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疾控机构等单位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1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宜昌市疾控机构等单位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宜昌市疾控机构等单位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工作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疾控机构等单位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宜昌市疾控机构等单位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疾控机构等单位实施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20〕64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机构保障措施的通知》(鄂财综发〔2020〕33号),为深入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特制订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昌市急救中心。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二、落实公益一类经费保障

  (一)按照公益一类单位的经费保障政策,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保障。

  (二)其他有关需要保障的费用,通过现行渠道解决,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并逐步加大公共卫生事业保障力度。

  三、实施公益二类绩效工资管理

  (一)认真落实“两个允许”规定。允许试点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未予以财政保障的非普惠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允许试点单位在有效履行自身公共服务职能且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非普惠制卫生服务,依据市场情况规范、尽量从低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允许市疾控中心预防性健康体检服务等收入明确为非普惠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允许市疾控中心与第三方(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作为单位其他收入。

  以上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基金后的结余,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可按规定用于人员激励。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与增幅。

  1.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落实“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规定,在现有绩效工资水平基础上,根据试点单位收支节余情况,按照绩效考核百分制度得分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分比例低于60%的不予以核增,其他单位得分比例低于80%的不予核增。

  2.合理控制绩效工资水平增幅。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绩效工资总量与计算核增总量之和除以人数)未达到控制线时,按实际核定。达到或超过控制线时,首次按控制线核定,之后超过控制线时,按一定比例递增,具体比例按当年计算核增总量与上年核增总量的增幅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

  四、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1.建立绩效考核方案。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公益性指标和岗位系数等为核心的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市直试点单位2020年绩效考核结果以市卫生健康委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准。

  2.完善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点单位建立以工作任务、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分配挂钩。通过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补助项目等方式,向在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

  (二)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与其单位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挂钩,按照百分制得分比例计算核增总量。

  2.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核增绩效工资总量:

  (1)年度百分制绩效考核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于60分的,其他单位低于80分的;

  (2)试点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党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被定为不合格的;

  (3)其他不适合落实绩效工资的情形。

  (三)规范绩效工资核定发放程序

  1.试点单位按年度向卫生健康、人社、财政部门申报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2.试点单位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卫生健康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人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加强研判,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统筹兼顾、妥善处理,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社部门负责核定绩效总量;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公益一类经费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并组织考核,核定收支节余,指导督促试点单位做好内部分配。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方向不偏、力度不减。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试点单位可按本方案规定申报调整2020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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