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0-26
《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重大意义今年5月1日,《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湖北迅速组织了多次学习培训,4月底至6月初,湖北先后制定出台《湖北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湖北省实施〈信访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全省《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今年4月份,我们着手修订完成《办法》初稿,6月初,全省系列信访配套法规出台后,修订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办法》,有利于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水利信访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有利于与《信访工作条例》《湖北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保持法规制度体系的连贯性、延续性,进一步提高水利信访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水利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确保党的群众工作方针在水利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有利于水利部门更好履行信访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水利信访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二、《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湖北水利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体制机制、受理办理、信访秩序、信访排查与信息报送、监督和追责等,共7章42条,重点对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明确了湖北水利信访工作的具体原则、工作机制和责任。一是明确了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五项具体原则。二是明确了“党委(组)统一领导、信访工作机构协调督办、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的信访工作机制”。三是依据全省《办法》,对信访工作责任制,特别是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和阅信、接访、包案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年轻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信访工作机构挂职、信访工作经费预算作了原则规定。(二)提出了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要求。一是明确了水利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录入、检查指导、协调督办、调查研究、信访改革、风险评估、培训宣传等9条主要职责,同时明确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8条规定。二是明确了各级水利部门及其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分工1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三)优化了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程序。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不同时期有不同要求,《办法》对水利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作出了全面规范,既明确了统一规范,又兼顾到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总体思路是:全省水利系统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机构协调督办、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的受理与办理原则(即“大口进入、多口分类处理”原则),登记后甄别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并区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不同类别分类处理,分别导入不同途径处理。(四)明确了集体访和特殊信访处置流程。按《条例》要求,对大规模集体访、异常访处置明确了七项处置流程,并规定了全省水利部门(单位)到省处置突发信访的时间。同时,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法行为作出了“六个不得”界定。(五)完善了信访工作监督体系。明确了各级水利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落实水利信访工作责任制过程中相关要求,对不同信访事项、不同失责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同时,还对信访信息报送工作作出了要求。 createPageHTML(1, 0,"t20221026_4366505", "shtml", "pages clearfix",0);

《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今年51日,《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湖北迅速组织了多次学习培训,4月底至6月初,湖北先后制定出台《湖北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湖北省实施〈信访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全省《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今年4月份,我们着手修订完成《办法》初稿,6月初,全省系列信访配套法规出台后,修订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办法》,有利于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水利信访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有利于与《信访工作条例》《湖北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保持法规制度体系的连贯性、延续性,进一步提高水利信访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水利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确保党的群众工作方针在水利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有利于水利部门更好履行信访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水利信访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二、《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湖北水利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体制机制、受理办理、信访秩序、信访排查与信息报送、监督和追责等,共742条,重点对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湖北水利信访工作的具体原则、工作机制和责任。一是明确了湖北水利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五项具体原则。二是明确了“党委(组)统一领导信访工作机构协调督办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的信访工作机制”三是依据全省《办法》,对信访工作责任制,特别是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和阅信、接访、包案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年轻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信访工作机构挂职、信访工作经费预算作了原则规定

(二)提出了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要求。一是明确了水利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录入、检查指导、协调督办、调查研究信访改革、风险评估、培训宣传等9条主要职责,同时明确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8规定。二是明确了各级水利部门及其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分工1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三)优化了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程序。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不同时期有不同要求,《办法》对水利信访事项受理与办理作出了全面规范,既明确了统一规范,又兼顾到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总体思路是:全省水利系统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机构协调督办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受理与办理原则(即“大口进入、多口分类处理”原则),登记后甄别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并区分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不同类别分类处理,分别导入不同途径处理。

(四)明确了集体访和特殊信访处置流程。按《条例》要求,大规模集体访、异常访处置明确了七项处置流程,并规定了全省水利部门(单位)到省处置突发信访的时间。同时,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法行为作出了“六个不得”界定。

(五)完善了信访工作监督体系。明确了各级水利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落实水利信访工作责任制过程中相关要求对不同信访事项、不同失责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同时,还对信访信息报送工作作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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