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5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日期: 2021-10-15 09:10来源:五峰县人民政府

  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吊销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717-5759134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罚〔2021〕50号

  当事人: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名单附后)。均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本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度年报公示清理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走访属地村委会,证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在本局开展企业年报清理核查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走访当地村委会,证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在其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经查询当事人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证实当事人因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报送2019-2020年度报告并公示,已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经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核实,证实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客观证据佐证:

  证据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属地村委会签章出具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证明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客观事实;

  证据三:查询的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事实;

  证据四: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当事人不属于以下六种情况:(1)已注销企业;(2)已办理清算组备案企业;(3)已恢复年报企业;(4)有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信息的企业;(5)有涉诉案件、有在建工程的、改制企业股东间存在纠纷、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6)其他不宜作出吊销处罚的企业。

  上述事实及证据表明,当事人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连续两年以上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信息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当事人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等41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五峰迷你形体健身俱乐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物资总公司等3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构成歇业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五峰星火矿业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事先告知文书和听证告知文书,我局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在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x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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