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5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武部,驻宜各部队:为做好驻宜部队官兵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现将《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1年3月5日&nb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武部,驻宜各部队:

  为做好驻宜部队官兵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现将《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1年3月5日 
 

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了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切实解决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困难,根据《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宜府发〔2015〕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享受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的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后在宜昌落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役军人或现役转文职人员家属:

  (一)随军前和随军后均无工作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尚未安排工作,无收入来源,且领取失业金到期的;

  (三)随军后参加工作,后因企业改制或经营不善而下岗、失业,且在下岗失业期间未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

  二、发放标准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一致,以后随该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申报审批

  (一)驻宜部队随军家属符合享受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条件的,由各驻宜部队政治机关进行摸底调查登记,符合条件的进行申报。

  (二)符合享受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条件的随军家属,由配偶所在部队填写《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人员花名册》,连同准予随军的批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报驻地县市区、宜昌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三峡坝区工委审核。

  (三)县市区、宜昌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三峡坝区工委负责对驻地部队申报的未就业家属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与人社部门进行核对,符合享受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将《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三峡坝区工委除外)。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城区(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三峡坝区工委将《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审批表》、《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准予随军的批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四)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三峡坝区工委对按规定审核认定的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时通知其配偶所在部队。

  四、经费来源

  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驻县市(含夷陵区)的部队,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解决;驻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的部队,由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驻三峡坝区的部队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发放办法

  (一)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驻宜部队所在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和三峡坝区)负责发放。随军家属户口和居住地在异地的(限宜昌境内),一律由其配偶所在部队驻地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和三峡坝区)负责发放。

  (二)驻宜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给随军家属配偶所在部队发放给个人。其中市财政按规定负担的经费,由市财政转移支付给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高新区财政局。驻三峡坝区部队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所在部队发放给个人。

  六、终止补助

  (一)驻宜部队干部转业、复员、退休及调离宜昌市的(不含公派出国、出境以及入院校学习实际未减人员),从下达命令或通知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配偶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驻宜部队干部牺牲、病故的,从牺牲、病故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配偶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已就业的(含合同工、部队内部安置以及自谋职业有收入的),从就业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七、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认真审核,凡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的,驻地部队领导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追回随军家属已领的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此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分解和发放此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队进行审计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待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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