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31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2021年6月,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2021年6月,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并明确了保障方式:一是农户自主开展危房改造;二是村集体统筹保障住房安全;三是引导实施抗震改造。同时,提出了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动态监测;二是严格规范管理;三是保证改造质量;四是提升农房品质。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认定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所居住房屋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的唯一住房,非附属用房且非宅基地清理对象);

  2.危房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标准,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条件(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认定,认定的时间节点以最近一次各乡(镇)、街道调查摸底时认定为准。认定后申请改造时危险性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3.属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象条件认定由各乡(镇)、街道报相关单位认定为准。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识别和条件认定按“村级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市级认定”的流程进行,其中: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市民政局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认定后申请改造时不再是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农户,不得享受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的识别和条件认定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乡村振兴局认定为准,以确保公平、公正。

  一般户的识别和条件认定以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审核后报乡(镇)、街道认定为准。

  (二)资金拨付标准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实施修缮加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2万元;实施拆除重建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1人户、2人户,每户补助3万元,超过60平方米的取消补助资格;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人户,每户补助3万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取消补助资格;建筑面积符合《宜都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4人户及以上,每户补助3万元,不符合的取消补助资格。

  其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上述几类补助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人员的,经村、乡镇残联核定后报市残联另按1000元/户给予补助。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实施修缮加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1万元;实施拆除重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2万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新建住房面积参照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对象建房面积标准执行,超过面积标准的取消补助资格)。

  3.一般户实施修缮加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0.5万元;实施拆除重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1万元,超过面积标准的取消补助资格。

  4.以村为单位,由镇、村统建的农村集体公租房,市财政按 500 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

  (三)负面清单

  1.2015年以来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或今年已在其他部门申报其他危房改造补助的(如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困难优抚对象危房改造、移民后扶危房改造等),不得重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2.无房户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3.家庭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村居干部)、一户多宅(居)及所在村或村外有其他房屋不动产情况的,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4.户主已随子女生活,房屋2年以上无人居住或常年闲置、遗弃的,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四)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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