95%置信水平,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件19
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 (头只)
|
抽样数量(头只)
|
||||
可接受误差
|
|||||
1%
|
2%
|
3%
|
4%
|
5%
|
|
50
|
49
|
46
|
41
|
35
|
30
|
100
|
95
|
83
|
67
|
54
|
43
|
150
|
139
|
113
|
87
|
65
|
50
|
200
|
181
|
140
|
101
|
73
|
54
|
250
|
220
|
162
|
112
|
79
|
57
|
300
|
258
|
181
|
121
|
83
|
59
|
350
|
294
|
199
|
129
|
87
|
61
|
400
|
329
|
214
|
135
|
89
|
62
|
450
|
361
|
227
|
140
|
91
|
63
|
500
|
393
|
239
|
145
|
93
|
64
|
550
|
423
|
250
|
149
|
95
|
65
|
600
|
452
|
260
|
152
|
96
|
66
|
650
|
480
|
269
|
155
|
98
|
66
|
700
|
506
|
277
|
158
|
99
|
67
|
750
|
532
|
284
|
160
|
99
|
67
|
800
|
557
|
291
|
162
|
100
|
67
|
850
|
580
|
297
|
164
|
101
|
68
|
900
|
603
|
303
|
166
|
102
|
68
|
950
|
625
|
309
|
168
|
102
|
68
|
1000
|
646
|
314
|
169
|
103
|
69
|
1100
|
687
|
323
|
172
|
104
|
69
|
1200
|
724
|
331
|
174
|
105
|
69
|
1300
|
760
|
338
|
176
|
105
|
70
|
1400
|
793
|
345
|
178
|
106
|
70
|
1500
|
824
|
350
|
179
|
106
|
70
|
场/群存栏数 (头只)
|
抽样数量(头只)
|
||||
可接受误差
|
|||||
1%
|
2%
|
3%
|
4%
|
5%
|
|
1600
|
853
|
355
|
180
|
107
|
70
|
1700
|
881
|
360
|
182
|
107
|
70
|
1800
|
907
|
364
|
183
|
108
|
71
|
1900
|
931
|
368
|
184
|
108
|
71
|
2000
|
955
|
372
|
185
|
108
|
71
|
注:预期病原学阳性率5%, 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件20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一览表
病名
|
监测/检测方法
|
检验依据
|
免疫合格判定标准
|
|
非洲猪瘟
|
ELISA、荧光PCR、PCR
|
GB/T 18648-2020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血凝抑制试验(HI)、 RT-PCR、荧光RT-PCR
|
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
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为免疫群体合格
|
|
口蹄疫
|
液相阻断ELISA
|
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
|
牛羊抗体效价≥27为免疫合格、 猪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为免疫群体合格
|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
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
|||
VP1-ELISA
|
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
|||
RT-PCR、荧光RT-PCR、NSP-ELISA
|
||||
布鲁氏菌病
|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试管凝集试验、iELISA、cELISA
|
GB/T 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
||
小反刍兽疫
|
ELISA、RT-PCR、 荧光RT-PCR
|
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ELISA、RT-PCR、荧光RT-PCR
|
GB/T 35912-2018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T 18090-2008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
|
ELISA方法监测阳性为免疫合格
|
|
猪瘟
|
ELISA
|
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
|
阳性为免疫合格
|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为免疫群体合格
|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
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
|||
RT-nPCR、荧光RT-PCR
|
||||
新城疫
|
血凝抑制试验(HI)、RT-PCR、荧光RT-PCR
|
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
|
HI方法监测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
|
血吸虫病
|
家畜血吸虫病诊断试纸条检测方法 粪便毛蚴孵化法
|
GB/T18640-2017
|
||
狂犬病
|
ELISA、免疫荧光试验
|
GB/T 18639-2002狂犬病诊断技术 SN/T 4087-2014
|
ELISA方法监测阳性的为免疫合格
|
|
牛结核
|
PPD皮内变态反应 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
|
GB/T 18645-2020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
|
||
牛结节性皮肤病
|
PCR、荧光PCR
|
GB/T 39602-2020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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