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0
一、《兴山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出台以来的实施效果2014年,我县首次出台《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兴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办法》)后,在全市乃至全省引起了广泛关注,作为一个山区县出台的奖励标准之高和奖励范围之广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和精品名牌发展的决心。2017年重新修

  一、《兴山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出台以来的实施效果

  2014年,我县首次出台《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兴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办法》)后,在全市乃至全省引起了广泛关注,作为一个山区县出台的奖励标准之高和奖励范围之广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和精品名牌发展的决心。2017年重新修改了该《办法》(兴政发〔2017〕21号),并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补充了限制性条款。实施以来,全县各企业(单位)积极争创精品名牌,名牌数量不断增长, 极大地推动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截止目前,我县拥有国家地理标志商标6件,“三名”商标35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3件,湖北省著名商标12件,宜昌市知名商标20件;拥有湖北省名牌产品17个,三峡质量奖及提名奖2件,长江质量提名奖1件,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61项,湖北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1家;新增“三品一标”数量11件,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6件,绿色食品3件,无公害农产品2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家;三星级以上酒店3家,4A景区2家,3A级旅行社1家,五星级农家乐1家,三星级农家乐53家,银宿级旅游民宿1家。2014年以来共计117家152件精品共兑现精品名牌奖励资金1291.5万,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单位争创更高层次精品名牌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和质量强县、质量强企工作,提高品牌经济市场占有率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提出修改2017年《兴山精品名牌奖励办法》的原因

  该《办法》有效期2020年底结束,自实施三年来,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上下联动、考核推进、申报落实等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对大力发展区域品牌经济,建设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创建质量强市出台的系列文件和品牌奖励政策,以及县委政府发展“两地两县”目标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品牌奖励政策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经多方征求意见,主要增加和调整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为推动实施我县全域旅游提质工程,助推乡村振兴,推动“景镇村”融合发展,培育文旅消费新动能,考虑增加对创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三星级以上旅游民宿、4A和5A级旅行社的奖励政策。同时删除了对星级农家乐的奖励,引导农家乐提档升级争创星级旅游民宿。

  (二)为推动农业发展,提高企业、协会和组织争创农业品牌的积极性,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了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政策,同时删除了对政策取消的中药材GAP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并获发布的中药材地方标准项目奖励合并到相关标准奖励条款中。同时提高了对获得有机产品(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标准。

  (三)为践行“两山”理论,促进实施健康兴山,大力发展美丽康养经济,新增了林业部门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认定以及成功创建“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中国森林康养人家”的企业或组织的奖励范围。

  (四)为推动工业企业和服务业质量提升,全面落实《中国制造2025》、《省委、省政府开展质量提升工作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等系列精神,鼓励企业和组织追求卓越,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提质增效,大力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增加品牌效应。一是增加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奖励标准,同时提高了省政府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三峡质量奖”的奖励标准(省、市相关文件提高了政府质量奖励标准);二是提高了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的奖励标准;三是增加了对参与制修订并获发布的省、市级地方标准的奖励;四是因政策调整暂停评选,删除了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宜昌市知名商标的奖励。五是根据省政府即将出台的《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全面打造“湖北名优”品牌的指导意见(2021-2025)》、《湖北名优”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获得“湖北名优”品牌认证的奖励,替代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的奖励,比原湖北名牌含金量更高。

  三、修改《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具体的内容

  《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2020年修改稿)在原《办法》(兴政发〔2017〕21号)基础上,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质强办)征集了农业、林业、文旅等部门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讨论提出了修改建议,修改条款如下:

  (一)修改第二条奖励对象

  删除湖北省著名商标、宜昌市知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中药材GA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增加中国质量奖、“湖北名优”认证、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中国森林康养人家”等奖励对象。

  (二)修改第三条奖励认定

  增加和删除了对调整后的奖励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修改第四条奖励标准

  1、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删除暂停评选的相关品牌,只保留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

  2、修改第四条第二款:删除原条款,增加获得“湖北名优”认证的企业(组织、团体、产品、工程、服务)和个人的奖励。

  3、修改第四条第三款:增加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奖励。

  4、修改第四条第四款:增加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提高长江质量奖提名奖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获得三峡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10万元分别提高到30万元、15万元。

  5、修改第四条第五款:提高获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组织奖励标准原来的10万提高到20万元。增加市级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奖励5万元,界定参与制修订每一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增加参与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奖励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包含工业、农业中药材、养殖、种植地方标准、服务业等)

  6、修改第四条第六款:增加获得国家、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奖励,分别为50万元、10万元、5万元。增加林业部门提出的获得“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中国森林康养人家”的奖励30万元、20万元。

  7、修改第四条第七款:删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奖励,提高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奖励由原来的5万元,4万元到15万元、10万元,增加了限制条款,农产品年检抽检合格率达100%。(因有机产品和绿色食品门槛较高,申报难度越来越大,原来已经获得绿色认证的企业证书到期后未再续展,导致这两种有效证书由原来的27件逐步减少至5件)

  8、修改第四条第八款:删除原条款,对中药材发布地方标准的奖励合并到第五款。原第九款变成第八款,删除对星级农家乐的奖励,增加对获得三星级及以上旅游民宿的奖励,并将奖励标准提高到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农业农村部门产业奖扶同步,不重复奖励),同时增加对获得5A、4A级旅行社奖励标准20万,10万元。

  9、增加第四条第九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增加对获得全国旅游重点乡村的奖励5万元。

  (四)修改第五条奖励程序

  对涉及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成员单位名称因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单位名称做相应修改。

  (五)修改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4日印发的《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兴政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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