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8
宜府办发〔202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支持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支持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化工企业转型升级

宜府办发〔202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化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以下简称腾退土地)节约集约再开发利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将腾退土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规划,研究成片(连片)统一开发方案,科学合理进行“二次利用”。(牵头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三、及时组织开展腾退土地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四、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腾退土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进行修复治理,修复治理费用可纳入土地收储成本。(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对修复治理到位的腾退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及时纳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尽快进入土地供应和再开发利用环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六、支持将腾退土地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项目范畴,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允许企业按照规划要求自行开展工程修复,将项目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后续项目库,争取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七、“关改搬转”计划内企业腾退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无再开发利用计划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土地收回补偿款,由企业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牵头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八、“关改搬转”计划内实施搬迁的企业,因城市实施规划需要,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九、对因“关改搬转”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沿江化工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沿江化工企业腾退土地后,新选址建设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如果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新用地前期土地取得成本。沿江化工企业通过“零增地技改”或者“改扩建”就地转型发展工业项目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沿江化工企业利用自有腾退土地建设物流仓储等非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可通过协议方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价差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沿江化工企业利用关停、搬迁后的腾退老旧厂房、存量土地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康养(非营利性)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鼓励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的腾退土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集中连片开发,并依法依规将相关土地合并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将腾退土地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纳入相应级别的文化保护目录,鼓励企业利用腾退厂房和土地建设科普基地、工业遗产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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