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优抚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30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宜昌市优抚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3月30日 宜昌市优抚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宜昌市优抚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3月30日
 

宜昌市优抚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办法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优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一)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六)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七)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八)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优抚对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全市优抚对象的实际状态进行确认,对已去世人员及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减员处理,对正常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进行核查,并更新完善其信息。具体内容按《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民办发〔201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建立优抚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年应结合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工作,对区域内优抚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四、核查工作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牵头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五、核查方式应以入户走访为主,以电话或网络视频联系为辅助。对优抚对象进行核查应实现全员覆盖,核查工作每年3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人员应携带相关核查设备入户核查,及时将核查采集数据导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七、核查人员应确保核查采集数据的质量,对所采集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半年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衔接,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全市优抚对象信息进行比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数据进行逐一复核检查,市级按不低于问题数据30%比例进行抽查。对因核查工作不到位、核查方式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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