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0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制定。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罕见病患者,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参照“单人户”施保的重残人员给予全额保障后一般不再实施重点救助,重病患者由各地按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额度给予救助。

  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凡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在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未参保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由申请者本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形及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实,核实有困难的也可采取由申请人个人承诺方式予以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初核同意的个人申请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核对是否已纳入低保,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转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经确认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申请审核审批的具体程序、生活困难标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等情况自行确定。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落实乡镇(街道)审批临时救助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效率。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增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实行愿进全进,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不断提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压实照料服务人员的照料服务责任,切实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

  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依托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监测预警电子台账,及时录入更新有关数据;加强数据比对,充分发挥驻村干部作用,对未纳入救助范围的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并建立动态联系机制,及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延续保障到今年12月底。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积极总结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低保、临时救助对象试点工作经验,不断简化优化低保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充分运用各类政务服务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程序,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晰、事实清楚且无重大异议的,可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率和有效性,安排熟悉社会救助业务的人员值守接听,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落地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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