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政策解读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0
一、文件出台背景一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已纳入省对县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考核内容。二是《湖北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文件要求:“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出台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已纳入省对县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考核内容。

  二是《湖北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文件要求:“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出台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根据管护实效,安排维修养护经费。”(第3页,第二节第三条第二款)

  三是取消农村“两工”和“三提五统”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边界不清,亟待出台管护办法,明确责任,建立管护长效机制。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1、工作要求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

  分类施策、科学管护。根据不同农田水利工程类型,科学制定管护标准,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

  建管并重、改革创新。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管护模式,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2、目标

  加强管护绩效监管。水利部门履行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考核、督促指导制度全面落实。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管护主体,确保一个工程一份管护档案、一个管护主体、一份管护协议、一套管护机制落实到位。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安排本级维修养护经费。

  落实建后管护机制。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台账、产权确权到位、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制度健全、管护经费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形成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农田水利工程良性、高效运行。

  3、任务

  做好工程移交确权。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积极做好农田水利项目验收,做好产权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完备,管护主体及责任落实到位。

  夯实工程管护基础。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

  压实管护主体责任。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全面履行运行管护职责。

  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水利部门要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通过组织暗访巡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开展评估等方式,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或个人履行运行维护的责任。

  三、文件依据

  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基层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和《湖北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鄂水利函[2020]4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镇村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管护范围包括水库、堰塘、河凼(引水堰)、提水站、渠系及建(构)筑物、计量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清淤岁修和损毁恢复。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明确了工程设施的范围和类型;明确了工程管护在建章立制方面的标准要求和实体工程的管护标准;明确了管护资金来源与农业灌溉水费水价;明确了管护原则;明确了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明确了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工作职责。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明确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分配,对管护效果好的乡镇、村(居)予以重点倾斜。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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