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条例》修订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进一步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特别是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在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而2015年我厅印发的《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15]573号,明确在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与《条例》不同。同时,考虑到省水利厅的《规定》制定时间较久远,为了适应新时势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本《规定》。
二、编制过程
2022年6月初,厅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初稿。6月中旬,征求了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6月16日至7月17日,在湖北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7月底,提交政法处进行《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工作。10月13日,经厅集体研究审议通过,于10月14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湖北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分为24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概念、明确了遵循的原则、信息公开工作适用范围及单位职责等内容。
第六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方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规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同时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厅直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鄂水利函〔2015〕573号文件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同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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