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8
宜府办发〔202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

宜府办发〔20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本文所称“重要子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和公司章程应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决定、监管的事项。企业涉及党建方面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

  第五条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由集团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委。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调整、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政府已经批准、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

  (二)集团公司新设子公司,职工董事选任、更换;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控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调整;

  (四)集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年金方案、重大法律纠纷;

  (五)集团公司(商业一类)工资总额预算;

  (六)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选任、更换。

  第六条 核准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的事项,由集团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应进行充分论证、集体研究决策,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进行咨询。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集团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选派及管理;

  (二)集团公司纳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监管类投资项目;

  (三)集团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增资、减资、国有产权转让及无偿划转,发行债券;

  (四)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中长期激励实施方案、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

  (五)集团公司(商业二类)工资总额预算;

  (六)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七条 审批事项为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的事项,由集团公司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审批。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集团公司单项投资额大于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二)集团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三)集团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导致丧失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

  (四)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发行股票、公开上市;

  (五)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条 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报送,并附相关材料。

  报送文件内容应包括事由、处理原则、预期目标、实施步骤以及企业内部决策资料等。已有单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本规定应向市政府及市国资委请示、报告的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于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在事项实施前上报,核准、审批后实施;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上报,并按照出资人(股东)意见在股东会上表决。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董事长为请示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人具体负责请示报告。对不按本规定请示报告或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依法依规追究请示报告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漏报、瞒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控股集团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按政府性债务管理小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参照此办法执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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